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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546、15855、16934、17608、18424、19660、20719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廷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36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吳俊廷於民國112年6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紙飛機)群組中身分不詳代號「順風順水」、「牛軋糖」等人所屬,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職務,負責接受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各處自動櫃員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所得之贓款,約定其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吳俊廷即與「順風順水」、「牛軋糖」、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共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使用人頭帳戶藉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於112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6日間,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林芸妃等36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林芸妃等36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均未經起訴)帳戶內,或寄交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隨後由吳俊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依暱稱「順風順水」、「牛軋糖」之人指示,各持上述被害人寄交帳戶、人頭帳戶提款卡,各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再將提領之贓款依指示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收水成員,以此等製造資金斷點方式,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吳俊廷就附表一部分共計10日依指示提款,其報酬依每日3,000元計算,因而獲取共計30,000元(3,000×10=30,000)之報酬。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由警循線及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芸妃、李㛄樺、黃亭愷、王李世傑、賴羿伶、李宇航、葉心惠、李泱璇、林俊穎、柯靜宜、邱邑琦、廖苡淳、賴威宗、施柏宇、林昭成、林怡真、許雅筑、李翊榛、李美華、陳奕豪、陳萱、楊曉柔、陳冠良、盧宣宏、鄭羽宸、葉盈貝、張玉琪、柯采妤、洪奕恩、張育瑜、陳林偉、黃靜宜、劉宗鑫、蔣昕妤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林分局、北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所以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
  ㈡關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部分:
   本案其他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述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所以上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都具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  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  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廷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芸妃、李㛄樺、黃亭愷、王李世傑、賴羿伶、李宇航、葉心惠、李泱璇、林俊穎、柯靜宜、邱邑琦、廖苡淳、賴威宗、施柏宇、林昭成、林怡真、許雅筑、李翊榛、李美華、陳奕豪、陳萱、楊曉柔、陳冠良、盧宣宏、鄭羽宸、葉盈貝、張玉琪、柯采妤、洪奕恩、張育瑜、陳林偉、黃靜宜、劉宗鑫、蔣昕妤、證人即被害人蔡東穎、張育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手機截圖對話資料、警示帳戶提領熱點一覽表、警示帳戶明細、被告照片暨特徵說明、康橋商旅員林館消費明細表、旅客登記簿、假髮照片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等件在卷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上述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都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著有裁定。本案被告負責提領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所匯贓款得手,並轉交上手,使該詐欺所得款項迂迴層轉,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藉以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製造金流斷點,依上述說明,被告上述犯行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吳俊廷如附表一編號36所為,是其被訴之首次犯行,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為,各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之行為,惟其等配合本案之模式行騙,分擔取款、上繳等犯行,此種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認被告與「順風順水」、「牛軋糖」、其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其他共犯,就同一被害人有多次詐欺之事實上行為,或致被害人有多次匯款,而經被告多次取款,但屬於詐欺人員同一詐欺犯罪行為之接續實施,所為是犯實質上1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之犯行,是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3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35之犯行,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2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述36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但被告上述所犯各是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適用該條減刑之規定,但仍各得做為量刑之參考。
  ㈥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12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2年2月4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據被告坦白承認(本院卷第92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且執行完畢後,竟未能深切警惕,反再為本案犯行,且另有其他毒品等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或尚在偵查中,本院審酌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各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仍以身試法,係擔任車手取款、轉交贓款之工作分擔、犯後於偵查、審判中都自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於本案中之分工程度、分贓比例、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其上述所犯都是相同罪質之犯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都有相似之處,犯罪時間在112年6月29間至112年7月16日間,時間相差不久,並考量上述各罪之法律目的、就被告所犯此部分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㈧沒收:
    ⑴被告就提款之報酬於本院審理時稱:有去領就每天3,000元等語(本院卷第91頁),而被告於上述擔任提款車手期間,分別在112年7月2、3、4、9、10、11、13、14、15、16日,共計10日,都有提款之紀錄,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依此計算,其實際取得之報酬為30,000元(3,000×10=30,000),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關於洗錢標的:
      被告除上述所得外,其餘被害人交付之其餘款項,均非屬被告所有,也不是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掩飾、隱匿之其他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上述之金額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或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款(或遭提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

