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2月22日起
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
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自其入監執行該案時起,身體自由
乃將於相當
期間受到限制,於此期間尚無逃亡
之虞,原羈押原因自該時起已消滅,是爰自該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