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程犯
過失傷害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如下事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本件犯罪事實,於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上開
犯行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犯行,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