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官亨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0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官亨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前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20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官亨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依緩
起訴書載明之犯罪事實,被告陳官亨犯案手段有二:①以
隨身碟內之PE系統,跳過品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系統,進入公司電腦內抓取公司設計、研發、繪製之車廠避震器2D圖檔等公司營業秘密資料;②以虛擬軟體沙盒(sandbox)在公司電腦開啟GOOGLE個人雲端硬碟,將同公司營業秘密資料上傳至雲端硬碟後,再返回住處操作
個人電腦,將雲端硬碟資料下載至個人電腦。而且扣案主機1台(內含2個硬碟)經警數位勘察發現,內含涉案電磁紀錄,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可憑。基此,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電腦主機1台、隨身碟2個,既為被告所有之物,亦屬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此等物品,核與
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其餘扣案之硬碟5個,經數位勘察結果,其中1個硬碟無法讀取,其餘4個經還原分析後,皆未發現涉案電磁紀錄,並無
證據顯示該5個硬碟是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附記事項:被告與
告訴人品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立
和解協議書(偵卷第112-113頁)第2條載明:「乙方(即被告)同意於系爭案件扣案證物發還後,立即聯絡甲方(即
告訴人),並在領回後直接交給甲方處理或於甲方人員見證下,依甲方指定之方式進行處理(包含但不限於物理化毀損硬碟、格式化等)…」;另被告曾具狀請求發還扣案物,或以電腦裡有家族、子女成長過程等照片及影片為由,請求拷貝保存這些具有紀念意義之電磁紀錄等,有各聲請狀附卷
可參。聲請人日後於執行沒收、或發還未予沒收之扣案物時,併惠請注意。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