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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4分44秒、3時56分33秒,吳福清以0000000000門號(下稱門號②)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達成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3時56分3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正忠排骨便當店」附近,張世崇乃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與吳福清。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88至189頁譯文編號49、50)、交易地點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5頁) | 張世崇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111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0分32秒、11時50分13秒,吳福清以門號②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午11時50分1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大老二大賣場」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福清,價金1千元吳福清則暫賒欠迄未給付。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93頁譯文編號64、65)、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2分47秒、4時34分22秒、4時40分53秒,吳福清以門號②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4時40分5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對面松村巷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福清,吳福清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98至199頁譯文編號85、86、87)、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1分9秒、1時43分24秒、1時54分32秒,吳福清以門號②撥打門號①欲向張世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適巧門號①由「嘟嘟」接聽電話,二人在電話中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嘟嘟」將此情轉知張世崇,張世崇即指示同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之「嘟嘟」前去交易,吳福清與「嘟嘟」即於下午1時54分32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魯肉張爌肉飯小吃店」附近,「嘟嘟」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福清,價金1千元吳福清則暫賒欠迄未給付。 (起訴書原記載共犯身分為「游世偉」,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05至206頁譯文編號108、109、110)、交易地點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21頁) | 張世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6分57秒、4時41分51秒、4時44分57秒、5時0分24秒、5時19分52秒、5時24分22秒、5時44分58秒,丙○○先後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5時44分58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紅寶遊藝場」附近,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3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3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57至259頁譯文編號300、305至311)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3日晚間7時32分54秒、7時40分52秒、8時2分34秒,丙○○先後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晚間8時2分34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附近巷子內,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4,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4,500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卷第79至80頁)、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5日晚間9時21分39秒、10時11分1秒、10時37分47秒、10時41分13秒、11時27分53秒、11時55分49秒,丙○○先後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及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晚間11時55分49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員林家商」前面之統一超商,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89至290頁譯文編號424至429)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7日上午9時29分34秒、9時39分56秒,丙○○先後以000000000號、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午9時39分56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員林家商」前面之統一超商,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1頁譯文編號434、435)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9日中午12時53分0秒,丙○○以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二人即於上記時間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起訴書略載為「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某處」,應予補充更正)附近,張世崇乃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詳,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與丙○○。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4頁譯文編號445)、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7頁) | 張世崇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111年12月10日上午6時37分45秒、7時4分31秒,丙○○先後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午7時4分31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附近(起訴書略載為「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某處」,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2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4頁譯文編號446、447)、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5分2秒、4時3分9秒、4時11分10秒,丙○○先後以000000000號、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4時11分10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榮國五金行」附近(起訴書誤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榮國巷某處」,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5至296頁譯文編號451至453)、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29至31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8分12秒、3時33分47秒,丙○○先後以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3時33分47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榮國五金行」附近(起訴書誤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榮國巷某處」,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8至299頁譯文編號463、464)、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29至31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14日晚間11時33分19秒,丙○○以0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記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榮國五金行」附近(起訴書誤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榮國巷某處」,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2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9頁譯文編號465)、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29至31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15日上午7時1分1秒,丙○○以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記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榮國五金行」附近(起訴書誤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榮國巷某處」,應予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2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9頁譯文編號467)、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29至31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25分3秒,丙○○以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記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紅寶遊藝場」附近(起訴書略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浮圳路某處」,應予補充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4,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4,500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08頁譯文編號501)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