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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丞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永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之變價所得共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之變價所得、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之變價所得共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之變價所得)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13號、第13871號、第14065號、110年度偵字第808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27萬5,080元、167萬元(110年度保字第1923號)、7,200元(110年度保字第1924號),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偵查中變價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另按得沒收或追徵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釩泰公司)、丞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威公司)、永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易公司)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13號、第13871號、第14065號、110年度偵字第808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經依職權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又上開緩起訴處分業於112年2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各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口罩68萬1,984片,為被告釩泰公司所有,且為其犯代表人即同案被告李國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之罪時之犯罪所生之物、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李國鈺供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157、232、233、253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109年度他字第2536號卷卷二第359、369頁;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11頁),又經檢察官詢問並得同案被告李國鈺同意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拍賣變價,經拍賣變價共27萬5,080元等情,有同案被告李國鈺出具之同意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徵詢價格筆錄、動產鑑定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10年11月11日函、發(還)款通知在卷可憑(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065號第279至281、283至285頁;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7、11、13至15、99、151、152、165、169、175、177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物之變價所得,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⑴口罩機4台、⑵外層9捆、⑶耳帶44盒、⑷塑膠內袋1又1/3包,為被告丞威公司所有,且為其犯代表人即同案被告謝鴻彬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之罪時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謝鴻彬供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170、208、211、215頁;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21、22頁),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25至28頁),經檢察官詢問並得同案被告謝鴻彬同意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拍賣變價等情,有同案被告謝鴻彬出具之同意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徵詢價格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065號第245至247、257、259、261至267、283至285頁;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159、160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⑴口罩機4台、⑵外層9捆、⑶耳帶44盒、⑷塑膠內袋1又1/3包之變價所得,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丞威公司向康匠公司所購入之原料,用於替康匠公司代工口罩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謝鴻彬於偵查時供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210至213頁),且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亦可見該等物品係被告丞威公司向康匠公司所購入,又同案被告謝鴻彬於警詢時亦供稱:生產製造釩泰公司醫用口罩之原料,係其向釩泰公司購入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1113號卷第170、208頁),是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係向康匠公司所購入,自非被告丞威公司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是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之變價所得,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之物,係以合併拍賣、出價最高者得標之方式拍賣,並拍賣變價共計167萬元等情,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10年11月11日函、發(還)款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129、130、165、167、175、179頁),惟檢察官應僅得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⑴口罩機4台、⑵外層9捆、⑶耳帶44盒、⑷塑膠內袋1又1/3包之變價所得執行沒收,附此敘明
  ㈣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口罩1萬7,600片,為被告永易公司所有,且為其犯代理人即同案被告謝清森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罪時之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同案被告謝清森供述在卷(109年度偵字第2536號卷第43頁),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2536號卷第27頁),又經檢察官詢問並得同案被告謝清森、永易公司代表人謝舒雅同意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拍賣變價,經拍賣變價共7,200元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變價字第3號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徵詢價格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10年11月11日函、發(還)款通知在卷可憑(見110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第155、156、165、171、181、183頁;110年度變價字第3號卷第3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此部分變價所得,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拍賣變價金額
 1
口罩68萬1,984片
釩泰公司
27萬5,080元
 2
⑴口罩機4台
⑵外層9捆
⑶耳帶44盒
⑷塑膠內袋1又1/3包
丞威公司
附表一編號2與附表二編號1拍賣變價共計167萬元
 3
口罩1萬7,600片
永易公司
7,20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拍賣變價金額
 1
熔噴布41包、邊條13包、鼻樑壓條26捲、耳帶20大箱、1小盒
丞威公司
附表一編號2與附表二編號1拍賣變價共計1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