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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胡維新

被      告  黃崇發


            朱育宏

            洪治平
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被告黃崇發、朱育宏、洪治平3人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惟原告係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2月30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依上說明,其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