25日晚間11時27分37秒,丙○○以0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丙○○即於上記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張世崇斯時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居所(起訴書略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浮圳路某處」,應予補充更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6,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丙○○,丙○○則當場交付價金6,500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10頁譯文編號510)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21秒、5時27分54秒,林慶忠以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林慶忠即於下午5時27分54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商旅」前,坐上張世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張世崇乃在車內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慶忠,林慶忠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起訴書原記載此次犯行游世偉為共犯,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76頁譯文編號4、5)、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監視器影像截圖(偵二卷第35頁反面至第37頁反面)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25秒、5時24分0秒,林慶忠以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林慶忠即於下午5時28分許,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商旅」前,張世崇乃委託同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之游世偉持價值3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與林慶忠,林慶忠則於其後不詳日期,於彰化縣永靖鄉某處將價金3百元交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85至186頁譯文編號37、38)、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監視器影像截圖(偵二卷第38至40頁) | 張世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0月29日凌晨1時1分2秒、1時23分52秒、1時35分28秒,林慶忠以0000000000門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凌晨1時35分28秒至同日時40分17秒期間,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彰縣彰誠店」旁巷子,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慶忠,林慶忠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惟事後張世崇另將2百元退還林慶忠。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01至202頁譯文編號95至97)、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23秒,林慶忠以000000000號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林慶忠即於上記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張世崇所承租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旅館」房間內,經雙方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慶忠,林慶忠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與張世崇收受,惟事後張世崇另將3百元退還林慶忠。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08頁譯文編號118)、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4分17秒、4時59分37秒、5時23分24秒、5時29分2秒,乙○○以0000000000門號(下稱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即於下午5時31分許,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商旅」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起訴書原記載此次犯行游世偉為共犯,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75至176頁譯文編號1至3、6)、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監視器影像截圖(偵二卷第34至36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1分14秒、4時9分20秒、4時13分37秒、5時2分37秒、6時23分24秒、6時52分15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即於下午6時52分15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張世崇所承租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商旅」房間內,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先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餘款5百元則於翌(22)日下午5時28分許,前往址設彰化縣○○鎮○○路000號「全聯購物中心田中新福店」,以操作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方式,存款1千5百元(其中1千元為與本次交易無關之款項)至張世崇所申設之A帳戶內。 (起訴書原記載此次犯行游世偉為共犯,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另起訴書原記載交易日期為「20日」,亦經檢察官更正為「21日」)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78至179頁譯文編號15至18、20、21)、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監視器影像截圖(偵三卷第150至151頁)、全聯購物中心田中新福店監視器截圖、A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暨申設人資料(偵三卷第95至96頁、第98頁至反面)、自動櫃員機設置地址資料(訴一卷第353-2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4分53秒、4時56分40秒、5時1分57秒,乙○○以0000000000門號(下稱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5時1分57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資源回收場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價金2千元乙○○則暫賒欠迄未給付。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191至192頁譯文編號58至60)、交易地點網路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27分52秒、6時41分51秒、6時44分21秒,乙○○以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6時44分21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埔新門市」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起訴書原記載此次犯行游世偉為共犯,業經檢察官更正刪除)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13至214頁譯文編號139至141)、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1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分39秒、1時13分46秒、1時17分4秒、1時25分11秒、1時33分18秒,乙○○以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1時33分18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0號「四武宮」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18至220頁譯文編號160至164)、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3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1月7日中午12時3分59秒、12時30分27秒,乙○○以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中午12時30分27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27頁譯文編號192、193)、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1月7日晚間9時12分34秒、10時18分56秒、10時36分51秒,乙○○以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晚間10時36分51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2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28至229頁譯文編號196至198)、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2分58秒、5時3分3秒,乙○○以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5時3分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對面松竹巷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32至233頁譯文編號214、215)、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6分26秒、4時39分13秒,乙○○以門號④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4時39分1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大老二大賣場」附近天橋,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36至237頁譯文編號231、232)、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7分55秒、5時59分35秒、6時17分52秒、6時44分0秒、晚間7時48分14秒、8時6分39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晚間8時6分39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門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於同年月23日某時許將價金5百元交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60至261頁譯文編號312至317)、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8分29秒、1時41分8秒、1時41分53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