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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3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12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世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9之「價差13,400元」應更正為「價差12,800元」、編號10之「價差13,000元」應更正為「價差15,000元」、編號11補充「匯款申請書」、及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起訴書附表應更正如本判決書附表一,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5號」更正為「15之1號」、第3行「業務務」更正為「業務」。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附表編號1「對應單據」欄之發票影本號碼更正為PS00000000。
(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5報價單日期更正為108年7月11日、單號更正為:000000000000、銷貨單日期更正為108年7月17日。
(四)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6、附表編號3「對應單據」欄之報價單日期更正為108年10月23日、單號更正為:000000000000,銷貨單日期更正為108年11月1日,買受人發票日期更正為108年10月25日。
(五)起訴書附表編號6、7,「價差即彰一興公司所受損失(新臺幣)」欄之「3450」應更正為「3250」。
(六)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自由栓每組價格「320元」應更正為「350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取得更多收入,竟萌生貪念,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維修品,並利用擔任彰一興公司業務之機會,賺取原應屬彰一興公司之收入,造成彰一興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彰一興公司拒絕與被告洽談調解,故未將本件犯罪所得給付給彰一興公司),犯後態度尚可,又考量被告前無因刑事案件科刑之素行,兼衡被告目前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院卷第8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二主文所示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似,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本判決附表一之「林世瀠業務侵占罪部分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商品,已經被告出售予附表一廠商欄所示之人,又附表一編號5、6、8所示之控制盒備品每組約為1,200元(型號均為:TAP154003)、附表一編號5之無控制盒之圓形感應龍頭1組價格為1300元、附表一編號6之加長控制器、腳踏控制器每組均為1300元,業經被告坦承不諱,則本判決附表一之「林世瀠業務侵占罪部分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加總金額,為被告涉犯本案之各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且經被告提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二主文欄所示。
(二)本判決附表一「林世瀠背信罪部分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涉犯本案之各背信罪之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被告提出此部分犯罪所得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二主文欄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廠商
林世瀠提供予廠商之商品及報價
林世瀠以丸水工業社名義向彰一興公司取得之商品及價格
林世瀠以丸水工業社名義向彰一興公司取得之商品及數量
林世瀠以丸水工業社名義向不知情廠商實際出貨之商品及數量
林世瀠以丸水工業社名義向不知情廠商收取之貨款
林世瀠業務侵占罪部分犯罪所得
(侵占之商品及其價值金額)
林世瀠背信罪部分犯罪所得
(價差扣除業務侵占
部分所得後金額)
      對應單據
 1
辦理採購:
108年3月間

報價:
108年3月26日

銷貨寄送:
108年5月28日
金和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腳踏式控制器每組2300元
腳踏式控制器每組1850元
腳踏式控制器2組
腳踏式控制器2組
4600元
900元

計算式:
4600元-1850元×2組=900元
①108年3月26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0)
②108年5月28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108年5月28日彰一興公司開立買受人丸水工業社發票(發票號碼:PS00000000)
 2
辦理採購:
108年7月間

報價:
108年7月11日

銷貨寄送:
108年7月17日
力霸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飲水機龍頭每組1500元
(未稅價)
飲水機龍頭每組1180元
(含稅價)
飲水機龍頭30組
飲水機龍頭30組
47250元
(含稅價)
11850元

計算式:
47250元-1180元×30組=11850元
①108年7月11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0)
②108年7月17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彰一興公司餘額式對帳單
④林世瀠所提108年7月17日買受人力霸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發票編號:RP00000000)
 3
辦理採購:
108年8月間

報價:
108年10月23日

銷貨寄送:
108年11月1日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①面盆龍頭每組1350元
  (未稅價)
 
②沐浴龍頭每組1550元
 (未稅價)
①面盆龍頭每組1100元
 (含稅價)

②沐浴龍頭每組1300元
 (含稅價)
①面盆龍頭12組



②沐浴龍頭7組
①面盆龍頭12組



②沐浴龍頭7組
28403元
(含稅價)
6103元

計算式:
28403元-1100元×12組-1300元×7組
=6103元
①108年10月23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
②108年11月1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彰一興公司餘額式對帳單
④林世瀠所提108年10月25日買受人晉齊國際有限公司發票(發票編號:TL00000000)
 4
辦理採購:
108年11月間

報價:
108年11月15日

銷貨寄送:
108年11月18日
中鈤工程有限公司
廚房感應龍頭4700元
(未稅價)
廚房感應龍頭3750元
(含稅價)
廚房感應龍頭2組
廚房感應龍頭2組
9870元
(含稅價)
2370元

計算式:
9870元-3750元×2組
=2370元
①108年11月15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0)
②108年11月18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彰一興公司餘額式對帳單
④林世瀠所提108年11月18日買受人中鈤工程有限公司發票(發票編號:VH00000000)
 5
辦理採購:
108年6月間

