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 被 告 柴鈁武 被 告 藍素鈴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林政良 選任辯護人 何蔚慈律師 羅永安律師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李淑玲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鐘瑩如 選任辯護人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陳國良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人口販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共同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 詐術勞動剝削罪,柴鈁武處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藍素鈴處有期徒刑五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七十萬元、林政良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 二、陳國良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 四、李淑玲、鐘瑩如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均無罪。 甲、有罪部分(主文第一至第三項)之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根據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陳國良之供述、如附件所示之 證據資料,可以認定以下犯罪事實: 一、柴鈁武、藍素鈴、陳國良等人,於民國108年間,職位、職業、身分如下: | | | | 中州科技大學(址設彰化縣員林市OO路O段O巷O號,簡稱中州大學)之學務長兼國際中心主任 | | | | 並未固定支領薪資,其職務內容為招攬學生、收取學分費,中州大學再根據學生給付之學費,給予一定比例之報酬 | | 「金盟企業社」(址設於苗栗縣苗栗市OOO巷O弄O弄O樓,登記負責人為陳國良之配偶賴玉嬌)之實際負責人 | | | 烏干達共和國(下稱烏干達)首都坎培拉Nakasero區內「香格里拉飯店」(Shangri-la Hotel)之負責人 | | | | | | | | | | | | 108年8月間擔任國際交流中心副主任, 嗣於109年8月起至111年1月,擔任國際交流中心主任 | | | | |
二、中州大學因少子化等原因,導致招生困難,學生人數不斷減少,柴鈁武為了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營運,欲前往烏干達招生,藍素鈴得知林政良在烏干達經商,可以提供協助,因而告知柴鈁武可以和林政良合作,嗣於108年6月間,在藍素鈴居中聯繫下,林政良同意協助中州大學在烏干達招生事宜,且協助製作海報,吸引有意來台求學的烏干達學生。 三、 因烏干達較之臺灣相對落後、貧窮(西元2020年之平均國民總所得為710美元),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均可預見有意來台就學之烏干達民眾,如果不具備一定經濟能力,將無法負擔高額來台旅費、在台生活費、私立大學學費、學雜費等必要費用,且烏干達民眾的生活習慣、工作態度與臺灣人不同,又是學生身分,很難找到長期、穩定的工作,亦無與雇主磋商勞動條件的能力,僅能在勞力密集的公司上班,一旦無力繳交學費,將被退學,回到烏干達必須償還龐大的來台旅費、學費,因中州大學校內史瓦帝尼籍學生曾透過陳國良仲介工作,藍素鈴得知陳國良為人力仲介業者,可以幫忙提供工作,且烏干達學生如果順利來中州大學就讀,藍素鈴可以向中州大學收取一定的報酬,柴鈁武亦知悉陳國良為人力仲介業者,若媒介學生至工廠工作,每月可以獲取相當之利潤,竟仍與藍素鈴、林政良共同意圖營利,基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藍素鈴於108年6月間,傳送「工作工廠和住宿環境介紹(附照片)」的資料給林政良,且以訊息告知林政良:「在面試學生的條件上,希望體型不要太大了,能穿的下4XL的衣服,也希望雙手能夠靈巧(以此為條件,女生數量多一點沒有關係)」,限定招生條件。 ㈡柴鈁武、藍素鈴、楊昌忻、楊庭懿、林忠義於108年7月6日前去烏干達,並與林政良在「香格里拉飯店」,一同辦理數場招生說明會,由林政良介紹中州大學與臺灣的整體環境,楊昌忻則以其英文專業,依柴鈁武事前準備之說明卡(標題為:Standpoint of CCUT【中州科技大學立場】、內容為:1.Confirm the amount and avoid exploitation (paying extra money) 【確認總費用,避免剝削(支付額外費用)】2. Tuition and fees, accommodation fee calculation and payment method.【學雜費用、補助(減免)費用計算、及繳費方式】3. Paying back by working legally in Taiwan. 【透過在臺灣合法工作還債/學費】),而以英文對參加者進行解說,而向參與者佯稱:中州大學可以給予烏干達留學生獎學金,實習薪資所得就足以支付學費、生活費用、償還來臺旅費,甚至還可以存錢等語,而隱瞞烏干達學生一旦來台後,仍須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中州大學無法保證每位留學生可以順利獲得工作機會、留學生將可能從事勞力密集的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利,必須仰賴家中經濟援助、如果繳不出學費,將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進而編織來台留學的美夢,總共有139名烏干達國籍學生參加面試,柴鈁武於面試後,並未要求提出必要的財力證明,仍發出139張入學許可。 ㈢柴鈁武等人於108年7月13日返國後,負責烏干達領務之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下稱駐南非代表處)認為申請人數過多,不願採取一般視訊面試之方式發給學生入境許可;柴鈁武雖曾嘗試交涉,然仍無進展。嗣於108年10月間,駐南非代表處決定要求學生必須親自前往我國設在史瓦帝尼(與烏干達相距約4千公里)的大使館進行面試。林政良於於同年10月7日,帶同23名烏干達學生,搭飛機前去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柴鈁武則透過藍素鈴,請林政良要求面試的烏干達學生不得提及任何與工作、工讀有關之事項,且謊稱去台灣唸書完全由家裡面充足的供應經濟來源、父母的工作,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面試,林政良遵照辦理。嗣於同年10月9日結束簽證面試返回烏干達,柴鈁武、藍素鈴、林忠義亦於108年10月18日前往史瓦帝尼交涉簽證事宜,總計16位留學生(詳如附表二,其中魏○○已經先行離台)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 ㈣嗣於108年11月3日,留學生前往香格里拉飯店集合,林政良向留學生稱:前去史瓦帝尼辦理簽證及前來臺灣之旅費用,總計美金3,46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萬700元,這筆錢是我先支出的等語(此些費用實際上是藍素鈴墊付),並提出與藍素鈴事先準備好之英文借據,其上載明:1ST PARTY欄:Mrs.HSIEN CHUN CHI【藍素鈴之遠親「謝純琦」之英文譯名】;2ND PARTY欄;INPRESENCEOF欄【見 證人欄,林政良在此簽名】,並要求留學生在2ND PARTY欄內簽名。 ㈤16位留學生於108年11月5日抵達台灣(其中一位留學生魏○沃已經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轉學至中正大學,且於110年1月15日離台,以下簡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嗣於109年1月8月,柴鈁武將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雲林縣西螺鎮OO路OO-OO號,由黃信允、許雯華經營)的聯絡方式給藍素鈴,帶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帶往梅景公司工作。 ㈥109年2月份開始,藍素鈴除了自己介紹工作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外,亦透過陳國良仲介工作,陳國良明知外籍留學生除寒暑假 期間外,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且知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必須給付來台費用、學費、生活費,若不 按時繳交學費,將遭中州大學退學,難以歸還來台費用,已經處於難以求助之處境,竟意圖營利,利用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難以求助之處境,由陳國良仲介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上班,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李淑玲、鐘瑩如並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遭柴鈁武、藍素鈴及林政良等人隱瞞重要資訊詐騙而來,而依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同意分期繳交學費的日期,多次通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必須如期繳交學費,否則有可能遭退學,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而言,形成龐大的壓力,雖然陳國良給付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薪資,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基本工資,但因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學,並非工作,且尚積欠龐大的來台旅費,又必須在台灣生活,只能配合超時或在夜間工作,毫無任何選擇的機會,只能默默接受,無法有效學習,而處於難以求助的處境,陳國良利用此一脆弱處境,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長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詳如本判決之附件流程圖)。 貳、被告之辯解與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柴鈁武部分 ㈠被告柴鈁武辯稱:我並沒有欺騙學生,在招生當時,我們有提供來台就讀的學費、相關費用支出、來台合法打工可以賺取的金額給留學生,最後發出139張入學許可,至於申請來台簽證部分,因為烏干達是比較落後的國家,外交官會問得比較多,為免橫生枝節,所以我才提醒留學生,不要講得太多,而當時因為簽證問題,我還去了一趟史瓦帝尼,外交官跟我說,如果要面試這麼多學生,恐怕會癱瘓使館,史瓦帝尼的機場比較小,只能飛小飛機,要分批前往申請簽證,所以後來才放棄;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中州大學有依承諾提供獎學金、提供中英文課程,學生來台打工部分,也是根據個人意願,我沒有強迫他們,我不知道藍素鈴後來找陳國良幫忙仲介工作,校方並不干涉學生打工的事情,打工賺錢是維繫讀書的手段,而且我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具體的工作內容等語。 ㈡辯護意旨:柴鈁武於108年2月擔任中州大學學務長,因少子化導致學生人數驟減,而開始考慮招收外籍學生,偶然與藍素鈴閒聊,得知林政良在烏干達經商,平時熱心公益,於是經由藍素鈴居中聯繫,透過林政良在烏干達進行招生,柴鈁武事先準備看板,說明中州大學的立場,告知相關金額、學雜費、住宿費等計算,與合法工讀之規定,以避免學生遭剝削,招生當時並沒有告知參與的學生將以全英文教學,而是表示中、英文方式教學,也沒有提及可至高科技公司實習,而是強調可以合法工讀支付學費,中州大學的臺灣學生在外也有打工,校內史瓦帝尼外籍學生亦同,柴鈁武得知梅景公司有工作機會,才引介工作,之後則由藍素鈴協助介紹工作,柴鈁武並不知道藍素鈴從中抽佣等詞。 二、被告藍素鈴部分 ㈠被告藍素鈴辯稱:之前因為史瓦帝尼學生沒有錢吃飯,所以我才跟陳國良接觸,我並沒有從中收取任何費用,只是幫忙而已,我對英文不懂,只是擔任中州大學與林政良的溝通窗口,中州大學在招生會當時提到的內容,我不是很清楚,而留學生之後到史瓦帝尼辦理簽證,我雖然之後有去,但我對過程不是很瞭解;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灣的費用是我先代墊的,我也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烏干達有簽借據,但怎麼簽的,我不是很清楚,至於中州大學的教學狀況、獎學金發放情形,我並不知道,梅景公司是大公司,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梅景公司上班,我沒有賺取任何費用,之後因為學生不在梅景公司上班了,所以梅景公司先把工資轉帳給我,我之後發給學生,後來我請陳國良協助幫忙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找工作,但是否要去工作,都是學生自願的,陳國良有給我行政費用,因有部分學生離職,陳國良就把薪資先匯到我的戶頭,我再轉發給學生等語。 ㈡辯護意旨:藍素鈴並不懂英文,在烏干達招生時,並未實質參與,藍素鈴並未施用詐術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灣,雖然曾透過陳國良仲介至上開公司工作,但並未扣留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任何薪資,梅景等公司曾轉帳給藍素鈴,再由藍素鈴轉匯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再支付藍素鈴先行代墊的來台旅費,並非不法所得等詞。 三、被告林政良部分 ㈠被告林政良辯稱:我為了要促進臺灣與烏干達的交流,所以才會幫忙中州大學在烏干達進行招生,藍素鈴雖然跟我提到,每引進一位學生到臺灣讀書,中州大學會給我介紹費,但被我婉拒了,烏干達雖然是貧窮的國家,但每年還是有很多人去歐美國家留學,所以我不認為學生會無法負擔,而本案招生當時,我只是開場人,介紹臺灣的一些情況與播放交通部觀光局、中州大學的影片,我並不清楚招生的細節,當時舉辦了三天的招生會,我只有在第一場致詞,其餘2天都沒有實質參與,當時有139名烏干達學生表示有意願來臺灣,柴鈁武也發了139張入學許可,我有陪烏干達留學生到史瓦帝尼辦理簽證,雖然柴鈁武有跟我表示,希望轉告面試的學生,不要談到打工的事情,避免橫生枝節,但我沒有 告訴留學生,我也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灣後有超時工作的情形,我認為只要合法工作,就能夠償還這些費用等語。 ㈡辯護意旨:林政良於108年間才認識藍素鈴,之後藍素鈴表示中州大學要到烏干達招收學生,林政良為了臺灣與烏干達可以維持關係,馬上答應,中州大學雖然有表示要給付介紹費,但遭林政良拒絕,而林政良並不認識中州大學校方人員,所以在招生會場,僅簡單介紹臺灣風土民情、播放中州大學的簡介,以留學生合法打工的薪資來計算,應該可以分期繳付學費、生活費、來台旅費,藍素鈴也沒有硬性規定還款時間,亦無還款利息,林政良並無任何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 故意等詞。 四、被告陳國良部分 ㈠被告陳國良辯稱:我是金盟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藍素鈴會仲介學生給我,讓我介紹合法的工作,中州大學史瓦帝尼的學生,就是透過我的仲介,以一個學生、每個月計算,我會支付500~1,000元的費用給藍素鈴,我有安排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到上開公司工作,我就是雇主,公司將費用給我,再由我發薪水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我並沒有苛扣學生費用,也沒有不給加班費等語 ㈡辯護意旨:本案爭點在於陳國良發放的薪資,是否與勞動顯不相當,而陳國良是扣除必要的保險、車資、住宿、生活物品費用後,給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符合法規的最低基本工資,與本國籍勞工一致,縱然有超時工作的情形,亦屬違反行政法規等詞。 一、被告柴鈁武、陳國良、林政良對於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藍素鈴及其辯護人認為:證人柴鈁武、陳國良、林政良、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審判外陳述,為 傳聞證據,依法並無證據能力,其中,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審判外無證據能力部分,在於:起訴附表一、二備註欄或資料來源有關留學生自述部分(關於實際領到薪資之數額)。 三、經查: ㈠本院並未引用柴鈁武、陳國良、林政良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被告藍素鈴涉及之犯罪事實,自無論述證據能力之必要。 ㈡有關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自述實際領到工資部分(在梅景公司上班的報酬),因本案並未認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梅景公司上班有超時、遭被告藍素鈴不當扣留工資的情形,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關於此部分之證述,並未 作為犯罪事實的認定,亦無論述證據能力之必要(為了判決理由的說明,本院仍將此部分註記在附表二內)。 ㈢其餘 供述證據,業經 當事人、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㈣至於 非供述證據部分,有關林忠義庭後所提出之證據,本院已經另為 裁定有證據能力(關於證據驗真的爭議),其餘非供述證據,並非違法取得,自有證據能力。 一、被告柴鈁武、藍素鈴、陳國良於本案行為後,人口販運防制法於11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而於113年1月1日施行,該次修正涉及的範圍甚大,有必要先進行新舊法變更的比較 適用說明。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內容與本案相關的部分與適用結論如下: | | | 第2條第1款:「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㈠不法手段:以強暴、 脅迫、恐嚇、 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㈡不法作為:⒈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 容留國內外人口。⒉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⒊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 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 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⒋摘取他人器官。」 | 第2條第1款:「人口販運:㈠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㈡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立法理由表示,因原條文「人口販運」定義文字冗長,且重複贅述,不易理解,因而參考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下稱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等國際公約加以修正 | 第2條第4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與相類工作之一般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 | |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定義,原規定在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立法者直接在該次修正列入第2條第4項之中,此並不涉及 法律變更 | 第31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 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行為人若無營利意圖,依原條文並不處罰,故依刑法第1條前段,不得以新修正後規定加以處罰 | 第31條第2項:「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第31條第4項:「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依下列規定處罰:一、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下稱系爭規定一) 第32條第2項:「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下稱系爭規定二) | 立法者提高 法定刑,經新舊法比較,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伍、本案不爭執事實與爭點如下(因被告人數較多,本院於審理時,已經與當事人、辯護人分別確認無誤,以下不爭執事實,為本院整理各別被告不爭執事實彙整後,進行的整理,此部分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 佐證): 一、不爭執事實 | | | 犯罪事實所示,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陳國良等人,於108年間之職位、職業、身分 | | 犯罪事實所示,中州大學透過藍素鈴與林政良接洽,林政良同意協助中州大學在烏干達辦理招生,且由林政良設計招生海報、使用社群軟體、在香格里拉飯店張貼實體海報等方式進行招生宣傳,而藍素鈴曾向林政良轉達,若每成功引進一位烏干達留學生,中州大學將給付林政良每位留學生500~600美元之行政費用,但中州大學並未給付任何費用給林政良 | | 柴鈁武、藍素鈴、楊昌忻、楊庭懿、林忠義於108年7月6月前往烏干達,而於同年7月13日返國,被告等人在香格里拉飯店辦理數場招生說明會 | | 林政良在招生說明會,向參加者介紹中州大學,楊昌忻則以其英文專業,依柴鈁武事前準備之說明卡(標題為:Standpoint of CCUT【中州科技大學立場】、內容為:1.Confirm the amount and avoid exploitation (paying extra money) 【確認總費用,避免剝削(支付額外費用)】2. Tuition and fees, accommodation fee calculation and payment method.【學雜費用、補助(減免)費用計算、及繳費方式】3. Paying back by working legally in Taiwan. 【透過在臺灣合法工作還債/學費】,以英文對參加者進行解說,總計有多名烏干達民眾於參加說明會後,通過柴鈁武之面試,中州大學發出139張入學許可 | | 中州大學於本案案發當時並未向教育部申請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客觀上無法提供與高科技廠商合作的實習課程,亦無對外籍留學生開設全英語課程之師資能力 | | 林政良於108年10月7日,帶同柯○吉在內之23人,搭飛機前去與烏干達相距約4,000公里之史瓦帝尼大史館進行面試,此時,柴鈁武透過藍素鈴,要求藍素鈴告知林政良,必須在面試前對柯○吉等23人轉知不得在面試過程提及任何與工作、工讀有關之事項,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面試,林政良等人於108年10月9日結束簽證面試返回烏干達;柴鈁武、藍素鈴及林忠義於108年10月18日,動身前去史瓦帝尼,經過持續與當地外交人員不斷交涉,柯○吉在內之16位留學生,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 | | 林政良得知柯○吉等16人取得入境我國之簽證後,遂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3日前去「香格里拉飯店」集合,然因本案曾有23人去史瓦帝尼大使館申請簽證,僅16人取得來台簽證,林政良將上開7個未通過面試學生往來史瓦帝尼之費用,分擔至其餘烏干達留學生身上,林政良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表示:前去史瓦帝尼辦理簽證及前來臺灣之旅費用,總計是折合10萬700元等語,復提出事先準備好之英文借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均於上開借據簽名 | | 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5日抵達台灣,來台後由柴鈁武、藍素鈴、陳國良安排工作,實際工作情形,如本判決附表二之記載,陳國良就其仲介部分,按月給予藍素鈴1個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行政費用」充當回饋 | | 林政良與其妻游美媛曾於110年9月3日抵達臺灣,且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中州大學見面,嗣於110年10月16日離台 | | 李淑玲、鐘瑩如依照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申請分期繳納學費的內容,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通知應該按時繳納 |
二、爭點 | | | 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是否共同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 施用詐術,誘騙來台,用以增加學生,藉此申請教育部補助、增加中州大學學費收入、引進藍領勞動力? 招生美夢(廣告)與 詐欺如何區別? | | 核心爭點 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是否已屬「不能、不知、難以求助」之處境?是否因此被迫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子爭點 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旅費、學費、生活費)、來台適應問題、課程安排等等因素,是否達「難以求助」之處境? 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取之薪水不違反基本工資,是否符合「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 ⒊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遭扣除之住宿費、網路、交通等費用,是否應該整體評估在「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內? ⒋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當時的處境,是否應該整體評估在「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內? | | 核心爭點 若上開爭點1不成立,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是否「利用」被害人無法求助之處境?而該當系爭規定二? 爭點說明 ⒈如果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並未對本案留學生施用詐術,但若本案留學生來台後,因疫情導致找工作、適應不順利,導致招生規劃的藍圖與實際情況有落差時(美夢變調),而陷於無法求助之處境,且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是否有積極消彌此一處境之義務? ⒉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為了讓本案留學生繼續留在臺灣就讀、順利歸還來台旅費,持續媒合工作、催討債務,是否構成「利用」行為? 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意圖營利」之要件如何認定? | | 核心爭點 陳國良是否「利用」被害人無法求助之處境?而該當系爭規定二? 爭點說明 ⒈陳國良是否知悉,本案留學生遭詐騙來台,或來台後必須工作,以負擔旅費、學費、生活費,而陷於難以求助之處境? ⒉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陳國良持續安排工作,是否構成「利用」行為? |
陸、關於爭點之判斷 一、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辯稱並未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施用詐術,然而: ㈠根據林忠義庭後於112年11月17日寄至本院的資料顯示,柴鈁武等人在招生當時,確實提供下列說明文件給參與的學生: ⒈學費與費用的明細: (原始文件) Cost and Expensesof Study (in US dollars) I.Tuition and fees300*8=2400 U.S.D Originally 1,500U.S.D,300 scholarships per person After the deduction,receive1,200 U.S.D 4 years and 8 semesters=1,200*8=9,600U.S.D II.Accommodationfees 320*8=2,560 U.S.D III.Other (such ashealth insurance,physical examination,medical insurance.work permit fees,Internet fees, student group insurance fees, etc.)About 1,740 USD IV.The total 9600+2,560+1,740=13,900U.S.D Monthly pay backmoney=13,900/46=300U.S.D |
(本院翻譯) 留學的成本和開支(以美元計算) I.學費和費用:300美元×8=2400美元 每人原價1,500美元,扣除300美元的獎學金後,實際支付1,200美元。 共4年8學期,即1,200美元×8,總計9,600美元。 II.住宿費: 每月320美元,共8個月,總計2,560美元。 III.其他費用(例如健康保險、體檢、醫療保險、工作許可費、網路費、學生團體保險等) 約1,740美元。 IV.總計:9600+2560+1740=13,900美元。 每月應還款金額:13,900/46=300美元。 |
⒉在臺灣合法工作說明 (原始文件) Explanation to work legally in Taiwan I.During the semester(About 9months) 1)working hours:20hrs/week 2)wage:5.6U.S.D*20*4=448U.S.D/month 3)450U.S.D/per month II.Summer &winter vacation(about 3months) 1)5.6U.S.D*lOhrs/day*26days=1,456U.S.D III.Total earnings/a year 1)450U.S.D/month*9=4,050U.S.D 2)1456U.S.D/month*3month=4,368U.S.D The total=8,418U.S.D 150*48=7200(food) 8400*4=33600-13900-7200=12500U.S.D(savings) |
(本院翻譯) 在臺灣合法工作說明 I.學期期間(約9個月) 1)工作時數:每週20小時 2)工資:5.6美元/小時×20小時×4週=每月448美元 3)每月收入:450美元 II.暑假和寒假(約3個月) 1)每日工作時數:10小時×26日×5.6美元/小時=1,456美元 III.全年總收入 1)學期期間收入:每月450美元×9個月=4,050美元 2)暑假和寒假收入:每月1,456美元×3個月=4,368美元 總計=8,418美元 IV.其他開支 •食物費用:每月150美元×48個月=7,200美元 •存款:8,400×4=33,600-13,900-7,200=12,500美元 |
柴鈁武亦根據上開文件,以月曆的方式製作出工作收入與支出的明細表(以上資料,見本院卷Ⅱ㈤第179頁至第187頁,檢察官爭執同一性,本院已經另為裁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㈡如果確實依據上開文件執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可以一邊上課、一邊工作,用合法打工的錢,支付來台各項費用,但這一切都只是美好的假設,柴鈁武等人必須確保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可以適應臺灣的生活、順利找到穩定又符合勞動法規的工作、不能有過多的私人消費、不能發生突發狀況導致無法工作(例如:受傷),而烏干達相較於臺灣,生活水平較低,如果沒有適當的經濟奧援,實在無法應付來台的突發狀況,因此,申請來台就學簽證,除了入學許可外,必須檢附財力證明,柴鈁武等人在招生當時,必須誠實告知各種可能的狀況,不得隱瞞,檢附相當財力證明取得來台簽證,應該是避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生活陷於脆弱處境的最基本要求。 ㈢對此,楊昌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招生說明會時,以柴鈁武提供的文件向學生說明,很容易會讓人誤以為中州大學會協助幫忙找工作、有獎學金,只要工作就可以順利畢業,但實際上學生來臺灣後的工作不穩定,完全沒有收入,無法如期繳交學費,壓力很大,甚至還跟我借錢等語明確,可見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編織了來台留學的美夢,美夢破碎後,卻放任不管,任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 ㈣依藍素鈴於111年8月17日調查筆錄、藍素鈴手機鑑識報告擷取之內容可以證明:中州大學之前曾招收史瓦帝尼籍學生,且透過陳國良協助至工廠工作之經驗,所以在招生會之前,柴鈁武、藍素鈴曾提供「工作工廠和住宿環境介紹(附照片)」的資料給林政良,且藍素鈴曾傳送下列與就學無關,涉及工作能力的內容給林政良(藍素鈴亦於108年6月29日,將此訊息傳送給柴鈁武): 另外,科大有一些事項需要您這邊可以配合協助: ⒈在面試學生的條件上,希望體型不要太大了,能穿的下4XL的衣服,也希望雙手能夠靈巧(以此為條件,女生數量多一點沒有關係) … |
上開訊息是藍素鈴為了配合日後陳國良安排工作的需求,而預先請林政良能夠篩選學生,由此可見,在柴鈁武等人前往烏干達舉辦招生說明會之前,柴鈁武、藍素鈴已經計畫好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將可透過陳國良協助仲介工作,林政良也清楚得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必須工作,才能維持在臺灣的生活。 ㈤林政良辯稱他沒有依據指示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虛偽陳述而取得來台簽證,然而: ⒈根據手機擷取報告,柴鈁武曾於108年10月6日傳送以下訊息給林政良(林政良並不否認有收到下列訊息): 再提醒一下會長 要交代學生面試最主要的重點是 絕不能講工作包含工讀都不可以講 去台灣唸書完全由家裡面充足的供應經濟來源 所以接下來會問父母的工作跟收入 要準備好回答父母的工作跟收入 一定得要能夠符合可以支持他的經濟來源 |
⒉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在招生時,完全沒有審核經濟能力,如果沒有事先謊報「來台不用工讀」、「來台費用由父母支應」,如何能順利取得來台就學簽證?林政良上開辯解已有可疑。 ⒊對此,柯木吉於111年5月24日偵訊證稱:林政良在我們進去前都已經告訴我們要如何回答問題,林政良甚至有準備一些現金,讓我們輪流拿著3,000元美金放在口袋,如果面試官問我們有沒有錢,我們就能拿出來給面試官看,但我自己沒有這樣做。林政良有指示不要提工讀的事,這是他指示最重要的一點。林政良要我們強調我們是去學習的,不是去工作的,如果對方問我們要怎麼付學費,我們就要說有全額獎學金,不需要付學費,如果對方問我們怎麼有能力負擔其他生活費用,就要回答我們都是富有家庭的,林政良幫我們準備的現金就要給大使館的人看,表示我們身上都有錢:其他同學事後跟我說,他們都有照林政良教的,跟大使館的人說他們都是有錢人家的小孩,他們都是億萬富翁,說家裡開加油站、或有很大的農場等,但我自己是說我不知道我爸媽收入,但我爸媽可以支持我等語(見彰化地檢署他201-15卷第193至196頁)。 ⒋以上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為了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順利取得來台留學簽證,而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謊報財力狀況。 ㈥從藍素鈴、林政良以下對話內容,除了可以證明林政良知悉本案烏干達學生超時工作外(見彰檢111偵14139號卷第145頁至第158頁),亦 可證明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身心狀況不佳,而藍素鈴、林政良只在乎學生是否按時工作、繳交學費: | | | | | 林政良:建議塑膠瓶廠 1.Odong Oscar Obalo 2.Nanseera Everisto Clave | | 藍素鈴:哪幾個人是高官的子女可以讓我知道嗎?是否他 們不需要工作。如果是這樣請他們把學費寄來, 免得他們在這裡做的也很痛苦。 林政良:就一視同樣,我這裡目前應付的來!我會跟他家 人說若不認真,就請他們把學費寄去付! 藍素鈴:一定要很清楚告訴我是哪一些人,這樣我在排工 作也好排 | | (林政良) 不知學生恢復正常了嗎? 叫steven找他們幾位談了,明天再告訴細節。 學生反應有:有些學生每月留下錢不夠吃飯 怕學費繳不起 怕沒有足夠工作 學校獎學金標準有提高,些人可能沒辦法受惠。 其他高年級告訴"學校要反應才會重視問題" 也有的很惜福現在的機會,只求:能念書,求好工作,不挨餓,不要家裡寄錢 (林政良) 我們也把情況跟他們說 疫情,臺灣經濟現也不好,要珍惜每一份機會,烏和史國不同,不要盲從,動作要快,認真做 (林政良)。 他們反應有些和學校教師反應一些問題沒得到答案,所以不知道怎麼辦所以擔心害怕。 | | (藍素鈴) 目前烏干達學生 108-1費用→已完成分期繳納申請 108-2費用→未繳者為柯○吉25279、魏○沃27283 因為要發薪水了,所以麻煩你一一跟他們打電話,如果能一個月還10,000元一年左右還清。 如果薪水比較少的人,就少附一點,與他們溝通謝謝。 | | (藍素鈴) 麻煩你用LINE,告知每位學生(私人LINE)每個月必須還10,000元的機票錢。明天要發薪水,所以必須讓他們知道每個月必須要還錢 | | (藍素鈴) 吳美麗欠的費用 108-1 26,852(2020.09-2021.10) 108-2 9,200(住宿費) 109-1 9,200(住宿費) 109-2 17,939 110-1 12,896(第一期) 共76,087元 麻煩跟他爸爸講,沒有繳學費,工作證也申請不到,想要幫他找工作也沒辦法,請他匯錢給他繳學費,才有可能繼續留在臺灣。 之前他也賺很多錢,但是不肯把學費先繳掉,一直拖欠著,小手術完,告知他,只能幫忙向公司請1個月的假,他也不回應,現在急著要我們幫忙找工作,工作證已過期,必須解決學費問題,才有可能幫他找到工作,因為大公司他們只會用有工作證的學生,麻煩你轉告他父親,盡快尋求解決的方式,才有辦法幫他的忙。 | (以下對話,見彰化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201卷Ⅱ,第165頁、第177頁) | | | 藍素鈴: 工作日星期(五六日一二)晚上 1易○葦 2葛○牡 3○○○ 4○○○ 5利○嘉 工作日 星期(三四五六日)晚上 1歐○物 2杜○思 3羅○達 4吳○麗 5○○○ | | 林政良:藍主任,學生放假了,他們還好嗎? 藍素鈴:目前都還好,有些人工作態度不好被公司開除, 請在他們的群組告知,不要亂請假遵守公司原則 |
