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豐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4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豐裕犯
竊盜罪,處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以下
所載「鮮乳1瓶、……(詳如
扣押物品目錄表)」,更正為「二節翅1盒、台灣豬排骨1盒、甘草調理包1包、十全養生湯藥膳包1包、紅鷹牌海底雞1罐、觀音牌大土豆麵筋1罐、光泉鮮乳1瓶、統一咖啡廣場2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竊得之二節翅1盒、台灣豬排骨1盒、甘草調理包1包、十全養生湯藥膳包1包、紅鷹牌海底雞1罐、觀音牌大土豆麵筋1罐、光泉鮮乳1瓶、統一咖啡廣場2瓶,係被告犯本件竊盜
犯行之
犯罪所得,惟該物既已返還給被害人好省錢百貨有限公司,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450號
被 告 賴豐裕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0
0巷0號10樓
居彰化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豐裕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彰化縣○○鄉○○街000號由陳碧雀但任店長之「好省錢百貨有限公司」門市內,徒手竊取價價值約新台幣488元之鮮乳1瓶、豬排骨1盒、雞翅1盒等物品(詳如
扣押物品目錄表),得手後未結帳即欲離去,經店員發現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
自白。㈡被害人陳碧雀於警詢時之供述。㈢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㈣查獲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翻拍畫面。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冠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