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心
趙德清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趙德清(Telegram「A02工群」代號「道奇」)、被告楊心(Telegram「A02工群」代號「地表上最強」)與黃瑞成(Telegram「A02工群」代號「毀涙」)、江柏翰、黃逸傑、林明傑(Telegram「A02工群」代號「順利」)、蘇韋亘(Telegram「A02工群」代號「咪拎」)、周益任(Telegram「A02工群」代號「奧迪」、Telegram「A02工群」代號「小大」)基於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詐欺集團)之犯意,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加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Telegram群組代號「李別問」(本詐欺集團出資組成者)」、馮叡彣(Telegram「A02工群」代號「飽滇」)、萬雯萱(Telegram「A02工群」代號「小辣椒」)(以上2人為男女朋友,為本詐欺集團總指揮及總收水)」等人(均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所組成Telegram名稱「A02工群」之詐欺集團。被告趙德清、楊心與「李別問」、馮叡彣、萬雯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實施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詐術內容,致如附表一「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各依指示將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額,轉入本案詐欺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金融帳戶)後,再由被告楊心依「李別問」等人指示分別持本案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欄所示金額,被告趙德清則於提領上開金額現場附近把風,並由被告楊心將提領款項交付被告趙德清後,被告趙德清統一交付上手,嗣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發覺有異報警,經警調閱附表一提領地點、提領地點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均有其
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裁判意旨
參照)。再
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
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
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
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
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趙德清、楊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丁○○、甲○○實行加重詐欺、洗錢之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另案起訴,就被告趙德清對告訴人丁○○實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以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對告訴人甲○○實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11年7月21日確定,就被告楊心對告訴人丁○○實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於111年3月10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對告訴人甲○○實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於111年3月10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111年4月12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書、被告趙德清、楊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
㈡依前案判決書
所載,於110年7月27日某時,被告趙德清、楊心與黃瑞成、蘇韋亘、「李別問」、「飽滇」、「小辣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被告楊心使用LINE暱稱「冰淇淋」及Telegram軟體暱稱「外送客戶趙冰冰」,指示不知情之黃俊鈞於同日上午8時許分別至臺南統一超商文成門市及台江門市領取,裝有羅以綸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潘棋容第一商銀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之包裹,再寄至被告楊心指示之地點後,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實施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詐術內容,致如附表二「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各依指示將如附表二「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額,轉入本案詐欺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二「匯款時間、地點、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金融帳戶)後,再由蘇韋亘依「李別問」、「飽滇」、「小辣椒」等之指示分別持本案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金額,被告趙德清、楊心則於提領上開金額現場附近把風,並由蘇韋亘將提領款項交付被告趙德清、楊心後,被告趙德清、楊心統一交付黃瑞成,黃瑞成則轉交款項予「飽滇」、「小辣椒」收受,「飽滇」、「小辣椒」再交付「李別問」,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有前案判決書在卷
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
無訛。
㈢觀諸本案公訴意旨,提領、轉交告訴人丁○○遭詐欺款項之情節,雖與前案判決認定有異(本案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楊心提領告訴人丁○○遭詐欺款項後,交付與被告趙德清,前案判決書則認定蘇韋亘提領告訴人丁○○遭詐欺款項後,交付與被告趙德清、楊心,再由被告趙德清、楊心交付與黃瑞成),然告訴人丁○○遭詐欺之情節、依指示匯款之日期及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等節,均與前案判決相同,
顯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對相同之告訴人丁○○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該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㈣再
觀諸本案公訴意旨,告訴人甲○○遭詐欺而於110年7月28日0時6分、0時13分,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6元、2萬9,986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依前案判決書所載,告訴人甲○○遭詐欺而於110年7月27日22時1分、22時2分,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則告訴人甲○○在前案與本案匯款之時間、金額、人頭帳戶等節並不同。然本案公訴意旨所主張告訴人甲○○遭詐欺之情節與前案判決相同、依指示匯款之時間與前案判決相近,且告訴人甲○○本案匯入遭詐欺款項之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亦為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綜合上情,顯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對相同之告訴人甲○○為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而使告訴人甲○○在密接時間接續匯款,足見被告趙德清前案與本案係於密接時間收取告訴人甲○○同次受騙款項,被告楊心前案與本案係於密接時間提領、收取告訴人甲○○同次受騙款項,故前案與本案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㈤從而,公訴意旨就被告趙德清、楊心上開同一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再向本院提起公訴,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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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撥打甲○○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文具訂購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丁○○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分別於110年7月27日21時52分、22時,先後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各自轉帳4萬9,989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6元,本院逕予更正)、2萬4,985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由楊心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之後將款項交付趙德清,再由趙德清將款項交付上手。 | |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崙北門市」ATM。 | |
| |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撥打甲○○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慈善機構(財團 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捐款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甲○○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分別於110年7月28日0時6分、0時13分,後以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轉帳,各自轉帳4萬9,986元、2萬9,986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由楊心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之後將款項交付趙德清,再由趙德清將款項交付上手。 | |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宇勝門市」ATM。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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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許,撥打丁○○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購物時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丁○○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分別於110年7月27日21時52分、22時,先後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各自轉帳4萬9,989元、2萬4,985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由蘇韋亘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自行前往取款,再將之交付楊心、趙德清後,由楊心、趙德清交付黃瑞成收取。黃瑞成再付馮叡彣、萬雯萱。馮叡彣、萬雯萱再交付李別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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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7日21時許,撥打甲○○之行動電話,佯稱之前捐款時因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辦理更正云云,致甲○○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分別於110年7月27日22時1分、22時2分,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先後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由蘇韋亘持左列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前往取款自行前往取款,再將之交付楊心、趙德清後,由楊心、趙德清交付黃瑞成收取。黃瑞成再付馮叡彣、萬雯萱。馮叡彣、萬雯萱再交付李別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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