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森寶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欣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森寶貿易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科
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不
得非法聘僱外國人之規定,經彰化縣政府裁處罰鍰新臺幣15
萬元,有彰化縣政府民國109年2月12日府勞外字第10900356
19號裁處書1紙在卷
可稽(見109年度他字第2220號卷第34頁
背面),仍不知戒慎記取教訓,再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在該公司工作,法治觀念不足,危害
主管機
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助長外國人滯留國內非法打工之風
氣,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兼衡本件違法聘僱人數、
期間、目
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靚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㈠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
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㈡就業服務法第63條:
⑴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
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⑵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
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3號
被 告 森寶貿易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路○段○○○號之0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許欣瑜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森寶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森寶公司)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
,為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下稱彰化縣
專勤隊)查獲其非法聘僱越南籍失聯移工,經彰化縣政府以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
,以109年2月12日府勞外字第1090035619號裁處書,處以罰
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在案。
詎森寶公司於違反上開
規定遭裁罰後5年內之109年6月間某日起,公司從業人員簡
麒紘以時薪100元之代價,陸續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失聯
移工LE THI LUONG(中文姓名:黎氏良、護照號碼:M00000
00,下稱黎氏良)、PHAM THI THUY LOC(中文姓名:范氏
翠祿、護照號碼:M0000000,下稱范氏翠祿),及聘僱正新
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之越南籍移工LE XUANVUO
NG(中文姓名:黎春王、護照號碼:M0000000,下稱黎春王
)、聘僱陳美華所申請聘僱之印尼籍移工SITI MUSLIKHATUN
(中文姓名:西蒂、護照號碼:M0000000,下稱西蒂),在
彰化縣○○鄉○○路○段○○○○○號從事雞肉裁切工作。
嗣於
109年7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彰化縣專勤隊前往上址查
察,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森寶公司之代表人許欣瑜及經理簡
麒紘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
證人即本案遭查獲之移
工黎氏良、范氏翠祿、黎春王、西蒂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
符,並有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12日府勞外字第1090035619號
裁處書、森寶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黎氏良、范氏翠祿、
黎春王、西蒂內政部移民署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各1份、現場照片2張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
或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
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罰金之罪嫌。又被告自109
年6月間某日起至109年7月16日查獲時止,聘僱許可失效或
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共4名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
數行為,惟係基於同一個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外國人之目的,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應論以
接續犯。被告接續聘僱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共4名,係以單一之行
為侵害同一
法益,請論以
單純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靚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魯 麗 鈴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
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
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