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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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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聲沒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林育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貳拾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4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21片,為其等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