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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董菀菻 
            朱語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珊 
被      告  陳勝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勝榮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董菀菻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