㈦林政良曾於110年9月來台,在中州大學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見面(上開不爭執事實編號9),而根據以下證詞,可以證明林政良無視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已經陷入脆弱處境,仍一再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還錢,甚至還出言羞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 | | | | | 偵訊:在中州大學遇過林政良,向其反應與招生不同、沒有獎學 金,但之後沒有改善 審理:提醒我們要償還款項 | | 審理:林政良妻子要我們認真工作,償還機票錢,而我剛到中州 大學時,林政良有傳訊給我,問學校怎麼樣,我反應碩 士、課程問題,林政良要我與學校反應 | | | | 偵訊:在中州大學見過林政良1次,向其反應與招生承諾不 同,但沒有獲得幫助 審理:林政良及其妻子要求我們要把機票錢付清,不論做什 麼工作 | | 警詢:林政良及其妻子表示,不持續工作就是違約,要回烏 干達 | | 警詢:林政良妻子向我們催討款項 偵訊:林政良來看過我們2次,有向他反應在臺灣不開心, 但並沒有改變 審理:林政良妻子要我們支付機票等費用,要我們努力工 作,我們向其反應問題沒有獲得解決 | | 警詢:林政良的妻子表示,如果沒有錢,就先休學去工作把 錢賺足,再回來繼續就學 偵訊:向林政良反應負擔沉重,林政良的妻子說如果還不起 出就不要唸書,先去工作,等錢還完了,再回來唸書 審理:曾反應過生活跟就學狀況,但沒有改善,林政良的妻 子要求我們要給付機票等費用 | | | | 審理:林政良妻子辱罵我們,說向學方反應很愚蠢,如果不 付學費、機票費用,會被趕出學校、遣送回國 | | 審理:向林政良妻子反應學費、英文授課等困境,卻遭到言 語侮辱 |
㈧至於柴鈁武辯稱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的實際工作狀況,然而: ⒈藍素鈴於111年8月17日警詢證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我有幫忙留學生找工作,或請柴鈁武幫忙介紹公司工作,而我會告知柴鈁武學生工作的地點,並且回報留學生工作情形給柴鈁武知悉等語,卷內亦有柴鈁武、藍素鈴討論學生工作事宜的對話紀錄(見彰檢111偵14139號卷第217頁至第224頁),且有下列對話內容: | | | (藍素鈴) 2/26就已經公佈三月份班表;星 期日的課要調掉,另外昨天去溪湖(億豊公司附近)看了一家洗床工廠,要2位學生一至六輪流上班,工廠小型沒宿舍必須通勤, 每天幾乎可以加班,請候裁示(傳送附件,內容為學生薪資表) | | (藍素鈴) 烏干達學生,8月份還未入,大概25000-39000間(傳送附件,內容為學生薪資表) | | (藍素鈴) (紅點)為烏干達,八月薪水(傳送附件,內容為學生薪資表) | | 柴鈁武:兼任老師反應的問題,要跟學生溝通說明了;你要 跟公司反應,也許最近需要大量人力,就加了很多 班,學生會受不了,會出問題,要快速解決這個問 題,免得又出事了 藍素鈴:明天我會跟陳總討論 |
上開對話清楚顯示,藍素鈴報告工廠情形,還特別強調「每天幾乎可以加班」,甚至還等候柴鈁武裁示,藍素鈴還曾傳送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薪資給柴鈁武,柴鈁武也知道留學生加班問題嚴重,可能會出問題,而當時大部分留學生的工作地點在望準公司、前源公司,陳國良應該也清楚知道學生的狀況,於此,可以證明柴鈁武所言不實。 ⒉楊昌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有跟柴鈁武表示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沒有工作、沒有錢,希望他們的工作可以穩定一點等詞明確。 ⒊柯○吉於警詢證稱:有跟柴鈁武反應因受傷無法工作,但未得到解決,僅回應要加油、自己敷藥,如果沒有工作會遣送回國等語,偵訊中則證稱:我曾向國際交流中心反應與招生不符,但柴鈁武表示人已到台灣,好好工作就好,不要講在烏干達講了什麼,那些都不算數等詞。 ⒋葛○牡於偵訊證稱:我以電話與柴鈁武聯繫,我反應狀況不好、沒有工作,他說藍素鈴會安排工作,他只關心我要去工作這件事等語。 上開證據資料,均可以證明柴鈁武清楚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台超時工作、繳不出學費、學習狀況不佳。 ㈨ 綜上所述,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之辯解無法採信。 二、系爭規定一、二之不法要件之定義與解釋 ㈠從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可以得知,本案並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強制力的勞動剝削,如何解釋系爭規定一、二的不法 構成要件,將直接影響本案適用的結論。從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98年1月23日、112年6月14日)、修正總說明等立法文件可以得知,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具有國際刑法的性質,立法者大量參考國際公約進行立法,對系爭規定一、二進行法律解釋與適用時,自得援引相關國際公約作為解釋的方法(關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解釋方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之說明)。 ㈡關於「詐術」之定義 ⒈系爭規定一之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為: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主觀構成要件除了犯罪故意外,亦包含「意圖營利」之要件。 ⒉關於「人口販運」的定義,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的立法理由(不論是修正前或修正後),主要是參考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議定書第3條規定:「在本議定書中:(a)“人口販運”係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 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處境,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 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b)如果已使用本條(a)項所述任何手段,則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對(a)項所述的預謀進行的剝削所表示的同意並不相干;(c)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兒童,即使並不涉及本條(a)項所述任何手段,也應視為“人口販運”;(d) “兒童”係指任何18歲以下者。」從此看來,人口販運包含:剝削、不法手段、人流處置行為,其中剝削可以分為:性剝削、勞動剝削、摘取器官等類型,系爭規定一、二正是立法者就勞動力剝削的刑事處罰規定。 ⒊從系爭規定一、二的條文結構看來,系爭規定一涉及行使不法手段的勞動剝削,系爭規定二則屬單純利用被害人脆弱處境(即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勞動剝削,而系爭規定一行為手段中的「強暴、脅迫、恐嚇、拘禁、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均屬強制力的行使,容易與被害人勞動意願進行連結,在解釋上較無疑義,但立法者將詐術列為不法手段之一,詐術本質上就是欺瞞,行為人並未施加強制力壓制被害人的自由意思,詐術的概念,似乎與立法者其他行為手段的描述(行使強制力)相違背,在解釋上勢必將產生疑義。 ⒋對此,本院認為,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中規範的不法手段,並不以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為必要,因此,系爭規定一的詐術,在解釋上未必一定要與「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行連結(強制力不要說的觀點),而從條文結構、立法者法定刑安排看來,系爭規定一的實質不法內涵應該是:行為人製造了被害人脆弱處境,且利用此一脆弱處境而為勞動剝削(行為不法內涵較高,因而法定刑較重),而系爭規定二的實質不法內涵則是:行為人並未製造被害人脆弱處境,但利用此一脆弱處境而為勞動剝削。在這樣的理解下,系爭規定一的詐術,應該指:行為人以詐術製造了被害人脆弱處境,且利用此一脆弱處境為勞動剝削。應注意,因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亦將「故意隱瞞重要資訊」列為不法手段,在解釋是否構成詐術時,亦應將此一要素納入考慮,以避免刑罰不當擴張。 ㈢關於「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認定 ⒈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並未使用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濫用脆弱處境」的概念,而是使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文字加以描述被害人的處境。 ⒉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關於「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定義如下: | | | 第5條:「本法第2條第1款第1目、第29條第1項、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所定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應考量被害人之經濟、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地位、智識水平、身分及語言狀態等相當情形之脆弱處境認定之。」 | 第6條:「本法第2條第1款第1目、第31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及第34條第2項 所稱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指人口販運加害人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身處異鄉、語言不通,或其他相當情形之 弱勢處境。」 | 系爭規定一、二之「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文字並未變更,此一施行細則文字的變動,並不涉及法律變更 |
⒊由於施行細則第5條使用「脆弱處境」的文字,比較符合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的用語,為了精簡文字與掌握實質內涵,本院以「脆弱處境」取代「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用語。依據上開規定,在判定被害人是否陷於脆弱處境,應該綜合觀察被害人經濟、生理、心理等整體背景因素,是否被迫忍受而別無其他選擇。 ㈣關於「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⒈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並未使用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濫用權力」、「剝削」等文字,而是使用「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不過,從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11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的立法說明看來,立法者所指「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為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所稱的「強迫勞動(勞動剝削)」。 ⒉如何認定勞動剝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4款規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與相類工作之一般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 ⒊在客觀勞動條件的判斷上,以被害人實際領取的薪資是否與行政院核定公布的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作為初步的比較觀察,有其適用上的意義,因為透過客觀勞動環境與法定基本工資的比較,可以初步觀察行為人是否有「濫用權力」,對脆弱處境的被害人進行勞動剝削(以客觀勞動條件初步判斷是否有強迫勞動的表徵),但是否符合法定基本工資並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勞動剝削的唯一判斷標準,因為,被害人是否選擇從事某項工作,並不單純著眼於客觀的勞動條件,被害人主觀的認知(為何要從事該工作)、締約與磋商能力(能否獲得較高的報酬)、是否還有其他選擇機會,都是構成勞動選擇的因素,如果只著眼於客觀勞動條件與一般相類工作是否相當,恐怕無法達到保護被害人,禁止行為人濫用權力而為勞動剝削的目的。例如:被害人有不殺生的虔誠信仰,但行為人給予被害人基本工資,卻脅迫從事屠宰工作,單純只看客觀勞動條件,並不成罪,但一旦納入主觀勞動條件的要素,則可全面評價行為人是否濫用權力,從而迫使被害人從事勞動。 ⒋如果把勞動條件加入被害人的主觀因素(主觀勞動條件),不免會與「脆弱處境」有相互重疊之處,但行為人製造脆弱處境,是行為 態樣,而被害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則是行為結果,判斷行為態樣與產生的結果是否有 因果關係並不衝突,兩者可以同時成立,都是成立勞動剝削的要件,且採取主觀勞動條件的觀點,並不明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文義,又能與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濫用權力」、「剝削」等概念連結。 三、以本案而言: ㈠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知道烏干達經濟水準跟臺灣差距很大,柴鈁武、藍素鈴在招生前,已經預先想好之後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必須要工作,並依照陳國良之前外籍學生勞力需求的建議,請林政良代為預設招生條件,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在招生時並未確認參加者的經濟條件,亦未估算其他風險,刻意隱瞞中州大學無法保證能夠讓全部留學生都能夠有穩定的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必須靠家中奧援,而需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卻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誤以為來臺灣只要合法工作,就可以輕易繳交學費、生活費、來台旅費,甚至還可以存到錢,柴鈁武幾乎無實質審核,就發出大量入學許可,而且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簽證面試時,隱瞞來台將工作支付相關費用,並向移民官員詐騙財力狀況,並順利獲得簽證,就此而言,可以認定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共同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編織了來台留學的美夢,已屬隱匿重要資訊的施用詐術,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 陷於錯誤,而陷入脆弱的處境。 ㈡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在柴鈁武、藍素鈴的安排下,前往梅景等公司工作,從附表二所示的工作情形、實領工資、繳交學費與償還來台費用看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的情形相當嚴重,而他們來台的目的是讀書,並不是工作,如果不是被來台學費、生活費、必須償還來台費用等經濟壓力逼迫,他們何必犧牲學習,長時間出賣勞力,而且,他們是外籍學生,跟臺灣的文化、生活習慣、工作態度具有相當大的差異,尋找工作的能力不若臺灣人,一般公司未必會聘請每週只能工作20小時的學生打工,從本案留學生選擇的工作地點與工時看來,他們只能被迫在距離中州大學甚遠的苗栗縣的公司超時工作,僅能忍受,毫無其他選擇,從附表三所示的證詞看來,更可以佐證他們在台灣的身心狀況,已屬脆弱處境,而該風險狀態正是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刻意隱瞞重要資訊的詐術所惹起,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面對此一 法益失控的風險,卻選擇置之不理,被告柴鈁武是主導者,編織來台美夢,事後冷眼旁觀,被告藍素鈴在乎來台費用能否順利取回,貪圖陳國良支付的服務費,甚至要求被告林政良協助討債,而被告林政良並未憐憫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脆弱處境,配合藍素鈴要求他們繼續工作,此一風險實現,完全可以歸責給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他們製造且濫用脆弱處境,任由風險實現。 ㈢雖然陳國良給付符合法定基本工資的報酬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但客觀給付的報酬並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勞動剝削的唯一判斷標準,本院認為,陳國良明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的目的並非工作,而是讀書,卻把他們當成一般來台找工作賺錢的外籍移工,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長時間違法超時工作,形同要求留學生犧牲自己的學習時間,被迫工作,陳國良並沒有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對於勞動條件有任何磋商的空間,只能領取基本工資,他們連陳國良、藍素鈴從中抽取的費用是多少、是否合理、能否再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均無置喙的餘地,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繳交學費,實質上並不是為了求學,而是希望不要被退學,因為這樣才能繼續工作,在「學校、仲介、工廠」所形成之結構中,留學生們被迫依賴被告藍素鈴、陳國良,毫無選擇機會,只能拼命工作,鞏固了既有之剝削與壓迫結構,辛苦獲得之勞動果實,被迫獻給學校,換取不被退學之卑微願望,綜合考量本案留學生因犧牲讀書、求學時間,被迫長期超時工作,卻未換得更多的報酬,他們所繳交的學費,是能夠繼續工作的前提,與來台求學的目的欠缺直接關聯性,此部分之證詞,亦可見附表三,留學生所領取的基本工資扣除學費後,已屬強迫勞動,顯然已達顯不相當的程度。 ㈣關於營利意圖與共同 正犯的認定部分,被告藍素鈴在前往烏干達招生之前,已經先計畫好學生來台後,將可以透過陳國良仲介,從中賺取服務費,且中州大學將給付招收烏干達學生的服務費,所以她才會一同前往烏干達招生,之後又去史瓦帝尼交涉簽證,更自掏腰包先行代墊烏干達留學生來台費用,若無利可圖,何須如此,被告藍素鈴主觀上已有營利的意圖,甚為明確,而被告柴鈁武已經知道中州大學將給付藍素鈴引進留學生的費用,且知道藍素鈴將透過人力仲介業者仲介留學生前往工廠工作,人力仲介業者並非慈善事業,必須要有合理的利潤,於此,已可認定被告柴鈁武在主觀上已經清楚知悉藍素鈴、人力仲介(即本案的陳國良)會從中賺取利益,至於被告林政良雖然拒絕了中州大學將給付介紹費的提議,但他清楚知道中州大學並非人力仲介業者,烏干達留學生到臺灣必然會透過以此營利的人力仲介業者媒合工作,被告林政良已有預見,卻無視於此,協助設定與工作能力有關的招生條件、教導留學生以不實的方法取得來台簽證、多次協助催討來台旅費,對於本案 犯行已有重要犯罪支配,事後留學生多次反應學習不佳、長時間勞動等身心狀況,被告林政良卻置之不理,反而出言羞辱,放任風險實現,對於本案犯罪實現具有不可或缺的支配,應屬 共同正犯。陳國良為人力仲介業者,藉由本案媒合工作而獲利,主觀營利意圖亦甚明確。 ㈤至於被告柴鈁武的辯護人表示:以留學生實際賺取的薪資,扣除已經繳納給學校學費、藍素鈴旅費後,還有剩餘,留學生能夠獨立生活等語,但本案的關鍵在於: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是否被迫強迫勞動,心理強制亦屬人口販運的不法手段(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之說明),並不是所有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都一定要過著暗無天日、沒有任何笑容、生活極度拮据的生活,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無法採信。 四、檢察官認為: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自始就沒有要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就學的意思,由林政良自行製作不實海報、在外宣傳,吸引烏干達學生參與說明會,柴鈁武、藍素鈴在烏干達招生說明會,佯稱:中州大學將提供高額獎學金、提供全英文課程、就學期間可以去高科技產業實習,實習薪資可以支付各種開銷,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誤信來台後,由柴鈁武、藍素鈴安排超時工作,放任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接受無效的學習,且由李淑玲、鐘瑩如將課表集中,以收取學費為由,從中取走勞動所得等語。然而: ㈠關於林政良是否自行製作不實海報部分,由於海報只是吸引學生的手段,每個人對於海報文字的認知不同,相關招生條件與內容,應該以實際招生說明會介紹、提問與回答的內容為準,林政良製作的海報是否誇大、有無得到中州大學的確認,並非本案重要爭點,而且,從下述事實可以得知,被告林政良並未在招生海報為不實之記載。 ㈡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關於獎學金、全英文課程、高科技廠商實習的證詞如附表四所示,此些證詞內容除了自我供述呈現部分矛盾外, 彼此間亦有相當之差異。 ㈢根據楊昌忻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可以證明以下事實: ⒈烏干達招生會時,楊昌忻負責使用柴鈁武提供的文件對學生解說,其中一份是招生目的與架構,第二份是試算表,主要是計算合法工作所得、獎學金(會在學費中扣除)、學費、生活費等等開銷,楊昌忻解說完畢,由柴鈁武進行面試。 ⒉楊昌忻並沒有跟學生表示會以英文上課。 ⒊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中州大學有盡力以英文上課。 ⒋在招生會解說時,並沒有提到高科技廠商實習,也沒有學生向楊昌忻詢問。 ㈣關於獎學金部分 ⒈ 扣案之中州大學大專校院外國學生須知內有A~E級獎學金的申請標準、獎助內容,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到臺灣後,都在上面簽名。 ⒉根據附表二所示,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都有領到獎學金。 ⒊中州大學亦訂有外國學生獎助金實施要點(見扣案物),中州大學108年8月28日曾開會討論烏干達學生來台獎學金,會中通過給予學生E級獎學金,每名300元美金之學雜費獎助(見扣案之會議紀錄),此與被告柴鈁武在招生說明的內容一致。 ㈤關於全英文授課、高科技工作實習部分 ⒈楊昌忻負責向參與的學生進行解說,根據他的證詞,從來沒有向參與的學生表示要以全英文授課、高科技廠商實習。 ⒉此部分的證據僅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證詞。 ⒊根據中州大學113年2月5日州會字第113020501號函檢附之校外實習合約書、日間部開課明細,可以證明中州大學確實有跟廠商簽訂實習契約,提供機會給在校大學三、四年級學生實習。 ㈥關於李淑玲、鐘瑩如負責排課,以配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工作部分 ⒈根據扣案之中州大學日間部開課明細,並沒有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不同的差別對待,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僅16名,又分散在不同科系,若有所變動,勢必將嚴重影響中州大學的正常排課,有無可能僅針對16名學生而為課程改變,實有可疑。 ⒉楊昌忻雖然於111年1月22日偵訊中表示:李淑玲、鐘瑩如在排課時都有將時間排開,他們集中上課時間是星期一至三,有時候甚至會排到星期四,其他時間就去梅景公司上班,一次上班個幾天再回來上課等語,但楊昌忻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他曾聽到藍素鈴、李淑玲、鐘瑩如在討論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排課的問題,所以才會臆測是由李淑玲、鐘瑩如安排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上課時間等語,此一證述既然屬於證人臆測之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不得做為證據。 ⒊根據證人林忠義、證人即中州大學課務組組長劉振琪、證人即中州大學國際事務組組長謝欣芫、行政助理林芊妤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可以證明以下事實: ⑴中州大學景觀系的必修課程只佔畢業學分大概一半而已,學生選修課程有可能集中在2~3天內,而且中州大學是中後段的學校,為了節省開支,校方會要求排課可以集中。 ⑵劉振琪負責中州大學的排課,第一階段是通識教育中心先排,之後依序是體育課、資訊課程、各學院,排完之後再換各系、服學組。 ⑶國際交流中心並沒有排課的權限。 ⑷因少子化及教育部查核出席率,在109學年度之後,校方慢慢要求將課程集中在4天內。 ⒋雖然有部分留學生表示課程由中州大學安排(南○菈、馬○亞、易○葦、歐○物、羅○達、柯○吉),但亦有部分留學生表示是為了配合工作,才跟系上老師進行變更(盧○達、柯○嘉、南○百、吳○麗),更有留學生表示是由系上老師排課(歐○東),可見關於此部分的證述並不一致,難以讓本院產生確信的心證程度。 ⒌因此,檢察官認為被告李淑玲、鐘瑩如為了配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工作,而故意將課程集中安排,容有誤會。 ㈦關於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並沒有要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入學真意部分 ⒈中州大學108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業經教育部核定(見扣案之教育度108年5月17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071606P號函),被告柴鈁武返國後,保健食品系、運動與健康促進系、景觀系曾開會審查(見扣案之會議紀錄),中州大學於108年7月31日開會決議通過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申請入學,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入學,亦經過相關承辦人、主管的審核(見扣案之中州科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申請審核表),此一入學審查程序,並無任何異常,難以認定被告柴鈁武規避中州大學的查核,直接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入學。 ⒉中州大學為了因應新冠疫情,曾辦理108學年度第二學期外國學生安心就學方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均獲得獎學金補助(調整為半額獎學金),與中州大學其他外國籍學生相同。 ⒊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校權益,與本國生、其他外籍學生有差別待遇,而中州大學亦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簽到(見卷內扣案物簽到表),可見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仍應到校上課,並非全都在校外打工。 ⒋雖然有部分烏干達留學生當初選填的科系志願,與實際分發不同,但他們取得入學許可時,已經清楚得知錄取的科系,最後仍選擇來台,且部分學生之後成功轉系(詳下表),可見被告柴鈁武辯稱有得到學生同意,之後有協助轉系 等情節,與事實相符,難以據此認定被告柴鈁武毫無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就學的意思。 (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就讀科系表) ⒌綜合以上間接事實,難以認定檢察官起訴的事實為真。 五、至於檢察官認為:梅景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條件、住宿環境不佳,且109年2月份的薪水,由梅景公司匯款給被告藍素鈴後,遭被告藍素鈴扣走絕大部分的薪資,梅景公司之負責人黃信允、許雯華以各項名目扣減薪資,致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僅能獲得與其等付出勞力顯不相當之薪資等情,然而: ㈠關於薪資條件、住宿環境不佳、黃信允、許雯華以各項名目扣減薪資、遭被告藍素鈴扣走大部分薪水部分,檢察官並沒有舉證證明「薪資條件不佳」的具體態樣為何、如何認定「住宿環境不佳」、「遭扣走何項目的薪資」、「遭被告藍素鈴扣走的薪水具體金額」。 ㈡依據證人黃信允、許雯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梅景公司給付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薪資表,可以認定以下事實: ⒈梅景公司給付給本案留學生的薪水為每小時158元,符合該年度的基本工資,且對於工作表現良好的學生,梅景公司另外會給付每小時100元的獎金。 ⒉梅景公司扣除的費用125元(每日),包含三餐(每日50日)、住宿費(每日75元),若無住宿,則不會扣住宿費用。 ⒊梅景公司基於安全性的考量,有協助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代買雨鞋,價格約莫是1、200元,而部分留學生有先借支薪水,之後發薪水時有扣除。 ㈢楊昌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梅景公司的宿舍有點小,稍微有點髒,而藍素鈴之後有在國際交流中心發放薪資,只有聽到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抱怨薪水很少,沒有聽到與工作時數不符的情形等語,可見梅景公司的整體環境,並沒有到惡劣的程度,而且藍素鈴事後也有將薪資發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並沒有任何扣留、少發的情事。 ㈣據此,梅景公司並沒有給付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的薪水給本案留學生,甚至還有額外的獎金,所扣減的費用,尚屬合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亦無超時工作、長時間夜間加班等情形,難以認定薪資條件不佳,且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作證當時,距離在梅景公司工作的時間已久,記憶力難免較為薄弱,自述實際領到的薪水是否符合真實,已有可疑,藍素鈴是否有不當扣減薪資,亦無 補強證據可以佐證,難以認定為真實。 ㈤雖然檢察官主張的上開事實無法證明,但是否構成勞動力剝削,應該整體觀察,被告柴鈁武、藍素鈴仲介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至梅景公司上班的事實,亦屬整體勞動力剝削的一環,在此指明。 ㈠核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共14罪)、(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3項、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未遂罪(共2罪,柯○吉、魏○沃部分詳下述);被告陳國良所為,則係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共14罪)、(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3項、第2項之勞動剝削未遂罪(共2罪,柯○吉、魏○沃部分詳下述)。 ㈡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就前揭犯行,有 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應屬共同正犯。 ㈢檢察官雖然認為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另構成(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但被告等人已經構成上開法定刑較為嚴重的罪名,自可充分評價全部行為內涵,自無再論以上開罪名之餘地,至於被告陳國良部分,則是參與後段行為,單獨成立(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亦可充分評價不法內涵,因被告藍素鈴並不成立本罪,自 無庸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基於單一之犯意,同時施用詐術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陷入脆弱處境,進而利用該處境而為勞動剝削,整體犯罪計畫、實施方法、脆弱處境的整體觀察無法割裂,應屬行為單數,此雖涉及不同被害人之個人法益(關於人口販運的保護法益,可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之說明),但並非涉及高度之生命法益,在概念上,並不排斥行為單數的成立(檢察官亦認為成立一罪,此部分有利於被告),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被告陳國良部分,亦基於單一之勞動剝削犯意,同時媒介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進行勞動剝削,亦屬行為單數,被告陳國良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 ㈤關於柯○吉、魏○沃部分,雖然已經陷於脆弱處境,但他們經由藍素鈴、陳國良媒介工作的時間較短,超時工作的情形尚非嚴重,經整體評價後,尚難認定已經達到勞動剝削 既遂的程度,此部分應屬 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案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此未遂部分應在量刑 予以考量。 ㈥由於系爭規定一的詐術,係指:行為人以詐術製造了被害人脆弱處境,且利用此一脆弱處境為勞動剝削,此部分已如前述,行為人是否已經 著手,並非以是否施用詐術為判斷基準,應該是:行為人施用詐術後,被害人是否已經陷入脆弱處境,因而讓風險失控為準。據此,雖然有其他烏干達留學生獲得入學許可、部分留學生並未獲得簽證,但在他們啟程離開烏干達之前,脆弱處境的風險尚未失控,難以認定已經著手,檢察官亦未起訴此部分犯行,在此指明。 ㈦本院 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且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柴鈁武為了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營運,編織來台美夢,共同與被告藍素鈴、林政良以詐術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陷於脆弱處境,在「學校、仲介、工廠」所形成之結構中,學生繳交學費只是為了能夠在臺灣繼續工作,並不是為了學習,如果未繳,將被退學,負債、一事無成,然後離開臺灣,留學生們被迫依賴被告藍素鈴、陳國良,毫無選擇機會,只能拼命工作,鞏固了既有之剝削與壓迫結構,辛苦獲得之勞動果實,被迫獻給學校,換取不被退學之卑微願望,此即為勞動剝削,被告柴鈁武等人偷走留學生之青春與夢想,本案留學生人數甚多、違法超時工作期間持續甚久,整體不法內涵情節嚴重,基於行為罪責,被告柴鈁武係主要謀劃者,惹起本案風險,並使風險實現,被告藍素鈴亦屬重要核心共犯,刑度均應在中高度之間;被告林政良則參與招生與後續催討來台旅費,參與情節較輕;被告陳國良則係為牟取利益,任由留學生超時工作,毫不在乎他們是來讀書,不是工作,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視為一般外籍移工,刑度應在中高度,綜合考量本案構成不對等之權力結構、被告等人濫用自身社經地位而為本案犯行,自應併科罰金刑,方能充分反應行為不法內涵。 ⒉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陳國良在本案案發之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 ⒊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陳國良於 犯後否認犯行,並未表達過真摯的歉意,此屬憲法訴訟 防禦權的行使,不能加重量刑,但無法作為減輕之 量刑因子。 ⒋被告柴鈁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的學歷是博士,單身、已經離婚,有一個成年的小孩,目前獨居,房子是租賃的,已經退休,靠退休金生活等語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⒌被告藍素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的學歷是碩士,先生已經過世,我有一個已經成年的小孩,目前沒有工作,小孩會給我生活費,之前破產,經濟狀況不理想等語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⒍被告林政良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的學歷是五專畢業,有榮譽博士學位,已婚,有2個未成年小孩,目前在臺灣一個人住,太太、小孩在烏干達,有時候會回臺灣,我經營飯店,之前都賠錢,現在每月收入約5~8萬元,但還有房貸等語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又考量被告林政良提出之相關量刑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林政良平時積極推動臺灣與烏干達的交流,亦曾捐款給友邦。 ⒎被告陳國良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的學歷是大學畢業,已婚,3個小孩已經成年,目前與小孩、太太、父母、岳父母同住,現在開人力派遣公司,月收入約10幾萬元,因為經營公司,要給員工居住,所以有很多房貸等語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考量被告陳國良罹患鼻咽癌(第三期)、平時熱心公益(辯護人提出之被證1、2)。 ⒏本案被害人的量刑意見,如附表三。 ⒐訴訟參與 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本案留學生遭受到的痛苦,不僅是有無學習、很累,而是可不可以好好吃飯,這是身為人的基本需求,本案留學生受到非常大的創傷,他們一開始抱著追求夢想而來,最終墜落谷底,請求依法為適當的判決等語。 ⒑被告等人及辯護人請求本院判處無罪,放棄 量刑辯論的權利。 一、不法利得沒收 ㈠被告藍素鈴於警詢中自陳,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經由陳國良(即金盟企業社)仲介工作,每月可獲得行政聯絡事宜費,而依據其與賴玉嬌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金盟企業社每月以1位每學生500元或1,000元計算,支付費用給被告藍素鈴,以對被告藍素鈴有利認定,被告藍素鈴每月、每位留學生,可獲得500元之報酬,本案留學生透過金盟前往工作,共計217個月份(含魏○沃,無證據釋明被告藍素鈴就鈺博公司有抽取佣金,此部分不予沒收),以此估算,不法利得為10萬7,000元,此一不法所得並未扣案、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宣告追徵之如主文第三項。 ㈡被告陳國良於 偵查、審理中自陳,其仲介留學生工作,向公司收取費用後,僅給付符合法定基本工資的報酬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此一差額經估算為164萬8,7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五),雖然被告陳國良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金盟企業社尚須繳納營所稅款、勞保、車資、圑體保險、並提供學生住宿(一個床位2,600元)、日常生活用品(毛巾、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髮精等),此些均為仲介本案留學生之支出成本等語,但此屬犯罪成本,不應扣除。據此,本案應以被告陳國良取得之差額如上,作為本案不法利得,此一不法所得並未扣案、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追徵之如主文第三項。 ㈢並無證據釋明被告柴鈁武、林政良因本案獲得不法利得,自無法宣告沒收、追徵。 二、本案扣案物,並非 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無從宣告沒收。 一、檢察官認為: ㈠被告林政良向參加招生說明會之烏干達民眾收取600元之參加費,因而詐得約600元的參加費,因認被告林政良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㈡本案共計23位去史瓦帝尼面試,僅16位獲得來台簽證,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將7位沒有獲得簽證的相關費用,算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旅費,以填平損失,因認被告三人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㈢被告柴鈁武另依據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分別於108年度向教育部詐得3萬3,966元(此時中州大學校內之烏干達留學生有19人,教育部補助金額為4萬335元,因為另外3人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無關,依比例計算詐得補助金額應係3萬3,966元)、109年度向教育部詐得3萬5,019元、110年度向教育部詐得2萬4,994元,因認被告柴鈁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二、經查: ㈠關於參加費、詐領教育部補助款部分 ⒈本案無法證明被告柴鈁武、藍素鈴、林政良並沒有要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的意思,已如前述。 ⒉既然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已經實際來台讀書,被告林政良收取的參加費,作為招生說明會的必要費用,並不涉及詐術的行使,而中州大學向教育部申請補助,亦與詐欺無關。 ㈡關於費用不當分攤部分 ⒈南○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們的確有提到這個部分,當時因為我們大家對於要來臺灣這件事情感到非常的興奮,所以並沒有太在意。當時是林政良的其中一位烏干達籍的工作人員跟我們說的,他是位男性,我不太記得確切的地點,但他有提到說因為去南非申請簽證的時候,已經產生太多的費用,所以我們必須要去幫忙負擔沒有通過的學生的簽證費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Ⅱ㈣,第465頁至第466頁)。 ⒉藍素鈴手機鑑識報告中,林政良於108年11月18日傳送以下訊息給藍素鈴: 到台機票及工作費+1,906 史瓦帝尼總支出 +1,554 計 3,460= | 學生能接受,但實在高 但仍攤不下去?沒通過簽證的開支 只好期望下面學生費用不用那麼多,可減輕他們簽證的負擔 |
可見林政良已經得到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同意,才收取此筆費用。 ㈢因此,檢察官上開認定,容有誤會。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的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拾、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 乙、無罪部分(主文第四項)之理由 一、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除透過藍素鈴、陳國良協助找尋工作外,藍素鈴於此時另找來其繼女顏如葦協助管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前去工廠工作之相關事宜;柴鈁武為求以更高效率管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並催討學雜費,則指示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必須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工作相關事宜與藍素鈴、顏如葦保持聯繫。而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先前雖未全程參與柴鈁武、藍素鈴及林政良等人先前所為之各項「招生」行為,然由柴鈁武此時之各項指示,均已經清楚知悉柴鈁武根本沒有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接受大學教育之真意;柴鈁武僅重視如何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外出工作,然後再向其等收取各項學校費用等情,被告李淑玲、鐘瑩如為求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經營,保全自身之教職,竟仍與柴鈁武、藍素鈴共同基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犯意聯絡,配合望隼公司等企業透過顏如葦提出之各項要求,設法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課表集中在2至3天內(舉例而言,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會將學生之課程排在星期二至星期四,烏干達留學生於星期四下課後就直接北上苗栗,然後連續上5天大夜班後,再於星期二上午返校「上課」),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更多時間外出工作。在此種相互配合之模式下,被告李淑玲、鐘瑩如、藍素鈴、顏如葦均能清楚知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資之時間及金額,故在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水後,藍素鈴會以「積欠林政良之來台費用」等理由,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催討債務;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則會配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水時間,開立各項繳款單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繳納其等積欠中州大學的各項費用,共同設法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勞動所得取走。而被告鐘瑩如若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表示太累不願再工作時,則動輒以要讓其退學、無法繼續在國內居留等語出言要脅,致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因受詐欺而負有不當債務;復因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個性單純,且不知求救管道而難以向外界求救,而長期為不當債務所約束,長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二、因認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均涉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嫌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㈦)。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參、被告之辯解與辯護意旨 一、被告李淑玲部分 ㈠被告李淑玲辯稱:我沒有參與本案烏干達學生的招生,詳細的情形我不清楚,而柴鈁武也沒有指示我要跟藍素鈴、顏如葦保持聯繫,我只有輔導外籍留學生,我不知道他們怎麼選課、打工,我只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打工,不清楚工作時數、薪水、仲介費,而我們只有開立繳款單,提醒申請分期付款的學生按時繳費,我也不清楚鐘瑩如如何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催繳學費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稱:李淑玲並無排課之權限,而且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申請分期繳付學雜費,鐘瑩如每月在各國外籍留學生的LINE對話群組內,從事「機械式」提醒繳納學費,並不是僅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李淑玲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詳細情況等語 二、被告鐘瑩如部分 ㈠被告鐘瑩如辯稱:柴鈁武沒有要求我配合與藍素鈴、顏如葦保持聯繫,我不清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工作狀況,我只有開立學雜費收費單給他們,並沒有恐嚇,也不知道他們學習狀況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稱:鐘瑩如並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招生事宜,也沒有參與,因被告鐘瑩如不諳英文,故主要輔導大陸、馬來西亞籍的學生為主,而排課並非國際交流中心的權限,被告鐘瑩如僅負責開立繳費單,並通知學生繳納,因學生辦理分期繳納學雜費,如果並未在規定時間完成,學校將給予退學的處分,所以被告鐘瑩如固定會在學期末通知學生應如期繳交,此為善意提醒,並未僅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被告鐘瑩如只有負責日常機械性的事務等語。 肆、不爭執事實與爭點 一、不爭執事實 | | | 柴鈁武、藍素鈴、楊昌忻(中州大學英語系教授)、楊庭懿(楊昌忻之子)、林忠義(中州大學職員)於108年7月6月前往烏干達,在香格里拉飯店飯店辦理數場招生說明會,而於同年7月13日返國,李淑玲、鐘瑩如並未參與柴鈁武等人在烏干達之招生行為 | | 李淑玲於108年8月間擔任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主任,嗣於109年8月起至111年1月,擔任交流中心主任;鐘瑩如於108年8月間擔任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學術合作組組長;顏如葦則為藍素鈴之繼女(即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所稱之LALA) | | 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5日抵達台灣,相關工作內容、條件,如同起訴書之記載 |
二、爭點 | | | 核心爭點 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是否已屬「不能、不知、難以求助」之處境?是否因此被迫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子爭點 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旅費、學費、生活費)、來台適應問題、課程安排等等因素,是否達「難以求助」之處境? 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取之薪水不違反基本工資,是否符合「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 ⒊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遭扣除之住宿費、網路、交通等費用,是否應該整體評估在「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內? ⒋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當時的處境,是否應該整體評估在「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內? | | 核心爭點 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是否「利用」被害人無法求助之處境?而構成(修正前)系爭規定§32Ⅱ? 爭點說明 ⒈如果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是遭詐騙來台,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是否知悉?且配合安排課表、催討學費? ⒉如果上開㈠爭點⒈不成立,或被告李淑玲、鐘瑩如並不知道柴鈁武以詐術讓本案留學生來台,則: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是否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正處於難以求助而配迫工作的處境?如果知悉,被告李淑玲、鐘瑩如仍持續配合安排課表、催討學費,是否亦屬「利用」行為?(單純執行學校指派之任務,能否免責?) ⒊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意圖營利」之要件如何認定?讓中州大學得以繼續營運,是否滿足「意圖營利」之要件? |
(上開不爭執事實與爭點,經本院於審理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無誤,而不爭執事實,亦有附件所記載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 伍、關於爭點之判斷 一、根據上開說明,難以認定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對於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具有排課權限,檢察官起訴此部分之事實,容有誤會。 二、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可以證明,被告李淑玲、鐘瑩如知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遭柴鈁武等人施詐術來台,亦無證據可以證明柴鈁武曾經找李淑玲、鐘瑩如共謀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薪資取走。 三、關於被告李淑玲、鐘瑩如配合留學生發薪日催繳學費部分: ㈠根據謝欣芫、林芊妤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扣案之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應繳學費分期一覽表、註冊分期名單、切結書,可以證明以下事實: ⒈中州大學外籍留學生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給付註冊費,而有分期的需求時,會讓學生簽立外國學生註冊分期付款切結書,其內的應付金額、實際付款日期,都是學生自行填寫。 ⒉外籍學生自行填寫的繳費日期到了,由國際交流中心的鐘瑩如、謝欣芫、林芊妤以口頭或用LINE提醒學生繳費,而鐘瑩如有製作表格,註記已經繳費的學生。 ⒊國際交流中心的人員並不會知道外籍留學生外面工作的情形。 ㈡此外,從本院手機驗真卷拍攝的扣案手機LINE群組、被告李淑玲辯護人提出的被證7至9(見本院卷Ⅱ㈠第153頁至210頁)亦可以證明,中州大學並未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另外開設通知繳交學費的群組,而是以中英文,針對中州大學每個分期付款的外籍留學生,進行機械性、無差別性的提醒,難以認定檢察官上開主張的事實為真。 四、關於被告鐘瑩如出言恐嚇若不繳交學費,將退學部分 ㈠以下是留學生關於此部分的證詞: | | | | | 警詢:工資問題向鐘瑩如反應過,但是都沒有受到處理,因 為她只負責收錢 偵訊:催繳學費 審理:鐘瑩如表示不繳學費不能居留 | | | 偵訊:催繳學費 審理:催繳學費,並表示不繳學費將不能居留 | | | | | | | | | | | | | | | | | | 警詢:鐘瑩如在我生病無法工作時,還是持續向我催收款 項,甚至威脅要把我開除學籍、報警處理 審理:催繳學費 | | | 警詢:反應工作收入問題,但沒有處理,因為鐘瑩如、李淑 玲只負責催繳、收取學費;沒有工作仍然要求我支付 學費,說如果付不出學費,就會把我開除學籍遣送回 國 審理:不付學費就不協助延長居留證 | | | 警詢:我向鐘瑩如哭求,即使我病得很重,但還是不斷威脅 我要我盡快繳學費,不然要把我從學校剔除 偵訊:告知我們需要繳的學費,我們需要去工作才能支付學 費;催討學費,沒錢就踢出學校 審理:沒有付學費就會被退學;受傷後有反應無法工作、沒 有收入繳納學費,鐘瑩如表示無法協助 | | | 偵訊:催繳學費,如果未按期繳納學費,下學期就沒有獎學 金 審理:催繳學費 | | | |
