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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聖峯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被   告 范活騰       東鈦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松彬 被   告 葉坤明       民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 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范活騰、葉坤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已經本 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但依原告於所 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明白記載:「本案如鈞院認為應對 被告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仍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108年度重附民10號卷第13頁 ),是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而上述刑 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所以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 ,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將該 案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