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賴東合
原 告 賴建華
蕭淑惠
原 告 賴建宏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謝明興
羅益昌
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原本及
正本之
當事人欄
所載「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案件,因原告追加陳俊整為被告,原裁定因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將「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誤載為「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