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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景元




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