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惠分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811號),聲請裁定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鄭惠分係址設彰化縣○村鄉○○路0段00號味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部經理,涉嫌透過泰國MAGNA MINERVA COMPANY LIMITED公司人員,在泰國取得含有大麻成分之茶包後,自泰國郵寄至臺灣(編號EZ000000000TH號),
嗣於民國110年3月9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執行郵檢時查獲,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
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11號為
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950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而確定。扣案之大麻茶包,經鑑驗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95公克,驗餘淨重2.93公克),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0年3月11日中普業一字第1101003401號函、
扣押收據及
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書、包裹照片在卷
可稽,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