備註(案號)

1

林芸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5日上午7時11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誆稱欲購買林芸妃之小孩二手玩具,因交貨便連結有問題,須與客服聯絡等語,嗣假冒交貨便客服人員者要求林芸妃測試其帳戶並須交付金融卡更新帳戶等語,致林芸妃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9日上午6時40分許,將郵局帳戶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萬3,920元(即帳戶內剩餘金額)

林芸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9日下午6時50分許,提領6萬元(包含李㛄樺受騙匯款部分)。

彰化縣○○市○○路00號(彰化光復路郵局)

林芸妃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至4)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6934號

2

李㛄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下午5時許,在轉拍賣平台假冒買家,誆稱欲購買李㛄樺之電動擠乳器,可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細節等語,嗣以LINE暱稱「張曉傑」之人佯稱無法順利下單,要求李㛄樺與客服聯繫,嗣假冒為客服人員稱須驗證身分,並有銀行客服聯繫,再假冒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李㛄樺操作帳戶,致李㛄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7月9日下午6時36分許

4萬9,987元

林芸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9日下午6時52分許,提領6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彰化光復路郵局)

林芸妃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㛄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  (編號1至8)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6934號、112年度他字第1917號

112年7月9日下午6時38分許

4萬0,223元

112年7月9日下午6時56分許,提領14,005元。

彰化縣○○市○○路路000號(華南銀行彰化分局)

3

黃亭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0日下午4時許,假冒為網路商家員工,誆稱伊因網路被駭客入侵,導致黃亭愷超買多組產品等語,嗣假冒郵局人員要求黃亭愷依其指示操作轉帳,致黃亭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38分許

9萬0,143元

蘇恩堂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5分許,提領10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

蘇恩堂郵局交易明細、蘇恩堂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新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亭愷提出之郵局轉帳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3至20)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5855號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6分許,提領10萬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39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9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民生門市)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0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50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1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56分許,提領10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3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7時6分許,提領2萬4,000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4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57分許,提領6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全聯彰化中正店)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5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59分許,提領3萬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6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7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9分許

9,999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6時49分許

4,156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38分許

2萬9,987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0分許

2萬9,987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2分許

2萬9,987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3分許

2萬9,987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4分許

2萬9,987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55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0分許

2萬9,985元

蘇恩堂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9分許,提領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小北百貨彰中店)

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至4)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9分許,提領10,005元。

4

王李世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許,在臉書二手筆電/桌機/平板電腦/交易市集社團假冒買家,佯稱欲購買王李世傑之APPLE平板,嗣傳送線上客服網址,致王李世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33分許

4萬3,991元

蘇恩堂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50分許,提領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巷0號(全家超商彰化新天祥門市)

蘇恩堂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李世傑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5至8)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5855號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50分許,提領20,005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51分許,提領4,005元。

5

賴羿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0日下午10時5分許,假冒綠洲旅門市人員,誆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由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協助解除等語,嗣假冒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要求賴羿伶依其指示操作,致賴羿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0日下午11時3分許

4萬9,988元

蘇恩堂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0日下午11時18分許,提領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彰安門市)

蘇恩堂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賴羿伶提出之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9至12)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5855號

112年7月10日下午11時19分許,提領20,005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11時8分許

3,998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11時24分許,提領14,005元。

6

李宇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前之某時,在臉書交易社團假冒暱稱「高志雄」買家,誆稱欲購買李宇航販售之商品,因「7-11賣貨便」無法下單須更新安全金流服務並傳送假網站連結,嗣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求李宇航依其指示操作,致李宇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35分許

