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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3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2月22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自其入監執行該案時起,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期間受到限制,於此期間尚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自該時起已消滅,是爰自該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