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林育信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貳拾壹片,沒收。 理 由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401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該案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21片,為其等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