報價:
108年6月26日

銷貨寄送:
108年7月12日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含控制盒之
#884圓型感應龍頭4666.7元
(含稅價)
無控制盒之
#884圓型感應龍頭1300元
(含稅價)
無控制盒之
#884圓型感應龍頭5組
含控制盒之
#884圓型感應龍頭6組
28000元
(含稅價)
①無控制盒之#884圓型感應龍頭1組(每組1300元)

②#884圓型感應龍頭之控制盒備品6組(每組1200元)
13000元

計算式:
28000元-(1300元×5組)-業務侵占犯罪所得8500元=13000元
①108年6月26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0)
②108年7月12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彰一興公司餘額式對帳單
④林世瀠所提108年7月12日買受人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發票(發票編號:RS00000000)
加總金額:
8500元 
 6
辦理採購:
108年7月間

報價:
108年7月16日

銷貨寄送:
108年7月23日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①含控制盒之#562感應龍頭每組3700元
②含控制盒之#550感應龍頭每組4750元
③加長控制器每組2100元

④腳踏控制器每組2100元
①無控制盒之#562感應龍頭每組1200元
②含控制盒之#550感應龍頭每組3250元
③加長控制器每組1300元

④腳踏控制器每組1300元

①無控制盒之
  #562感應龍頭
  6組

②含控制盒之
  #550感應龍頭
  3組

③加長控制器1組


④腳踏控制器1組
①含控制盒之
  #562感應龍頭
  1組

②含控制盒之
  #550感應龍頭
  3組

③加長控制器2組


④腳踏控制器2組

【林世瀠所購得#562感應龍頭(無控制盒)5組之部分,無證據證明有販賣予若瑟醫院】
26350元
(含稅價)
①#562感應龍頭之控制盒備品1組

②加長控制器1組

③腳踏控制器1組
9000元

計算式:
26350元-(1200元×1組)-(3250元×3組)-(1300元×1組)-(1300元×1組)-業務侵占犯罪所得3800元=9000元

★起訴書將計算式中「3250元」部分誤載為「345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故所受損失應更正如上。

①108年7月16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0)
②108年8月1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108年8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彰一興公司餘額式對帳單
④林世瀠所提108年7月23日買受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發票(發票編號:RS00000000)
加總金額:
3800元
 7
辦理採購:
109年3月間

報價:
109年3月23日

銷貨寄送:
109年3月25日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①含控制盒之#550感應龍頭每組4750元

②含控制盒之#562感應龍頭每組3500元

③變壓器每組200元
①含控制盒之#550感應龍頭每組3250元

②含控制盒之#562感應龍頭每組2500元

③變壓器每組200元
①含控制盒之
 #550感應龍頭
 10組


②含控制盒之
  #562感應龍頭
  2組


③變壓器12組
①含控制盒之
 #550感應龍頭
 10組

【林世瀠所購得含控制盒之#562感應龍頭2組及變壓器12組之部分,無證據證明有販賣予若瑟醫院】

47500元
(含稅價)
15000元

計算式:
47500元-3250元×10組=15000元

★起訴書將計算式中「3250元」部分誤載為「345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故所受損失亦應更正如上。
①109年3月23日彰一興公司報價單(單號:000000000000)
②109年4月1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林世瀠所提109年3月25日買受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發票(發票編號:ZC00000000)
 8
辦理採購:
109年3月間

報價:
109年3月26日

銷貨寄送:
109年3月27日
鴻頂企業社
①含控制盒之#520感應水龍頭每組3,200元
 
②自由栓每組420元
①無控制盒之#520感應水龍頭每組
 1200元

②自由栓每組350元(起訴書誤載為32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③單孔面盆龍頭每組700元
①無控制盒之
 #520感應水龍頭2組


②自由栓2組
 
 
③單孔面盆龍頭
 12組
①含控制盒之
 #520感應水龍頭2組


②自由栓2組

【林世瀠所購得單孔面盆龍頭12組之部分,無證據證明有販賣予鴻頂企業社】

7602元
(含稅價)
#520感應水龍頭控制盒備品2組

2102元

計算式:
7602元-(1200元×2組)-(350元×2組)-業務侵占犯罪所得2400元=2102元
①109年3月26日林世瀠報價予鴻項企業社黃盟強LINE對話紀錄
②109年4月1日彰一興公司銷貨單(單據號碼:000000000000)
③林世瀠所提109年3月27日買受人鴻頂企業社發票(發票編號:YZ00000000)
加總金額:
24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林世瀠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林世瀠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
林世瀠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零參元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
林世瀠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林世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
6
附表一編號6
林世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7
附表一編號7
林世瀠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8
附表一編號8
林世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零貳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