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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1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景仲於民國112年1月14日14時18分許,在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對面之同善堂百姓公廟內,因故與告訴人吳承修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人恫稱:「見你一次要打你一次」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已於113年2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