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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字第 1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67、16481、17162、18916、19212、19266、19457、19596號;112年度偵字第225、504、1270、1837、1909、192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63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97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宇勝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宇勝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因急需金錢,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
 ㈠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某不詳時間,在臺中市烏日區某汽車旅館,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琪」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中國信託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提轉取用,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㈡於111年6月23日某不詳時間,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3樓「大富住宿」旅館,將其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琪」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中小企銀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中小企銀帳戶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提轉取用,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宇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17頁),並有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111偵14967卷第153-211頁)。各別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並匯款至被告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中小企銀帳戶之事實,亦有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可憑。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1個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之行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移送併辦意旨,係關於被告提供相同中國信託帳戶導致不同告訴人匯入詐欺款項之犯罪事實,與業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一併審理。又被告另以1個提供中小企銀帳戶之行為,造成附表二所示之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分別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及中小企銀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顯有先後2次不同之幫助行為,給予詐騙集團不同助力,且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中國信託帳戶、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且造成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共損失約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共損失約350萬元,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方坦承犯行,目前尚未賠償任何告訴人、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佳,又其犯罪動機係因遭高利貸追債,需要錢處理債務等情(本院卷第218頁),審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營造業、月薪約4至5萬元、每月需給付家用2萬元等情,另參酌暨卷附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量刑資訊服務平台就與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犯後態度等量刑因子相類案件之建議量刑區間(本院卷第223-2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均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中小企銀帳戶,而獲詐騙集團成員為其還款予債主2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本院卷第218頁),應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提起公訴、檢察官洪英丰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告訴人侯幸君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下午1時25分



35萬元




⒈侯幸君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162卷第39-43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戶名:陳宇勝)(111偵17162卷第17-30頁)
⒊告訴人侯幸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162卷第45-85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金額:35萬元)(111偵17162卷第9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侯幸君)(111偵17162卷第107-109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5萬元)(111偵17162卷第125頁)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侯幸君)(111偵17162卷第127頁)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侯幸君)(111偵17162卷第129頁)  
2
被害人楊怡軒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6日晚間8時39分、8時40分


3萬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5萬元)



⒈楊怡軒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162卷第145-147頁)
⒉告訴人楊怡軒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日期:111年7月8日,金額:10萬元)(111偵17162卷第149頁)
⒊告訴人楊怡軒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日期:111年6月26日,金額:共3萬元)(111偵17162卷第157-159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金額:51萬8,000元)(111偵17162卷第1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楊怡軒)(111偵17162卷第175-177頁)
⒍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64萬8千元)(111偵17162卷第195-197頁)
⒎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楊怡軒)(111偵17162卷第227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戶名:陳宇勝)(111偵17162卷第17-30頁)   
111年7月5日中午12時31分
51萬8,000元
111年7月8日中午12時47分
10萬元
3
告訴人張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53分
33萬元
⒈張麗娟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162卷第243-247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張麗娟)(111偵17162卷第2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張麗娟)(111偵17162卷第249-250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3萬元)(111偵17162卷第261頁) 
⒌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金額:33萬元)(111偵17162卷第267頁)
⒍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戶名:陳宇勝)(111偵17162卷第17-30頁)    
4
被害人葉彩蕙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8日中午12時15分
5萬元
⒈葉彩蕙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25-26頁)
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葉彩蕙)(112偵1909卷第27頁)
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葉彩蕙)(112偵1909卷第2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葉彩蕙)(112偵1909卷第31-32頁)
⒌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11萬元)(112偵1909卷第33-35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共11萬元)(112偵1909卷第37頁)
⒎被害人葉彩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39-
  -43頁)
⒏被害人葉彩蕙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5萬元)(112偵1909卷第45頁)
⒐被害人葉彩蕙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2萬元)(112偵1909卷第47頁)
⒑被害人葉彩蕙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4萬元)(112偵1909卷第47頁) 
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第311-329頁) 
111年7月8日中午12時17分
4萬元
111年7月8日中午12時18分
2萬元
5
告訴人黃蔡秀美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8日上午9時7分
50萬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5萬元)
⒈黃蔡秀美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53-55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黃蔡秀美)(112偵1909卷第57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黃蔡秀美)(112偵1909卷第5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黃蔡秀美)(112偵1909卷第6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0萬元)(112偵1909卷第63頁)
⒍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金額:50萬元)(112偵1909卷第65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50萬元)(112偵1909卷第69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第311-329頁)   
6
被害人林亞青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1日上午8時28分