㈡綜觀上開證詞,使用威脅用語的留學生,僅羅○達、吳○麗二人,其他留學生僅陳述鐘瑩如催繳學費的客觀事實,而「提醒」留學生按時繳交學費,否則將被退學,本來就是鐘瑩如的業務範圍,上開證據資料,無從讓本案產生確信的心證程度。 五、綜合以上證據資料可以得知,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柴鈁武指示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必須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前去工廠工作之相關事宜,與顏如葦保持聯繫,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李淑玲、鐘瑩如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遭柴鈁武以詐術陷於脆弱處境,且被告二人清楚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詳細的生活情況,而被告李淑玲、鐘瑩如並無安排課程以配合留學生工作的權限,她們只是根據國際交流中心的行政規定,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提醒繳交學費,此一提醒,並沒有特別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而是全部一視同仁,進行無差別性、機械性的提醒與通知,本案可能因為雙方語言、心境的落差,出言者的善意提醒,對於留學生而言,反而變成巨大的壓力來源,檢察官上開認定,容有誤會。 陸、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有違反(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嫌,而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而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為被告李淑玲、鐘瑩如無罪之諭知如本判決主文欄第四項所示。 丙、其他應記載事項 壹、本案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97號、第2126號、第12846號、第13851號、第14139號、第14291號、第15074號、第15075號、第15245號、第15338號至第15344號。 貳、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劉欣雅、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修正前)人口販運法第32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不法利得沒收) 藍素鈴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8,500元、陳國良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4萬8797元,均追徵之。 |
附表二(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臺後工作、繳納費用情形) 一、該年度之法定基本工資 二、藍素鈴、陳國良仲介工作地點清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旭聚公司為藍素鈴提供的工作地點,因藍素鈴並未經營人力仲介,故轉由陳國良出面與旭聚公司簽約,每人每月收取2,000元之服務費 | | | 陳國良按月給予藍素鈴1個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行政費用」充當回饋 | | | | | | | | | ⒈起訴書並未記載經由陳國良仲介 ⒉本案根據苗栗縣政府113年4月15日府勞服字第1130077869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認定鈺博公司亦為陳國良所仲介,因本案為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
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工作、繳交學費資料 (一)杜○昆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4,527元 | | | 梅景給付薪資7,053元,杜○昆自述只收到2,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6,479元(含宿舍費) ⒉給付藍素鈴: ⑴109年2月8日:7,000元 ⑵109年3月29日:5,000元 ⑶109年5月13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⒉給付藍素鈴:109年11月15日:1萬2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6,966元(全額獎學金)
| | | | | | | | | | | | | | | ①夜班工時210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3萬5,989元 | | | | ①夜班工時150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6,645元 | | | | ①夜班工時190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3萬1,901元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6,812元(全額獎學金) | | | | |
(二)南○菈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7,404元 | | | ①期間約3週,每週5日,每日4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3,251元,南○菈自述只收到2,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3,479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977元(含宿舍費)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萬6,166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萬6,166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 | | | |
(三)馬○亞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並未實際繳納學費等費用 | | | ①馬○亞自述每週5日,每日工作9小時 ②梅景公司給付薪資1萬6,858元,馬○亞自述僅領到6,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 | | | | | | ①日班工時40小時 、夜班工時129小時 ②實領2萬7,24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393元 | | | | | | | | | | | | (110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3,000元 | | | | |
(四)周○琦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費用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5,000元 | | | ①每日工作8至10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2,946元,周○琦自述拿到5,000元 | | | |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79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萬5,550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1,593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200元 | | | | | | | | | | | ①夜班工時111.5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19,669 | | | | | | | | | |
(五)易○葦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2,469元 | | |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79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萬8,460元 | | | | | | | ①日班工時23小時、夜班工時100小時 ②實領1萬9,129元 | | | | | | | | | | | | | (寒假) 給付藍素鈴:110年2月8日:5,000元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萬9,076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10年3月10日:2,000元 ⑵110年4月16日:5,000元 ⑶110年5月16日:3,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萬8,922元 | | | (易○葦自述10月間工作5日) ①工時18.5小時 ②實領2,911元 | | | | | | | | | | | | | | | | | |
(六)歐○物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費用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元 | | | ①歐○物自述每週工作6日,工時不詳 ②薪資8,872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977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09年12月15日:5,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4,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1,593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10年3月10日:5,000元 ⑵110年6月27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①日班工時99小時、夜班工時198小時 ②實領5萬1,256元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9,23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盧○達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4,292 | | | ①盧○達自述每日工時8至10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1萬6,599元,盧○達自述拿到1萬6,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4,4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977元 ⒉給付藍素鈴:109年12月15日: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1,593元 ⒉給付藍素鈴:110年5月16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①夜班工時190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3萬2,266元 | | | | ①夜班工時69小時、日班工時69.5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2,605元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6,812元(全額獎學金) | | | | | | | | | | | | | | | ①日班、夜班工時71.5小時 ②實領1萬2,244元 | | | | | |
(八)柯○嘉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9,118元 | | | ①柯○嘉自述每週工作2日,每日工時8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1,457元,留學生述拿到5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萬5,550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⒉給付藍素鈴: ⑴109年11月20日:7,000元 ⑵109年12月17日:7,000元 ⑶110年1月14日: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寒假) 給付藍素鈴:110年2月8日:7,000元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8,276元(含宿舍費) ⒉給付藍素鈴:110年3月10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①夜班工時152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6,813元 | | | | ①夜班工時152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6,813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1,568元 | | | ①夜班工時120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1,168元 | | | | ①夜班工時144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5,402元 | | | | ①夜班工時104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1萬8,346元 | | | | | | | | | |
(九)利○佳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未繳納學費等費用 | | | 梅景給付薪資825元,利○佳自述因扣除制服、食物費用,沒拿到薪水 | | | |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⒉給付藍素鈴:110年1月13日: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寒假) 給付藍素鈴:110年2月10日:4,000元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393元 ⒉給付藍素鈴:110年5月18日:6,000元 | | | | | | |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2,89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羅○達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2,469元 | | | ①羅○達自述每日工作6小時,工作3個月 ②梅景2月給付薪資9,940元 ③羅○達自述合計拿到薪水1萬2,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6,479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⒉給付藍素鈴:109年12月15日:4,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393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10年4月16日:1萬元 ⑵110年5月12日:4,000元 ⑶110年5月18日: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學度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萬2,576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10年10月11日:1萬元 ⑵110年11月15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南○百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未繳納學費等費用 | | | ①梅景給付薪資1,457元,南○百自述拿到薪水1,500元。 ②南○百自述每日工時4或10小時 | | | |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79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60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8,276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①夜班工時154.5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7,255元 | | | | ①夜班工時162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8,577元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7,568元(含宿舍費) | | | ①夜班工時127.5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2,492元 | | | | ①夜班工時151,5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2萬6,725元 | | | | ①夜班工時106.5小時 ②薪資經計算實領1萬8,787元 | | | | | | | | | |
