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被 告 展圖園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建和⑰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原審辯護人提
上訴理由表明
上訴意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又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13年4月3日由其代表人施建和收受本院判決書,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施建和於收受判決書後,僅以自然人身分於113年4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並說明於近日內委託律師書寫後補理由(見該刑事
上訴狀內容),本院於113年4月24日函請原審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為被告施建和補提
上訴理由(辯護人於113年3月26日收受判決書),並敘明有無針對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為上訴。原審辯護人於113年5月31日補提上訴理由,其理由中雖表明亦針對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
罰金刑為不服,惟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上訴期間業於113年4月23日已屆滿,原審辯護人針對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上訴理由,雖有上訴之意思,但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