3萬元
⒈林亞青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71-81頁)
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83頁)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8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87-89頁)
⒌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7萬元)(112偵1909卷第97-99頁)
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戶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103頁)
⒎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909第105-113頁)
⒏被害人林亞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115
  -123頁) 
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11-329頁)
111年7月11日中午12時24分
4萬元
7
告訴人謝鴻達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4日上午9時48分
4萬4,000元
⒈謝鴻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127-13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謝鴻達)(112偵1909卷第131-132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14萬4,000元)(112偵1909卷第133-134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共14萬4,000元)(112偵1909卷第135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謝鴻達)(112偵1909卷第141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謝鴻達)(112偵1909卷第143頁)
⒎告訴人謝鴻達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10萬元、4萬4,000元)(112偵1909卷第146頁)
⒏告訴人謝鴻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147-156頁) 
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11-329頁) 
111年7月11日中午12時37分
10萬元
8
告訴人張中誠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5日下午3時25分
4萬5,000元
⒈張中誠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211-213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張中誠)(112偵1909卷第2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張中誠)(112偵1909卷第219-220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4萬5,000元)(112偵1909卷第221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4萬5,000元)(112偵1909卷第223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金額:4萬5,000元)(112偵1909卷第225頁)
⒎告訴人張中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231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11-329頁)  
9
告訴人邱坤誠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下午2時36分
100萬元
⒈邱坤誠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233-2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邱坤誠)(112偵1909卷第239-241頁)
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200萬元)(112偵1909卷第243-245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共200萬元)(112偵1909卷第24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日期:111年7月7日,金額:100萬元)(112偵1909卷第249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日期:111年7月11日,金額:100萬元)(112偵1909卷第249頁)
⒎告訴人邱坤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257-307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11-329頁) 
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45分
100萬元
10
告訴人詹玉慈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上午9時39分
10萬元
⒈詹玉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212卷第101-103、105-106頁) 
⒉告訴人詹玉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212卷第107-112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詹玉慈)(111偵19212卷第113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0萬元)(111偵19212卷第115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0萬元)(111偵19212卷第123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7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9212卷第17-36頁)
11
被害人陳宜楦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5日下午2時15分
20萬5,000元
⒈陳宜楦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212卷第75-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宜楦)(111偵19212卷第79-8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陳宜楦)(111偵19212卷第81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金額:20萬5,000元)(111偵19212卷第84頁)
⒌被害人陳宜楦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30萬元)(111偵19212卷第84頁)
⒍被害人陳宜楦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15萬元)(111偵19212卷第85頁)
⒎被害人陳宜楦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212卷第87-94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65萬5,000元)(111偵19212卷第95-96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7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9212卷第17-36頁) 
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52分
30萬元
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57分
15萬元
12
被害人黃文堂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下午2時40分
50萬元
⒈黃文堂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266卷第29-31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戶名:陳宇勝)(111偵19266卷第13-2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黃文堂)(111偵19266卷第35-37頁)
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0萬元)(111偵19266卷第39頁)
⒌被害人黃文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266卷第41-53頁)  
13
被害人許彩瑤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下午3時13分
100萬元
⒈許彩瑤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457卷第7-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944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111偵19457卷第23-3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彩瑤)(111偵19457卷第47-48頁)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00萬元)(111偵19457卷第61頁)
⒌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金額:100萬元)(111偵19457卷第69頁)
⒍被害人許彩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457卷第71-95頁)  
14
告訴人徐榮茂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下午1時17分
32萬元
⒈徐榮茂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270卷第15-1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8585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112偵1270卷第21-4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徐榮茂)(112偵1270卷第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徐榮茂)(112偵1270卷第53-55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2萬元)(112偵1270卷第5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2萬元)(112偵1270卷第59頁)
⒎告訴人徐榮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270卷第61-63頁) 
15
告訴人鍾宜蒨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5分
10萬元
⒈鍾宜蒨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26卷第11-15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832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112偵1926卷第33-48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鍾宜蒨)(112偵1926卷第55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鍾宜蒨)(112偵1926卷第57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15萬元)(112偵1926卷第75-76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鍾宜蒨)(112偵1926卷第77-78頁)
⒎告訴人鍾宜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26卷第79-85頁)
⒏告訴人鍾宜蒨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5萬元、10萬元)(112偵1926卷第85頁) 
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6分
5萬元
16(移送併辦部分)
告訴人陳仁源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2日
上午11時46分
30萬元
⒈陳仁源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6633卷第7-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仁源)(112偵6633卷第11-12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0萬元)(112偵6633卷第13頁)
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金額:30萬元)(112偵6633卷第15頁)
⒌告訴人陳仁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6633卷第17-42頁)
⒍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戶名:陳宇勝
   )(112偵6633卷第43-56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告訴人葉日維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4日晚間8時45分



