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KIM DUNG(中文姓名:陳氏金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THI KIM DUNG犯傷害罪,處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TRAN THI KIM DUNG因一時細故打傷
告訴人DOAN THI DAO,致
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業工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98號
被 告 TRAN THI KIM DUNG (越南國籍)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居留地址)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I KIM DUNG與DOAN THI DAO為同事關係,民國111年4月9日上午8時5分許,雙方在一同工作、位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光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樓發生口角糾紛,TRAN THI KIM DUNG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雙方均出手互毆,TRAN THI KIM DUNG並以腳踢DOAN THI DAO,DOAN THI DAO因此受有頭部及頸部與左大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DOAN THI DA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TRAN THI KIM DUNG之供述(二)告訴人DOAN THI DAO警詢中之指述(三)
證人LE THI TUYET NGA警詢中之證詞(四)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五)受傷照片(六)錄音譯文等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賴 志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