4萬9,987元

李婕綺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7分許,提領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彰安門市)

李婕綺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宇航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1至23)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5855號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8分許,提領20,005元。

112年7月10日下午9時49分許,提領10,005元。

7

葉心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下午3時17分許,以臉書暱稱「Liao  Xinran」之人向葉心惠誆稱欲購買商品,必須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匯款出現問題,須與客服聯絡等語,嗣假冒交貨便客服人員稱後續由銀行客服處理,並撥打電話自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湯堯文」,表示須確認交易是否正常,要求葉心惠依其指示操作,致葉心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42分許

4萬9,987元

蒙光興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54分許,提領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全聯彰化中正店)

蒙光興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葉心惠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至6)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7608號、112年度他字第1917號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55分許,提領20,005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58分許,提領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彰安門市)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46分許

3萬6,134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59分許,提領20,005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59分許

6,234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6時1分許,提領12,005元。

8

李泱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下午7時許,假冒文森先生網路賣場人員,誆稱信用卡卡號及收件地址輸入錯誤,會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協助更改等語,嗣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要求李泱璇依其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李泱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8分許

4萬9,988元

林冠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16分許,提領6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曉陽郵局)

林冠芳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李泱璇提供之新光銀行存簿封面、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7至10、11至12)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7608號、112年度他字第1917號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10分許

3萬7,988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17分許,提領5萬6,000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13分許

1萬0,012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29分許,提領1萬7,005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六信曉陽分社)

9

林俊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下午某時,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誆稱郵局設定錯誤,須使用ATM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並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林俊穎依其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林俊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25分許

4萬9,988元

黃曉雯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渣打銀行彰化分行)

黃曉雯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俊穎提出之轉帳明細畫面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5至16)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7608號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36分許,提領9,000元。

10

柯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下午6時43分許,假冒OB嚴選服飾客服人員,誆稱訂單設定錯誤,須使用ATM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並假冒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要求柯靜宜依其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柯靜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37分許

2萬9,987元

黃曉雯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46分許,提領2萬元(包含林俊穎受騙部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陽信銀行彰化分行)

林冠芳郵局交易明細、黃曉雯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柯靜宜提出之轉帳明細、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3至14、17至19)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7608號、112年度他字第1917號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47分許,提領1萬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8時55分許

2萬8,985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6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7分許,提領9,000元。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14分許

1萬0,985元

林冠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25分許,提領11,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

邱邑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下午7時48分許,假冒言生活公司客服人員,誆稱訂單設定錯誤,導致自動扣款,會請彰化銀行客服人員與邱邑琦聯繫等語,嗣假冒彰化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邱邑琦依其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邱邑琦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38分許

2萬9,987元

黃曉雯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黃曉雯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邱邑琦提出之轉帳明細畫面、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0)

112年度偵字第15546、17608號

112年7月11日下午9時47分許,提領1萬元。

12

廖苡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日下午4時42分許,以臉書暱稱「魏庭怡」向廖苡淳佯稱其蝦皮帳號需重新審查,並要求提供電話,嗣自稱兆豐銀行專員要求廖苡淳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廖苡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0分許

9萬9,987元

呂蒼益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7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萊爾富超商-彰縣彰誠店)

呂蒼益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苡淳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2)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9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13

賴威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日上午10時14分許,以臉書暱稱「葉佳凌」向賴威宗誆稱賣貨便遭凍結資金,需填寫資料才能解除錯誤設定,嗣冒稱聯邦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檢視凍結帳戶之資金,須依其指示匯款才能解除錯誤設定,致賴威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10分許

2萬4,128元

呂蒼益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呂蒼益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提領4,000元。

14

施柏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日下午8時3分許,以臉書暱稱「陳文能」之人向施柏宇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其向客服詢問等語,嗣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誆稱要協助完成賣貨便簽屬協議功能及解除凍結帳戶,要求施柏宇依其指示操作,致施柏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下午6時14分許