(十二)吳○麗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839元 | | | | | | |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 | | ①日班工時92小時、夜班工時108小時 ②實領1萬2,735元 | | | | | | | | | | | | | | | | | (寒假) 給付藍素鈴:110年2月8日:7,000元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393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10年4月16日:5,000元 ⑵110年5月16日:3,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2,896元 | | | | |
(十三)歐○東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5萬3,019元(含宿舍費) | | | 梅景給付薪資8,872元,歐○東自述每週領到薪水3,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9,479元(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⒉給付藍素玲:110年1月19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393元 ⒉給付藍素鈴:110年3月10日:1萬4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23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柯○吉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未繳納費用 | | | 梅景給付薪資5,473元,柯○吉自述領到薪水3,000元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79元(不含宿舍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不含宿舍費)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5,110元(不含宿舍費) | | | | | | | | |
(十五)葛○牡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未繳納學費等費用 | | | | | | | |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1,777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09年11月20日:7,000元 ⑵110年1月14日: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寒假) 給付藍素鈴:110年2月8日:7,000元 | | | |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393元 ⒉給付藍素鈴: ⑴110年3月17日:7,000元 ⑵110年5月12日:5,000元 ⑶110年5月16日: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萬2,895元 | | | | | | | | |
(十六)魏○沃 | | | | | | |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萬9,051元 ⒉實際繳納學費等費用2萬8,926元(含宿舍費,詳下述) | | | |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萬279元 | | | | | | | | | | | | 魏○沃與校方協議: ①108-1學費等6萬9,051元 ②108-1宿舍費9,200元 ③108-2宿舍費9,200元 ④暑假宿舍費2,000元 合計為8萬251元 應給付4萬126元(已繳清) | | | | |
備註:關於「薪資經計算實領」部分,卷內只有望準公司給付給金盟企業社的薪資資料,欠缺金盟企業社轉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資料(故起訴書附表二並未記載金盟給付學生之金額),因留學生沒有表示薪資遭扣除,此部分又是經由金盟企業社仲介至同一公司,被告陳國良表示都是給付基本工資給留學生,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薪資會因月份不同而有差異,故本院以相同公司的同時段薪資,作為留學生領取薪水之認定標準。 證據來源:中州科技大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學註冊繳費收據、境外生註冊費分期付款切結書、國際學生獎學金證明書。 附表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生活處境之證詞與量刑意見) | | | | | | | | | | 考試會公布考題跟答案,讓我們直接抄寫;因為沒有獎學金、為清償債務,只好留在臺灣繼續工作還債;希望政府協助轉學、拿到獎學金以完成學業;希望中州大學能退還一些錢,我們在中州大學浪費太多時間。 | | | | 考試給答案讓我們直接抄寫;我工作久站腳受傷就醫,後來被開除;我覺得被欺騙來臺灣,我認為欠錢就是要還錢,只好留在臺灣繼續工作,但工作時間遠超過體力所能負荷,而我家人生活也不好,無法幫我還債,也不希望家人擔心 | | | | 我來臺灣目的就是學習,感激有臺灣政府協助,很不容易的畢業了,對那些讓我受苦的人,我沒有意見,我原諒他們;我受到的困擾,相信會隨著時間會慢慢癒合,我只想把這些拋諸腦後 | | | | | | | | 我覺得受到欺騙、剝削,浪費時間在這裡,希望政府協助轉學,接受更好的教育,補償這兩年浪費的時光 | | | | 有些老師考試直接給答案,或是用翻譯填寫;工作期間我膝蓋腫起來受傷,卻因為就醫被開除,而鐘瑩如持續向我催繳學費,而求助李淑玲卻要我自己解決問題;也曾騎車受傷,學校也不在意;我覺得我被騙來臺灣,寧願不來,也沒學到任何東西,希望伸張正義,轉到我想要的學校學習知識 | | | | 我面臨最大挑戰就是中文授課,缺乏英文教材,耳機翻譯效果不好;收入扣除學校學費及林先生欠款,每個月還會剩下1萬元生活費;而在工作當中生病後,就沒有再工作 | | | | | | | | 起初學校只提供三餐,之後要工作負擔生活,扣掉學費、負債後,每個月只剩5,000元,沒有存款,我覺得被騙、遭到剝削 | | | | 我覺得整件事就是騙局,向校方抱怨,只表示我們不可能轉到其他學校,只會被遣返,我沒有存款,只有留1萬元應急 | | | | 教師會透過翻譯軟體再以英文授課;我被不斷提醒要繳學費、來臺旅費 | | | | | | | | 我覺得被強制工作,很累很想停止;扣學費、掉負債後,每個月還有至少5,000元,但不夠用,暑假期間沒有付學費,才存下2萬2,000元,我覺得被騙、遭到剝削,希望政府協助轉學 | | | | 中文授課使我無法理解,考試老師給答案讓我們背誦;我有向顏如葦反應打工時間太長,無法好好上課,但是顏如葦說如果我覺得累的話可以在上課時休息、睡覺,但是不能在工作時休息 | | | | | | | | 我為了學費、還債而工作,我沒有選擇工作的權利,拒絕工作之後要等很久才有工作;有些工作要站整天,身體會痛,腳腫起來受傷,學校有幫忙就醫;我感覺受挫、沮喪、遭到剝削,當初說工作很輕鬆可以償還債務,我覺得被騙 | | | | 學校有說如果不工作,就要離開學校,因此我為支付學費更換過工作,中州大學讓我覺得來臺灣是愚蠢的,如果知道這般辛苦工作還不能清償債務,我不會來臺灣,我只希望之後能在臺灣完成碩士學位 | | | | 學費過高、中文授課讓我需求求助;為了負擔債務,必須加班工作;在中州大學浪費2年時間,還是負債狀況,希望獲得賠償 | | | | | | | | 學校用中文上課,考試直接給答案;每個月只剩2,000到4,000元,不足以支付生活開支;又為了支付機票欠款,我沒有選擇工作的權利;而李淑玲、鐘瑩如還不斷催繳學費;我覺得受騙來臺灣,在烏干達我的生活可能還比較好 | | | | 老師雖然會關心有沒有去考試,但考試也只是抄答案;工作所得大部分都拿去還債,生活有時是家人會寄錢给我,有時跟朋友借錢吃飯 | | | | 中文授課使我無法理解課程;學費、債務不斷催促,收入不高,也不能選擇工作,使我們一直都感受到壓力;我在中州的學習很糟糕,雖然畢業了,可是有些課程都不太了解,將來可能還要重修,我需要時間修復這段經歷,甚至來法院就會讓我感受到這段經歷的壓力,當時我們有段時間沒有、沒有錢,在異鄉也沒有人可以傾訴;感謝臺灣跟在庭所有人,我來臺灣為實現夢想,無意審判被告、使被告入罪,但他們對我造成的心理壓力太大;請求法院給與我們正義 | | | | | | | | 中文授課我都聽不懂,有些老師考試直接給答案;我不是自願工作的,我為了要還錢別無選擇 | | | | 在工作期間,學校考試也許會通知,但上課就不管我們了;我父母在我剛來時有寄一次錢給我,大約台幣1萬元;我覺得是被騙來臺灣,我有時候要借錢生活,希望正義早點到來 | | | | 中文授課使我學習產生很大的困難;而即使我沒有飯吃,也要先支付學費;收入不夠,才會積欠旅費;事情都已過去,我已經原諒被告們,我目前生活還可以,也已經畢業正在求職、準備研究所;中州使我錯過機會、未能展現籃球的才能,但不後悔來臺灣,我將展開新的生活 | | | | | | | | 中文授課我無法吸收,考試都直接附上答案;我是被迫前往工作的,因為校方跟藍素鈴給我壓力;我曾因為生病關係不能工作藍素鈴會說降低我還款金額,要我繼續工作,並威脅我若不工作,就不幫我找工作;我一直有再設法,但現實因素考量,沒辦法一走了之,也許不來臺灣我的發展會比較好;希望可以轉去比較好的學校繼續就讀,並給予零用錢支付我們的生活費 | | | | 我不懂中文,但課程都是中文,考試雖是英文題目,但直接給答案 | | | | 中文授課使我完全不了解課程;有些工作使我無法負擔;白天下課後,晚上就要接著去上夜班,每天來回很累(哭泣);為了還債,不得已要去工作 | | | | | | | | 授課大部分是中文,我科系主要是實作,只有在知識方面會受到影響,筆試也需要機器翻譯協助;每個月扣除學費、債務,大約剩下2,000元,不夠我會先跟朋友借錢;我認為我是被迫去工作的,因為校方跟藍素鈴給我壓力;我有很多現實因素考量,我沒辦法一走了之;我曾因為生病關係不能工作,藍素鈴會降低還款金額,要我繼續工作,並威脅我若不工作,就不幫我找工作了 | | | | 系上比較多實務課程,老師會播放實作影片,我則以肢體表達跟老師溝通;第一學期學校食宿,我家人有幫我準備一筆錢;我曾在焊接工作時有受傷,公司沒有給付醫療費;我希望留在台灣就學,只是希望可以轉學,並免除簽署的借據 | | | | | | | | 老師以中文授課,不管我們的學習狀況,教科書是中文的,即使考試翻書也看不懂;為了生活、償還欠款、取得足夠的所得還錢,我甚至需要同時做2份工作;我應該是學生而不是勞工,我幾乎都在工作,我非常的失望,因為人生的希望和夢想已經全部破滅;我認為我被剝削、欺騙,學校、藍素鈴、林政良是一個集團;為了我的父母,他們為了讓我來台灣,犧牲了很多,我必須在臺灣取得學位 | | | | 考試要靠機器翻譯,老師還是給高分,我覺得那不是我該有的分數;繳完學費、償還債務後,我還有錢但不是很多,變成我一天只能吃一餐 | | | | 中文授課、過多的工作時間,使我無法專注課業,2年級後才轉系,使我浪費1年,進度嚴重落後無法競爭;為了付款,我們每天只吃1餐;這個事件使我受到很大的折磨,學校沒有提供學習機會、使我達到學習的目標、沒有的到學習成果,之後我想繼續求學、讀研究所,以學習更多知識回國;當時我承受了很大的壓力,體重掉了很多,也無從專注,讓我幾乎沒有辦法承受 | | | | | | | | 以中文授課,很少提供英文教材,考試直接給答案抄;給付學費、債務後,每個月剩約3,000元,不足支應我的日常生活;學校提供的住宿費用太高,我們不得不出去合租房子分攤房租,這3者造成相當大的經濟壓力,我希望能減少工時,花更多的時間在學業上,但藍素鈴總強迫我們、協調工廠加班,賺取更多薪資;我浪費了這2年,學校跟藍素鈴應該要賠償,希望政府能幫忙完成學業 | | | | 工作如果是夜班,有時在課堂上睡覺,有時太累無法去上課,有些老師會問我們原因,我們就跟老師說因為我們要打工,考試時,有些老師會直接給我們答案,大部分都是中文授課;我曾向藍素鈴表示薪資不夠錢還,藍素鈴將裝有錢的信封丟到旁邊,之後4、5個月沒有工作 | | | | 我向校方哭述,因為我沒錢,1天只吃1餐,體重降到只剩46公斤;面對學費、債務受到很大的壓力,還要在工作、學校之間奔波;工作時被盯哨,工作影響我的視力,還被燙傷過休息3個月沒工作;被告的行為,讓我們遭受不平等的對待、經歷悲慘的時刻、不好的體驗,而甚至後悔來到臺灣,我們甚至不敢告訴在烏干達的家人或同胞,述說我們在臺灣的情況,這些經歷使我們無法傳述臺灣是一個美好的國家 | | | | | | | | 學校以中文授課,考試直接讓我們找答案;扣除學費、欠款,每個月剩約5,000元,不足支應我的日常生活;我曾經因為卵巢囊腫去開刀住院,校方從未關心我,未問我是否需要幫助,我才從手術室出來第2天,鐘瑩如就向我催討學費,藍素鈴則威脅不趕快回去工作要開除我,最後還是被開除,因為語言隔閡,我只能屈就藍素鈴幫我找工作 | | | | 中文授課,考試直接給答案;我當時身體很差,因為疫情工廠不讓我們離開,老闆聯繫藍素鈴,找機會將我帶離,我再自己去就醫開刀,之後住院一星期,期間只有顏如葦來看我,問我病情,叫我趕快回去工作;開刀後第2天,鐘瑩如就不斷來簡訊叫我付學費;我每天壓力都很大,想著要還錢的事;因為疫情,烏干達也封城,家中沒有收入,無法幫助我;我覺得我被騙來臺灣,過的不是學生生活,體力也無法負擔,最痛苦的是我沒有休息的時間,不斷的工作、學校,我身上也沒有錢,都請別人幫忙,然後求別人分我一些食物,我覺得中州非常可惡,讓我們的人生糟到極點,我想去好一點的學校,然後有英文授課 | | | | 手術後我沒有辦法工作、沒有收入,求助鐘瑩如並未獲得協助,告知我仍要支付學費;我們在學校的待遇與史瓦帝尼的學生不一樣,我們在課業、債務之間承受很大的壓力,總被催促繳交學費,這是很不公平的 | | | | | | | | 中文授課,考試英文翻譯不佳;工作曾受傷過,當時的公司帶我去就醫,有向學校報備,但學校沒有任何處置,一週後回去繼續工作 | | | | 中文授課,考試英文翻譯不佳要用猜的,也有直接給答案的;學校也不在乎我有沒有去上課;工作所得,學費的部分都一定會還,但藍素鈴那邊,就想辦法拖欠;我還存有希望留在臺灣,回烏干達不會比較好 | | | | 上課時老師英文不流利,我學習有限;學費、宿舍費、旅費負擔沉重;我在工作中手指被壓傷,失去知覺,校方也未聞問;我在中州期間的學習是浪費生命;中州大學應該賠償學生,我希望正義能夠伸張,因為過去幾年所受到的對待,大部分的被告都在這段期間傷害我 | | | | | | | | 學校中文授課,考試直接給答案;我在梅景工作時受傷,一週後即被帶往製鞋廠工作;剛來臺,學校提供3餐;之後需要賺錢才能支付債務、生活費,甚至不得不加班 | | | | 藍素鈴給我薪資的同時,李淑玲向我收取學費,我沒有留下任何錢;我不知道去哪尋得協助,國際交流中心也沒有提供協助;我在學校吃飯沒錢後只能記帳,我透過臉書認識烏干達在臺居民,他長期放400元在我的悠遊卡内讓我買吃的,也會贊助我們食物,之後從臉書認識另一位烏干達在臺居民,介紹使我獲得NOG團體的協助 | | | | 學校用中文授課,我幾乎聽不懂;我在梅景工作時手腕被割傷無法繼續工作,工作收入無法負擔各項費用,且被告知不付款就要離開臺灣;中州大學利用法律漏洞,使我們困於困境,被告等人危害他人未來,只顧自己的利益;我到靜宜大學後,生活才獲得改善 | 為避免再有人受害,請依法處罰被告,並使被告不能再任教職 | | | | | | | 中文授課、考試,我都看不懂;我向校方反應過我生病住院、飢餓,學校並沒有人幫我;我曾經體力無法負荷4次送急診紀錄,員林基督教醫院住院時醫生有打電話給學校,請學校派人到院協助,但學校根本沒有人過來;遇到困難時都是我同學幫我的;學校只有幫我們找工作而已,還責怪我為何要告訴記者學校強迫學生去工作的事情,他們所答應的獎學金也都沒有做到,更不關心我們的生活,他們只在乎我們有沒有工作收入繳學費、償還欠林先生的錢;學校請女法師對我拜拜、觸摸、喝飲料作法事,並叫我不要向警方告稱工作超時等問題 | | | | 我在臺灣沒有出去逛街買東西過,我一直待在宿舍,只有在校內便利商店買生活用品;一到領錢,藍素鈴叫我們把錢拿出來繳費,只留給我們3千元;我之前有去住院,醫院有打電話請校方派人來關心,但校方也都沒人到;我有想過回烏干達,但沒有方法可以離開,我希望會越來越好,那時候我的身體狀況可以工作,現在我被工廠操到精疲力盡,已經無法工作了(哭泣);我被警方發現時營養狀況不好,是因為超時工作太久,在工作場合又被虐待,然後又缺錢買東西吃,所以造成我現在身心狀況都不好,我就算生病,工廠還是強迫我繼續工作,我生病了但也沒有錢去看醫生;在中州課程跟考試都是中文,凡事都要靠GOOGLE,然後工作賺錢就是要付錢,我已經精疲力盡了,精神、身體都無法負擔了 | |