1時41分5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員林員集店」門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65至266頁譯文編號333至335)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1月26日上午11時42分59秒、中午12時6分9秒、12時52分57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中午12時52分57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門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起訴書原誤載交易日期為「21日」,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26日」)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72至273頁譯文編號360至362)、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1月28日晚間7時25分37秒、7時43分37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即於晚間7時43分37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商旅」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76至277頁譯文編號378、379)、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4分29秒、12時41分41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中午12時41分41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對面員集路(起訴書誤載為「員林路」,應予更正)2段244巷與244巷27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79頁譯文編號391、392)、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54分38秒、中午12時23分30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中午12時23分30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對面員集路(起訴書誤載為「員林路」,應予更正)2段244巷與244巷27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7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1個便當(同時交付3紙無財產價值之發票)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82頁譯文編號401、402)、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便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9分53秒、3時58分16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3時58分16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對面員集路(起訴書誤載為「員林路」,應予更正)2段244巷與244巷27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83頁譯文編號404至405)、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5日中午12時35分54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上記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對面員集路(起訴書誤載為「員林路」,應予更正)2段244巷與244巷27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現金4百元及1個便當作為對價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89頁譯文編號423)、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便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0分31秒、4時44分45秒、4時52分4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即於下午4時52分4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對面員集路(起訴書誤載為「員林路」,應予更正)2段244巷與244巷27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7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7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0至291頁譯文編號430至432)、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48分25秒、下午3時54分15秒、4時13分45秒、4時15分19秒、6時34分14秒、6時48分7秒、6時52分30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6時52分30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員林店」對面員集路(起訴書誤載為「員林路」,應予更正)2段244巷與244巷27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2至294頁譯文編號438至444)、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4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1分24秒、4時53分50秒、5時18分25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5時18分25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對面松竹巷31弄口處,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4至295頁譯文編號448至450)、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29秒、3時39分35秒、4時55分57秒、5時42分6秒、6時21分46秒、6時35分20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即於下午6時35分20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富山商旅」前,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296至297頁譯文編號454至459)、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35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15日中午12時26分36秒、下午1時1分44秒、1時28分2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乃先於下午1時28分2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彰化農田水利會大村工作站將價金1千元交與張世崇收受,同日稍晚二人再前往彰化縣大村鄉中正東路與聖瑤西路1段口五汴埤圳河堤,由張世崇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00至301頁譯文編號470、471、473)、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53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8分7秒、2時25分32秒、2時59分28秒、3時32分42秒、4時4分28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即於下午4時4分28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對面,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1千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01至302頁譯文編號475至479)、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9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17日晚間8時20分54秒、111年12月18日上午10時0分34秒、中午12時20分42秒、12時44分22秒、12時55分47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乙○○乃先於中午12時55分47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彰化縣大村鄉中正東路與聖瑤西路1段口五汴埤圳河堤,將價金1千元交與張世崇收受,同日下午6時40分許二人再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00號「石頭宮土地公廟」對面(起訴書誤將交付價金之五汴埤圳河堤認定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由張世崇販賣交付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04至306頁譯文編號485至489)、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53至5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26日晚間7時30分18秒、7時37分26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晚間7時37分26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00號「石頭宮土地公廟」對面,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8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8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10至311頁譯文編號513、514)、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55至5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27日上午11時59分59秒、下午3時41分51秒、3時50分14秒、3時51分55秒、4時0分4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4時0分4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00號「石頭宮土地公廟」對面,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11、314至315頁譯文編號516、526、527、529、530)、交易地點網路地圖、街景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55至5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18分23秒、下午2時43分29秒、4時26分58秒、4時56分47秒、5時1分33秒,乙○○以門號③與張世崇所持用門號①通話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意後,二人即於下午5時1分33秒通話完畢稍後,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大老二大賣場」門口,張世崇乃販賣交付價值5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乙○○則當場交付價金5百元與張世崇收受。 | 門號①之通訊監察譯文(訴一卷第315至317頁譯文編號534至538)、交易地點網路地圖暨地址資料(訴二卷第17頁) | 張世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