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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林雨青 訴訟代理人 黃可欣 被   告 曾子嘉 被   告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72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