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忠平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44、15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忠平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忠平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1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