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信正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2罪名欄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載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