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聖峯
訴訟
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
被 告 范活騰
東鈦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松彬
被 告 葉坤明
民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
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范活騰、葉坤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
刑事案件,已經本
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但依原告於所
提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已明白記載:「本案如鈞院認為應對
被告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仍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108年度重附民10號卷第13頁
),是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而上述刑
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所以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
,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將該
案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