附表四(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關於招生會的證詞) | | | | | | | | | | | | ⒈招生海報有註明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全額或半額) ⒉招生時校方表示達到一定成績才會提供獎學金 | | 招生時藍素鈴表示校方會幫忙安排工作實習,工作實習的内容會跟學校内學習課程内容有關 | | | 校方表示免費就學,而且有能去實習,實習有薪水,足夠支付我們的費用,杜○昆認為是全額免費,包含吃、住 | | | | | ⒈招生時有說明會有獎學金,且不用支付學費 ⒉來到臺灣之後,卻要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 | | | | | | | | | | | 招生時有說明每週只要工作20小時即可賺取足夠生活費,且與學習領域有關 | | |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南○菈認知為是由校方負責學費 | | 招生時有說明每週只要工作20小時即可賺取足夠生活費,且與學習領域有關 | | | ⒈海報有記載獎學金 ⒉招生時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南○菈認知上是不用再繳學費 | | 招生時有說明每週工作約20小時,收入可以用來買食物,且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 | | | | | | | | | | 招生會說明要工作賺取生活費,但工作內容我們沒有選擇 | | | | | 因為有獎學金,所以去實習的收入足夠生活開支,還能存錢 | | | 招生會說明會提供獎學金,馬○亞認為校方應該提供獎學金負擔學費及提供照顧學生的生活支出 | | | | | | | | | | | | 會提供工作賺取我們的生活費,並明確一週工作20小時 | | | 招生時楊昌忻向我們保證說會有全額的獎學金,獎學金可以支付學費及雜費、住宿費 | | 楊昌忻表示在臺灣可以打工,每個星期有20個小時的時數,足以支付生活費 | | | | | | | | | | 招生時校方表示將有實習機會賺零用錢支付生活開銷,一週可工作20小時,但可以更多 | | | | | 招生時說明學校會安排就讀科系相關的產業去實習;一週可工作20小時 | | | 招生會說明有獎學金,但沒有解釋獎學金內容,我認知上是全額獎學金,但來臺後是爭執後才有 | | 招生時說明學校會安排就讀科系相關的產業去實習;薪資待遇能支付所需 | | | | | | | | ①海報有記載獎學金,但無細節 ②招生會時有書面,但多是中文,楊昌忻再以英文簡要說明,是全額獎學金 | | | | | 說明會時,口頭上提到有獎學金,但無細節,足以支付學費 | | | | |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認知上是學費不用錢 | | 招生時說明可以透過工作收入支付日常開銷,且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 | | | | | | | | | | | | | 招生會說有獎學金,但未說明細節,盧○達認知是全額獎學金 | | 招生會校方保證可以去學習相關科系的公司實習,收入足夠學費及生活費 | | |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來臺灣一開始並沒有獎學金 | | 招生時說明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來臺後我保持沉默,工作是由藍素鈴安排 | | | | | | | | ①招生海報上有記載獎學金 ②招生會楊昌忻表示各項費用均免費 | | | | | | | | | | 招生海報有登載獎學金,招生會也有提到,但沒有細節,認知上是全額支付學費 | | | | | | | | | | | | ①沒有提到需要工作以支付學費、生活費、償還旅費 ②但如要工作,校方可介紹,每週工作20小時 | | | 招生會說有獎學金,未說明細節,但有提到90萬烏干達幣(折合台幣8,500元)獎學金 | 招生會楊昌忻說少部分老師會用全英文授課,但其他老師會盡量以英文授課 | | | | | | | | | | | | | | | | 招生說明就學期間會介紹打工機會,大四時會提供實習的機會 | | | 招生時沒有說明有獎學金,來臺後經過要求才提供半額獎學金 | | 招生時沒有提及工作時間及內容,只是來臺後工作時間比學習時間還長 | | | | | | | | 招生會說明提供半額獎學金,成績80分以上有全額獎學金 | | ①招生時說會提供工作機會,與學習領域相關,如果有足夠獎學金,可以選擇不要工作 ②在烏干達後面行程才說要工作清償旅費 | | | 招生會說明提供半額獎學金,成績80分以上有全額獎學金 | | 招生時楊昌忻說學校有工廠,可以賺得生活費、學費及機票費,一週可工作20小時 | | | 招生會時說明會提供學費半額的獎學金,如果成績達80分以上會全額獎學金 | | | | | | | | | | | | 招生說會在寒暑假提供實習的機會,一週工作20小時,時薪165元 | | | 招生會提到有獎學金,吳○麗認知是全額獎學金,包含學費、食、宿 | | 招生說實習是跟科系相關的產業,能支付生活費用,並還清債務 | | | 招生會時說明獎學金包含學費的部分是免費的、住宿也是免費的,還有生活費 | | 會有與學習領域相關實習的機會,而不是說為了要支付學費而工作 | | | | | | | | | | 招生說會協助找到工作,一週能工作4天,時薪158元,有計算一週能賺多少 | | | | 海報雖然是中、英文上課,但招生會說明是保證英文授課 | 招生說保證實習課程跟學習科目相關,且能很快清償來臺灣旅費 | | | 招生會時說明有獎學金,但沒提到內容,來臺後是我們向校方施壓才有獎學金 | | | | | | | | | | | | 招生說會安排工讀,每週需工作20小時支付學費、機票等費用 | | | | | 招生說一週可實習工作20小時,2年即可還清機票等費用 | | | 招生會時楊昌忻有說明第1學期會提供半額的獎學金,第2學期之後視成績決定是否能夠獲得獎學金 | 預期來臺後將以英文授課,但學校僅有基礎課程以英文授課 | 招生會說明每週需工作20小時以支付生活開銷,工作內容將與學習領域相關 | | | | | | | | | | 招生時說學校設有工廠,是提供學習技能,學生不用工作只需專心求學 | | | | | |
附表五(被告陳國良不法利得沒收之計算) ※以下包含鈺博公司 備註:鈺博公司部分,並無相關資料,本院以留學生自述所獲得之實際報酬為基準,再以金盟公司仲介望隼等公司獲得之不法利益進行估算(以最有利的算法為28%),估算結果如上。 附件(本案證據資料)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杜○昆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國際學生入學申請表、108年第一學期應 納學費、招生文件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2-南○菈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3-馬○亞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4-周○琦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5-易○葦 | | | | |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中州科技大學註冊繳費收據、勞工保險資料等)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6-歐○物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7-盧○達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8-柯○嘉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9-利○佳 | | | 中州科技大學109學年度第2學期國際學生獎學金證明書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0-羅○達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1-南○百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2-吳○麗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3-歐○東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提供在校就讀之烏干達籍學生經濟協助方案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4-葛○牡 | | | | | | | 内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 指認關係人紀錄表 | | | | | |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至110學年第1學期獎助學金名單 | | | | 中州科技大學境外生註冊費分期付款切結書、分期一覽表 | | |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109學年度第2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學生獎學金證明書 | | | | | |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15-柯○吉 | | | | | 柯○吉之居停留資料、相關在學資料、申請書、在學證明資料 | | | | | | | | | | 烏瓦基金會烏干達有限公司與中州科技大學夥伴關係2019/2020學年度臺灣工讀獎學金 | | 柯○吉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烏干達學生學雜費繳費清單 | | | | | | 内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指認關係人紀錄表 | | | | | | | | | | | | | | | | 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烏干達學生學雜費繳費清單 | | | | | | 林政良之飛機票等費用代收收據(代收人藍素鈴,周娜綺繳納) | | | | | | 111年1月10日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受理檢舉案現場檢查紀錄表 | | | | | | | | 梅景、坤強、勝揚興、前源、望隼等公司之GOOGLE地圖資料 | | | | 台灣公司網網頁資料(馬來新世紀)、擷取照片(藍素鈴之中州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名片、馬來新世紀執行長名片)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Ⅰ | | | YAHOO新聞網頁資料【非洲萬里來台留學,淪四年綁債學工:失序的私校國際招生】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境外生註冊費分期付款切結書、註冊繳費收據、繳款通知、繳給林政良費用收據等資料 | | | | | | | | | | |
111年度他字第201卷Ⅱ | | | | | IN THE MATTER OF THE CONTRACT ACT | | | | | | | | | | | | | | | | | | 111年5月24日李宗瀚律師為被告林政良提出之刑事答辯狀及後附之被證1至7 | |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Ⅲ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彰化縣政府相關裁處資料卷 | | | 彰化縣政府書111年4月8日府勞外字第1110118899號函及後附裁處書(勝揚興) | | 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19日府勞外字第1110128442號書函及後附裁處書(聚豐) | | 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29日府勞動字第1110108301號書函(金盟)及後附之南○菈裁處書 | | | | | | | | | | | | | | | | 勞保線上申辨資料查詢作業-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金盟投保) | | | | | | | | | | 彰化縣政府11年3月1日府勞動字第111(1067669號書函及檢附之裁處書(全維) | | | | | | 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8日府勞外字第1110118899號書函及檢送之裁處書(勝揚興) | | 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8日府勞動字第1110035953號(勝揚興) | | | | | | | | 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19府勞外字第1110128442號書函及檢送之裁處書(聚豐) | | 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23日府勞叙字第1110096443號書函及檢送之裁處書(聚豐) | | | | | | | | | | | | | | 彰化縣政府111年2月16日府勞外字第1110055498號函 | | 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2日府勞外宇第1110070094號函 | | | | | | |
111年度他字第201號-教育部函覆資卷 | | | 教育部111年1月24日臺教技(四)字第1112300346號函檢送辦理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籍學生陳情案相關資料 | | | | 烏干達學生在臺就讀陳情訪談會談紀要2(110年11月24日) | | | | 有關現(曾)就讀中州科技大學之境外學生權益遭損清冊 | | | | 中州科技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08年6月19日) | | 中州科技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08年11月28日) | | 中州科技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10年9月2日) | | | | 中州科技大學109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學生獎學金證明書 | | 中州科技大學109學年度第2學期國際學生獎學金證明書 | | 中州科技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學生獎學金證明書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註冊費繳費收據、分期切結書、未繳費通知等資料、繳給林政良收據 | | | | | | 教育部國111年1月21日臺教文(五)字第1112500212號函 |
111年度他字第285號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1年1月19日中維字第11160504280號函及相關附件 | | |
111年度他字第1357號 111年度偵字第2126號 | | | 林淑美(淑美Shumei)與楊昌忻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照片 |
111年度偵字第1897號 | | | | | | | | | | | | | | | | | 陳國良與藍素鈐之LINE對話照片(擷取陳國良手機) |
111年度偵字第12846號 | | | | | | | | | | | | | | | | | | | 陳國良手機畫面翻拍照片(LINE陳國良、陳莉鈞、涂榮輝) | | | | | | | | |
111年度偵字第14139號卷1 111年度偵字第14139號卷2 | | | | | scholarship to Taiwan(EMAIL) | | | | | | | | | | |
111年度偵字第14139號卷3 | 新光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國內匯款申請書(顏民儒匯款) | | | | |
111年度偵字第14139號卷4 111年度偵字第15074號 | | | | | | | | | | | 勞動部110年4月1日勞動發事宇第1102634386號函 | | 勞動部110年4月6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2649號函 | | 勞動部110年4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6687號函 |
111年度偵字第15075號 以下各卷 本院卷Ⅱ㈠ | | | 被告柴鈁武辯護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後附證物1至14之相關活動資料影本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111年12月19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檢附之附件一至三之僑務相關資料、捐助證明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112年1月6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證1招生簡生簡章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112年1月9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及後附之被證3號同業利潤標準查詢資料 | | 被告李淑玲辯護人112年1月5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後附之被證1至9中州科技大學國交中心設置要點、課程、註冊、學雜費、對話紀錄等資料 | | 被告鐘瑩如辯護人提出之刑事準備狀後附之被證1至8中州大學學務資料、對話紀錄 | | 被告陳國良辯護人提出之刑事準備(一)狀後附之被證1至6訂購單、會議紀錄、委託書、函文、 通知書等資料 | | 教育部112年1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120004447號函及檢附之查核資料 |
本院卷Ⅱ㈡ |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112年3月9日提出之刑事準備(一)狀及檢附之被證4游美媛帳戶往來明細節錄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 暨陳報狀後附陳證1至10路線圖、飯店照片、學生祈禱照片等資料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提出之刑事陳報暨爭點整理狀及後附之被證5債務清償協議書、被證6匯款申請書 | | 被告陳國良辯護人提出之刑事準備(二)狀後附之被證7至8契約書等資料 |
本院卷Ⅱ㈢ | | | 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23日府勞外字第1120186803號函及後附裁處書 | | 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28日府勞外字第1120241839C號書函及檢附之裁處 | | 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28日府勞外字第1120241839B號書函及檢附之裁處 | | 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28日府勞外字第1120241839A號書函及檢附之裁處 | | 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28日府勞外字第1120241839號書函及檢附裁處書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113年1月16日提出之翻譯、英文招生文件 | |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112年6月13日州照國際字第1120004347號檢附之108學年度秋季班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 | 苗栗縣政府112年7月7日府勞服字第1120143234號函及檢附廖信棋勞動契約等資料 | | 中州學校財圑法人中州科技大學112年7月27日州照教字第1120005285號函檢附之附件1至9烏干達學生名單、選課確認單、全英文、華語課程一覽表、外籍生活動成果 |
本院卷Ⅱ㈣ | | | | | 陳國良辯護人提出之刑事準備(四)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後附之被證9、10投保勞保資料遊覽車租賃契約書1份 | | 證人杜慕昆112年8月1日審理時提出之分期付款切結書、收據等資料 | | 被告林政良辯護人112年8月1日庭呈之Nakitende Joan社群留言資料 | | 中州科技大學112年8月17日中會字第112081701號函 |
本院卷Ⅱ㈤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112年11月29日州教字第1121129011號 | |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專勤隊112年12月13日移署中彰勤字第1128571268號函檢附之證人林忠義入出境資料、指認照片、海報等資料 | | |
以下本院各卷、庭後公文卷 | | | | | | | 中州科技大學112年8月17日函文檢送之留學生分期繳付申請表卷 | | | | 苗栗縣政府113年4月15日府勞服字第1130077869號函及所檢附之相關資料 |
供述證據
附圖:本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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