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被 告 陳威穎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2年4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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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