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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簡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阿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粘阿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中「扣案物品」欄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粘阿專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粘阿專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間左右起,在淘寶購物網站,向不詳中國大陸賣家,以1件新臺幣(下同)30元至70元不等之代價,購入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表所示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約160件後,接續在彰化縣○○鎮○○路00號店面,以1件5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販售予不特定客人。經警先行採證購買仿冒POLI商標內褲2件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後向法院聲請搜索,於109年11月26日依法在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又查獲為止,粘阿專已賣出22件(不含警方蒐證的2件)總銷售收入為1650元。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粘阿專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偵卷頁29-35、43-49)、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頁39、53)、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偵卷頁133-137)、現場蒐證照片(偵卷頁125-131)、附表所示證據、扣案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粘阿專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中意圖販賣而持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間係自109年間1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26日警查獲日為止,均係於上址內,接續陳列,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為包括一罪接續犯。又被告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
編號
商標權人
意見
1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未表示量刑意見(偵卷頁79)
2
加拿大商轉行家有限公司
容大有限公司函文:若被告查無相關前科資料在案,並於偵查期間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之意,代理人同意不提刑事告訴(偵卷頁109)
3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文:從重量刑,以遏止仿冒人因刑責輕微而繼續販售仿冒品,以維護商業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偵卷頁115)
4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為節省訴訟成本及社會資源,故對本案不提告訴,請法院檢察署公訴審理(偵卷頁103)
5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刑事告訴狀僅就民事求償表示意願,並未對刑事量刑表示意見(偵卷頁55-61)
6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徐宏昇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請依法追訴,追究被告之刑責(偵卷頁67)
註:本件告訴狀係徐宏昇律師所擬,惟僅有徐律師之用印,且無被害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尚難認定有提出合法告訴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附表扣案之仿冒商品(見偵卷P.39-41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訊中承認「從中國進貨一次約160件,賣出約24件,每件售價新臺幣50至100元。」(偵卷P.23),扣除警方蒐證而購買的2件,應該是賣出22件,若以平均單價75元〈即(50+100)÷2=75〉計算,總銷售金額1650元(22×75=16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認被告之犯罪獲利400元,是忽略刑法沒收時不計成本之原則,容有誤會,於此敘明。
六、警方蒐證購買之對價,被告雖有賣出的真意,但警方並無購買的真意,警方是為蒐證用,且不無釣魚之嫌疑,雙方交易意思尚未一致,但在刑事法評價上尚未到達「販賣既遂」之階段。既然無法認定為販賣既遂,就沒有販賣所得,此二件販售收入不能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物品
證據
1
00000000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內衣、短內褲、成衣等
仿冒POLI商標衣服26件、褲子4件、外套2件、內褲24件(如加計採證內褲2件,則內褲共有26件)
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鑑定報告書、授權證明、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79-97)
2
00000000
加拿大商旋轉行家有限公司
衣服等
仿冒PAW Patrol商標衣服32件、內褲22件
容大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107-113)
3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仿冒JORDAN商標衣服1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文、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115-119)
4
00000000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褲子等
仿冒FILA商標衣服2件、褲子2件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鑑定能力聲明書、聲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99-105)
5
00000000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衣服等
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5件、褲子5件
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頁55-61)
6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等
仿冒寶可夢商標衣服11件
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65-78)





合計扣案136件(含警方蒐證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