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8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張日佑
張日玄
兼 共 同
共 同
原 告 張月卿
被 告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被 告 林宏駿
謝建陣
廖英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3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4人就被告林宏駿、謝建陣、廖英昌
起訴及雇用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受僱人連帶負責部分,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