1萬6,023元

呂蒼益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3日下午6時36分許,提領1萬6,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員林分行)

呂蒼益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施柏宇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3)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5

林昭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日,以臉書暱稱「呂宇程」向林昭成誆稱欲購買商品,後稱賣貨便連結無法結帳,須以其提供之連結開通金流服務等語,嗣自稱中國信託重陽分行營業部專員稱可協助開通,要求林昭成依其指示操作,致林昭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下午1時45分許

9萬9,987元

段樹言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員林大仁店)

段樹言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昭成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4、5)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1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段0號(統一超商-真愛門市)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15分許,提領1萬9,905元。

16

林怡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45分許,透過蝦皮網站向林怡真誆稱欲購買蝦皮賣場之商品,後稱賣場連結無法結單,要求林怡真以其提供之連結聯絡蝦皮客服人員,嗣蝦皮客服人員表示須簽屬金流服務認證,會有銀行客服聯繫,嗣有LINE暱稱「楊主任」要求林怡真依其指示操作,致林怡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下午2時26分許

2萬1,985元

段樹言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3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段0號(統一超商-真愛門市)

段樹言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怡真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5)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4日下午2時35分許,提領2,005元。

17

許雅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4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許雅筑之LINE好友「林正益」(LINE暱稱「益仔」)向許雅筑借款,稱事後會還等語,致許雅筑陷於錯誤,匯款至其提供之銀行帳戶。

112年7月4下午6時26分許

3萬元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餘額4萬5,414元

112年7月4日下午6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員林建大店)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望安分局東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許雅筑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7)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4日下午6時38分許,提領1萬1,000元。

18

張育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4日日下午7時許,以臉書(暱稱不明)向張育綺誆稱欲購買商品,並使用蝦皮交易,後佯稱張育綺未簽屬賣家金流協議因此無法下單等語,要求張育綺以其提供之連結與蝦皮客服聯繫,嗣有自稱台新銀行行員「楊雅雯00579」稱會協助辦理,要求張育綺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張育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11分許

4萬9,983元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餘額4萬5,414元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西門郵局)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育綺提出之帳戶資訊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8)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14分許

2萬0,123元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32分許,提領2萬元。

19

李翊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假冒李翊榛之同學(LINE暱稱「李京屘同學」)向李翊榛借款,誆稱要繳卡費,事後會還等語,致李翊榛陷於錯誤,匯款至其提供之銀行帳戶。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23分許

3萬元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餘額4萬5,414元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西門郵局)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翊榛提出之匯款收執聯、存簿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8)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20

李美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4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李美華之LINE好友「林正益」向李美華借款,稱事後會還等語,致李美華陷於錯誤,匯款至其提供之銀行帳戶。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25分許

1萬元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餘額4萬5,414元

112年7月4日下午7時40分許,提領5,000元。

彰化縣○○市○○路00號(西門郵局)

郭冠宏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美華提出之匯款收執聯、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8)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21

陳奕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晚間,以臉書暱稱「王婉妮」向陳奕豪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以其提供之連結向客服詢問等語,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陳奕豪佯稱未開通賣貨便帳號,須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開會員資格等語,致陳奕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35分許

9萬9,987元

王李世傑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54分許,提領10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永靖頂旺店)

王李世傑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奕豪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9)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39分許

9萬0,126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56分許,提領10萬元。

22

陳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以臉書暱稱「陳雅婷」向陳萱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後稱金流服務有誤致無法交易,要求陳萱向客服詢問等語,嗣假冒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並以LINE暱稱「客服中心」之人向陳萱佯稱帳戶有問題,須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錯誤等語,致陳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

4萬9,983元

王李世傑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57分許,提領9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永靖頂旺店)

王李世傑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隊第一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9)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

4萬9,985元

23

楊曉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假冒賣貨便買家,誆稱賣貨便商品無法下單,要求楊曉柔以其提供之連結向客服人員詢問,嗣該客服人員佯稱未簽屬金流保障協議因此無法交易,隨後假冒台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錯誤等語,致楊曉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26分許

