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洪謝寶雲
被 告 温文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故依前揭
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