5萬元






⒈葉日維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卷第32-3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葉日維)(本院卷第3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葉日維)(本院卷第3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葉日維)(本院卷第36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萬元)(本院卷第37-38頁)  
2
被害人楊怡軒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2日上午9時35分


10萬元



⒈楊怡軒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162卷第145-147頁)
⒉告訴人楊怡軒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日期:111年7月12日,金額:10萬元)(111偵17162卷第15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金額:27萬元)(111偵17162卷第1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楊怡軒)(111偵17162卷第175-177頁)
⒌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37萬元)(111偵17162卷第205-20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共37萬元)(111偵17162卷第209頁)
⒎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楊怡軒)(111偵17162卷第227頁)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5分
27萬元
3
被害人林亞青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5日中午12時47分
3萬元
⒈林亞青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71-81頁)
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83頁)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8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87-89頁)
⒌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13萬元)(112偵1909卷第91-9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共13萬元)(112偵1909卷第95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戶名:林亞青)(112偵1909卷第103頁)
⒏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909卷第105-113頁)
⒐被害人林亞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115-123頁) 
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29-331頁)
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48分
5萬元
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29分
5萬元
4
被害人李憲耀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2日下午1時2分
5萬5,000元
⒈李憲耀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163-1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李憲耀)(112偵1909卷第165-166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李憲耀)(112偵1909卷第167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萬4,000元)(112偵1909卷第169-17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5萬5,000元)(112偵1909卷第171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李憲耀)(112偵1909卷第173頁)
⒎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5萬5,000元)(112偵1909卷第177頁)
⒏被害人李憲耀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179-181頁)
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29-331頁)
5
告訴人陳光洲(
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陳光州)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1日上午10時13分
5萬元
⒈陳光洲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09卷第183-186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陳光洲)(112偵1909卷第18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陳光洲)(112偵1909卷第19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光洲)(112偵1909卷第193-194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萬元)(112偵1909卷第195-196頁)
⒍告訴人陳光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09卷第197-206頁) 
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2偵1909卷第329-331頁)
6
告訴人李映汾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8日下午2時32分
10萬元
⒈李映汾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8916卷第19-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李映汾)(111偵18916卷第27-28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0萬元)(111偵18916卷第31-32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0萬元)(111偵18916卷第43頁)
⒌告訴人李映汾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8916卷第51-64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之截圖(金額:10萬元)(111偵18916卷第67頁)
⒎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戶名:李映汾)(111偵18916卷第73-75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李映汾)(111偵18916卷第81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李映汾)(111偵18916卷第83頁)
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8月30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75023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11偵18916卷第85-93頁) 
7
告訴人詹玉慈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上午9時38分
9萬4,000元
⒈詹玉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212卷第101-103、105-106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8月22日忠法查字第1113859903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11偵19212卷第9-16頁)
⒊告訴人詹玉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212卷第107-1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詹玉慈)(111偵19212卷第113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9萬4,000元)(111偵19212卷第117-118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9萬4,000元)(111偵19212卷第121頁)
8
被害人劉政輝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上午11時36分
34萬元
⒈劉政輝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212卷第41-43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8月22日忠法查字第1113859903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11偵19212卷第9-16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劉政輝)(111偵19212卷第45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劉政輝)(111偵19212卷第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劉政輝)(111偵19212卷第47頁)
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金額:34萬元)(111偵19212卷第48頁)
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1偵19212卷第49-51頁)
⒏被害人劉政輝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212卷第55-59頁)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4萬元)(111偵19212卷第63-65頁) 
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4萬元)(111偵19212卷第67-69頁) 
9
被害人藍敏慧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48分
31萬
⒈藍敏慧於警詢時
 之證述(111偵19457卷第11-15、17-19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9月29日忠法查字第1113870650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11偵19457卷第39-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藍敏慧)(111偵19457卷第99-100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1萬元)(111偵19457卷第119-12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梨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藍敏慧)(111偵19457卷第133頁)
⒍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金額:31萬元)(111偵19457卷第143頁)
⒎被害人藍敏慧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9457卷第159-213、221-223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1萬元)(111偵19457卷第227-229頁) 
10
被害人黃永松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55分
7萬5,000元
⒈黃永松於警詢時
 之證述(111偵19596卷第11-13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10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1900014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11偵19596卷第19-23頁)
⒊被害人黃永松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7萬5千元)(111偵19596卷第3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黃永松)(111偵19596卷第45-46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7萬5,000元)(111偵19596卷第79-80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7萬5,000元)(111偵19596卷第81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黃永松)(111偵19596卷第143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黃永松)(111偵19596卷第145頁) 
11
告訴人許文瑞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14分
15萬4,000元
⒈許文瑞於警詢時
 之證述(112偵1837卷第29-39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戶名:陳宇勝)(112偵1837卷第17-21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5萬4,000元)(112偵1837卷第4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文瑞)(112偵1837卷第57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5萬4,000元)(112偵1837卷第59-6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5萬4,000元)(112偵1837卷第65頁)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許文瑞)(112偵1837卷第81頁)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許文瑞)(112偵1837卷第83頁) 
12
告訴人林子溦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8日中午12時50分

