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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盧冠宇在臉書網頁見該詐欺集團刊登之理財廣告,與該集團自稱「理財Amy小編」、「Eva」、「葉辰」成員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盧冠宇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盧冠宇陷於錯誤,先後於: ㈠109年12月30日11時54分、56分、59分許,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45萬元分別匯入許家德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家德帳戶)內。 ㈡110年1月12日16時40分、41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陳彥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彥誥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 ㈠民國109年12月30日12時6分許,自許家德帳戶轉匯新臺幣(下同)449015元至陳韋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韋銜帳戶)內。 ㈡110年1月12日16時47分許,自陳彥誥帳戶轉匯25萬元(含盧冠宇遭詐款項10萬元)至謝閔卿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 ㈠民國109年12月30日12時10分、12分、12分許,自陳韋銜帳戶分別轉匯新臺幣(下同)1萬元、9萬元至謝姵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姵芸帳戶)內。 ㈡110年1月12日16時47分許,自謝閔卿帳戶轉匯10萬元至謝慶揚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慶揚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 ㈠民國109年12月30日12時15分許,自謝姵芸帳戶轉匯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邱奕勝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奕勝帳戶)內。 ㈡110年1月12日16時54分許,自謝慶揚帳戶轉匯10萬元至林宥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宥芯帳戶)內。 | ㈠無第四層轉帳 ㈡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2日16時56分許,自林宥芯帳戶轉匯10萬元至蘇品全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品全帳戶)內。 | ㈠詐欺集團某車手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12時21分、2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之ATM提款機,自邱奕勝帳戶內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再於同日12時26分、27分許,在彰化銀行彰化分行(00市○○路00號),自邱奕勝帳戶內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 ㈡詐欺集團某車手於同日16時58分許至17時0分許,在京城銀行彰化分行(00市○○路000○000號)之ATM提款機,自蘇品全帳戶內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 ⒈告訴人盧冠宇於警詢之指訴(偵12946號卷一第127至131、偵9875號卷第167至171頁、偵31539卷第179至183頁、偵14300號卷第149至153頁) ⒉盧冠宇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轉帳紀錄(偵12946號卷一第132至208頁、偵9875號卷第第173頁至249頁、第319至441頁、偵31539號卷第185至261頁、偵14300號卷第155至231頁) ⒊許家德帳戶、陳韋銜帳戶、謝姵芸帳戶、邱奕勝帳戶、陳彥誥帳戶、謝閔卿帳戶、謝慶揚帳戶、林宥芯帳戶、蘇品全帳戶之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14300號卷第127至147頁、偵12946號卷一第115至126頁、偵9875號卷第143至165頁、偵31539號卷第155至177頁) |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110年3月初某日,由詐欺集團自稱「邱佳馨」、「Ada」之成員向游庭銓佯稱:想在安本數位科技投資虛擬貨幣,如果一起投資賺錢,就可以開咖啡廳等語,致游庭銓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5日13時34分、43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元、29萬元至吳俊達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俊達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3時36分、44分許,自吳俊達帳戶分別轉匯1萬元、29萬元至許瑞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瑞騰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3時38分、47分許,自許瑞騰帳戶分別轉匯1萬元、29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瑋諺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3時58分許,自梁瑋諺帳戶轉匯2萬元至吳御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御榛帳戶)內。 | | 詐欺集團某車手於110年5月5日13時58分許,在00市○○街00號全家超商山中美門市之ATM提款機,自吳御榛帳戶內提領2萬元。 | ⒈被害人游庭銓於警詢之指訴(偵15051號卷第25至28頁) ⒉游庭銓所提出之轉帳資料與報案資料(偵15051號卷第29至69頁) ⒊吳俊達帳戶、許瑞騰帳戶、梁瑋諺帳戶、吳御榛帳戶之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15051號卷第73至97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70頁、第183至199頁、偵6215號卷第83至149頁) ⒋全家超商00市山中美門市ATM領款畫面(偵15051號卷201頁) |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於110年4月2日前某時許,由詐欺集團暱稱「染」、「轉角遇到愛」之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鈺真佯稱:可以下載SCBS金融交易平台軟體,並儲值投資等語,致黃鈺真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5日15時27分至28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分別匯款491萬元、400萬元、400萬元至陳淵凱之國泰世華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淵凱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5時30分、38分許,自陳淵凱帳戶分別轉匯800萬元、491萬元至許瑞騰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5時50分許,自許瑞騰帳戶轉匯188800元至梁瑋諺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5時52分許,自梁瑋諺帳戶轉匯7萬元(含其它款項200元)至鄭裕達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裕達帳戶)內。 | | 詐欺集團某男性車手於110年5月5日15時56至5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彰化新再旺門市,操作ATM提款機自鄭裕達帳戶內,連同其它款項分別提領2萬、2萬、2萬、2萬元、7000元。 | ⒈告訴人黃鈺真於警詢之指訴(偵6215號卷第51至56頁) ⒉黃鈺真所提出之轉帳資料與報案資料(偵6215號卷第57至77頁) ⒊陳淵凱帳戶、許瑞騰帳戶、梁瑋諺帳戶、鄭裕達帳戶之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6215號卷第79至161頁、偵15051號卷第83至97頁、第135至170頁) ⒋彰化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彰化新再旺門市ATM提款影像擷取照片(偵6215號卷第165至166頁) |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於110年3月18日或其前某日,由詐欺集團自稱「高慶維」之成員在網路上結識高嬿容,聲稱可介紹高嬿容在「昇達期貨」平臺投資,致高嬿容陷於錯誤,登入該平臺後,於110年4月11日12時9分許,匯款2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2時11分許,自程杰弘帳戶轉匯2萬元至梁瑋諺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2時12分許,自梁瑋諺帳戶轉匯2萬元至鄭裕達帳戶內。 | | | 詐欺集團某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2時17分許,在雲林縣○○鎮○○里○○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操作ATM提款機自鄭裕達帳戶內提領2萬元。 | ⒈告訴人高嬿容於警詢之指訴(南市警卷第19至25頁) ⒉高嬿容所提出之轉帳資料、對話擷取畫面與報案資料(南市警卷第27至70頁、第75頁) ⒊程杰弘帳戶、梁瑋諺帳戶、鄭裕達帳戶之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南市警卷第77至93頁、第185至205頁、第219至289頁、偵15051號卷第89至97頁、第149至170頁、偵6215號卷第121至至161頁) ⒋雲林縣○○鎮○○里○○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ATM提款影像擷取照片(南市警卷第317頁) | |
| |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6日晚間8時15分許,在臉書平臺以私訊回覆王佩雯有關代操外匯投資問題,並介紹王佩雯「ETH4 ASIA」投資網站,致王佩雯陷於錯誤,在該網站註冊後,先後於110年4月11日13時54分許、14時3分許、18時27分許、19時3分許、19時45分許,依次匯款2萬2000元、3萬元、3萬元、2萬2000元、3萬5000元至程杰弘帳戶內。 | 王佩雯於110年4月11日14時3分許所匯之3萬元,詐欺集團成員 旋於110年4月11日14時4分許,自程杰弘帳戶轉匯至梁瑋諺帳戶內。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4時5分許,自梁瑋諺帳戶轉匯3萬元至鄭裕達帳戶內。 | | | 詐欺集團某車手於110年4月11日14時8分、9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超商蓮營門市,操作ATM提款機自鄭裕達帳戶內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 ⒈告訴人王佩雯於警詢之指訴(南市警卷第95至109頁) ⒉王佩雯所提出之轉帳資料與報案資料(南市警卷第111至175頁、第183頁) ⒊程杰弘帳戶、梁瑋諺帳戶、鄭裕達帳戶之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南市警卷第77至93頁、第185至205頁、第219至289頁、偵15051號卷第89至97頁、第149至170頁、偵6215號卷第121至至161頁) ⒋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超商蓮營門市ATM提款影像擷取照片(南市警卷第319至321頁) | 楊智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