4萬9,987元

王李世傑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31分許,提領5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永靖頂旺店)

王李世傑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曉柔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9、10)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29分許

4萬9,981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OK超商-永靖永福店)

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36分許,提領1萬元。

24

陳冠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下午5時9分許,假冒彰化銀行專員「吳偉斌」,誆稱要進行帳戶安全認證,要查詢帳戶餘額等語,要求陳冠良依其指示操作ATM,致陳冠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5日下午8時53分許

4萬9,987元

蔡昇原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蔡昇原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冠良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1、12)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8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8時54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8時56分許

1,019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1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員林分行)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1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1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9時14分許,提領1萬0,005元。

25

盧宣宏

1、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0日下午2時許,以臉書暱稱「陳湘」向盧宣宏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蝦皮賣場下單之方式進行交易,後稱無法交易,要求盧宣宏以其提供之QRCODE進行蝦皮認證,嗣自稱第一銀行入帳部行員「楊雅雯」,誆稱帳戶未經金管會認證,隨後會有專人協助處理,嗣自稱第一銀行主任(LINE暱稱「李哲宏」)要求依其指示操作,致盧宣宏陷於錯誤而匯款多次,並交付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之金融卡。2、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要求盧宣宏將永豐銀行帳戶設定約定帳戶,綁定上開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帳戶,並要求依其指示操作,致盧宣宏陷於錯誤而匯款多次。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0分許

9萬9,987元

吳秀枝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陽信銀行-員林分行)

吳秀枝郵局交易明細、林嘉豪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盧宣宏提出之郵局、中信銀行存簿封面影本、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盧宣宏郵局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3至19)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2分許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2時4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6日凌晨零時7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3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萊爾富超商-彰縣彰誠店)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3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3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38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3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44分許

2萬8,000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4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4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45分許

2萬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48分許,提領8,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時0分許

4萬9,987元

林嘉豪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提領6萬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林中正路郵局)

112年7月15日下午1時2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時3分許

2萬1,123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3時32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1時18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3時33分許,提領3萬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2時10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2時17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2時18分許,提領4萬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50分許

1萬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5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51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16日上午1時5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26

鄭羽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許,以臉書暱稱「謝小佩」誆稱欲購買商品,後傳某連結予鄭羽宸,要求輸入個人資料,嗣LINE暱稱「客服中心」稱帳號未開通,要協助鄭羽宸開通,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鄭羽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30分許

2萬6,987元

莊翔如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50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員林分行)

莊翔如新光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鄭羽宸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0)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51分許,提領1萬6,005元。

27

葉盈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下午5時5分許,透過蝦皮網站向葉盈貝誆稱欲購買蝦皮賣場之商品,後稱賣場連結無法交易,要求葉盈貝以其提供之連結聯絡蝦皮客服人員,嗣蝦皮客服人員表示須設定金流服務認證,會有銀行客服聯繫,嗣有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求葉盈貝依其指示操作,致葉盈貝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分許

4萬9,987元

蔡昇源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蔡昇源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陳報單、葉盈貝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1)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1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1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6分許

4萬9,981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28

張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下午4時49分許,以臉書暱稱「郭巴」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後稱無法下單,須以其提供之連結與客服聯絡等語,嗣假冒7-11客服人員要求張玉琪提供個人資料,後續會由專員處理,嗣自稱銀行專員表示須開啟金流服務,要求張玉琪依其指示操作,致張玉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13分許

9萬9,987元

蔡昇源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市○○○路00號(台中商銀-員林分行)

蔡昇源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玉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1)

112年度偵字第18424號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21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23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7月15日下午7時44分許,提領1萬0,005元

