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騰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1人
之代表人 蔡盛宏
上3人共同
被 告 劉子浚
陳錡陞
上2人共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關於被告林奕騰、興鑫環保有限公司、蔡盛宏(原名:蔡錦泓)、劉子浚、陳錡陞分別於112年6月7日、111年5月3日、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10日所為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112年6月7日(林奕騰)、111年5月3日(興鑫環保有限公司、蔡盛宏)、111年3月24日(劉子浚)、111年3月10日(陳錡陞)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情,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