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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十甲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巫喜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16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喜垂係被告田十甲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694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500元,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現金1,500元,為被告所有,犯上開藥事法案件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巫喜垂供承明確,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自動繳回犯罪所得通知書附卷可參。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