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楊景仲於民國112年1月14日14時18分許,在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對面之同善堂百姓公廟內,因故與告訴人吳承修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人恫稱:「見你一次要打你一次」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二、
按被告死亡
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
查被告已於113年2月18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