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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自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施欽雄
上列自訴人自訴詐欺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亦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施欽雄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自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後已逾5日,未補正,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