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明正
商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章志銘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