29

柯采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下午4時許,以臉書暱稱「游百淳」之人向柯采妤誆稱欲購買商品,必須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有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誆稱賣貨便之賣家帳戶需要認證,需要柯采妤提供郵局帳戶帳號,嗣有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誆稱為認證身分,要求柯采妤使用網路銀行輸入代碼,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17分許

4萬2,017元

李孟勲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21分許,提領6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號(田尾郵局)

李孟勲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柯采妤提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5至7)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22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23分許,提領2萬4,000元

30

洪奕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下午7時24分許,假冒PANDORA(潘朵拉)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誆稱訂單遭設定錯誤,會請銀行客服人員與洪奕恩聯繫等語,嗣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洪奕恩依其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洪奕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3日下午8時10分許

4萬9,985元

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3日下午8時21分許,提領5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田尾門市)

中信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洪奕恩提出之通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8)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31

張育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假冒購物網站「OB嚴選」之客服人員,誆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張育瑜購買之商品遭重複下訂,稱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解除訂單等語,嗣假冒華南銀行行員要求張育瑜依其指示操作轉帳,致張育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1分許

3萬7,027元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田尾郵局)

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張育瑜提出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4至26)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4分許

6,123元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37分許,提領4,005元

32

陳林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下午12時許,以臉書暱稱「貝貝張」向陳林偉誆稱欲購買商品,須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有假冒7-11客服人員向陳林偉誆稱其富邦銀行金融卡晶片有問題,需要陳林偉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19分許

4萬9,985元

紀志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2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段0號(OK超商-田尾門市)

紀志宗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林偉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至6)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2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26分許,提領1萬0,005元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37分許

1萬2,123元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4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田尾鄉農會-溪畔分部)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3日凌晨零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33

黃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下午10時7分許,假冒遠傳電信人員,誆稱有一筆購物重複扣款,要協助解除等語,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黃靜宜交付信用卡卡號後四碼及簡訊交易認證碼,並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黃靜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43分許

4萬9,989元

江美玲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4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田尾郵局)

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黃靜宜提出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2至24)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4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凌晨零時48分許,提領1萬0,005元

34

劉宗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下午3時29分許,假冒Fandroa shop客服人員,誆稱平台遭駭客入侵,導致劉宗鑫購買之商品金額設定錯誤,會自動扣款,並稱會通知銀行協助等語,嗣假冒元大銀行行員要求黃亭愷依其指示操作轉帳,致黃亭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

4萬9,987元

江美玲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田尾門市)

土地銀行交易明細、中信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劉宗鑫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劉宗鑫提出之通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10至14、16)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4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35許

4萬9,987元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5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56分許,提領1萬9,005元

112年7月13日下午6時32分許

2萬9,987元

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3日下午6時41分許,提領3萬2,000元

35

蔣昕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孫顏」之人向蔣昕妤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下標時出現問題,須與客服聯絡等語,嗣假冒7-11客服人員稱未設定金流保障,後續由台新銀行專員處理,嗣自稱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之人員,表示須確認帳戶是否安全,要求蔣昕妤依其指示操作,致蔣昕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26分許

4萬9,985元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0分許,提領2萬0,005元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田尾鄉農會)

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莊志平郵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蔣昕妤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編號25至38)

112年度偵字第19660號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1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1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29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2分許

1萬9,988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5分許,提領1萬9,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2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2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5時57分許

14萬9,987元

莊志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0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1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15分許,提領9,005元

36

蔡東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9日,在臉書假冒買家,誆稱欲以「賣貨便」平台購買蔡東穎之汽車零件,復提供網址要求蔡東穎簽署條例將帳戶升級,嗣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者要求蔡東穎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以處理加密問題及升級,致蔡東穎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29日下午10時22分許,將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908元(帳戶內存款)

蔡東穎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2日下午11時41分許,提領1,000元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彰化田中三潭郵局)

蔡東穎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戶個人資料、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交易資料、監視器照片暨說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付款及取貨資訊

112年度偵字第20719號

112年7月3日凌晨零時31分許,提領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附表一編號33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6
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