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順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揚富 訴訟代理人 張又仁 被   告 陳旻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柒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旻祺於民國107年6月5日起至108年4 月底止,擔任原告即順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鵬公司」 )之司機,負責運送公司所銷售之貨物給客戶,並同時向客 戶收取貨款,為從事送貨及收款業務之人,被告於附件( 即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分別以順鵬公司名義,向附表所 示商號收取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90,379元後,竟未繳 回順鵬公司,反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並聲明:(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290,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我均 承認並願意賠償原告,但現在沒有這麼多錢可以賠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揭主 張被告侵占貨款之事實,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號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以 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15罪),與犯同法第216條、第21 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罪)部分,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考,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 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侵占貨 款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已如上述,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 有據。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 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09年4月6日送達至被 告之住所地,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為憑(見 本院附民卷第19頁),被告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0, 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然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既未逾50萬元,依照前揭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且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 ,亦無其他費用支出,本件既無訴訟費用支出,自毋庸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