5萬元
⒈林子溦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4967卷第21-24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戶名:陳宇勝)(111偵14967卷第27-3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子溦)(111偵14967卷第37-38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5萬元)(111偵14967卷第47-49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5萬元)(111偵14967卷第57頁)
⒍告訴人林子溦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111偵14967卷第67頁)
⒎告訴人林子溦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967卷第71-131頁) 
13
告訴人林文仁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5日上午8時44分
100萬元
⒈林文仁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225卷第19-21頁)
⒉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00萬元)(112偵225卷第27頁)
⒊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戶名:林文仁)(112偵225卷第31頁)
⒋告訴人林文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25卷第
  33-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文仁)(112偵225卷第37-38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00萬元)(112偵225卷第39-40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00萬元)(112偵225卷第41頁)
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戶名:陳宇勝)(112偵225卷第43-58頁)
14
告訴人余文傑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晚間5時45分
30萬元
⒈余文傑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04卷第109-119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金額:30萬元)(112偵504卷第12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余文傑)(112偵504卷第13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余文傑)(112偵504卷第137-138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30萬元)(112偵504卷第145-146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余文傑)(112偵504卷第149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30萬元)(112偵504卷第155頁)  
15
告訴人許登隆(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許登榮)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40分
8萬8,000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8萬8,030元
)
⒈許登隆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6481卷第13-1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登隆)(111偵16481卷第23-24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8萬8,000元)(111偵16481卷第27-28頁)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額:8萬8,000元)(111偵16481卷第31頁)
⒌告訴人許登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6481卷第33-35頁)
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陳宇勝)(111偵16481卷第43-54頁) 
16
告訴人鍾宜蒨
詐欺集團成員以「常鋐」投資平台名義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4日下午4時54分
5萬元
⒈鍾宜蒨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926卷第11-15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9月14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79267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26卷第21-31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鍾宜蒨)(112偵1926卷第55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鍾宜蒨)(112偵1926卷第57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10萬元)(112偵1926卷第67-68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鍾宜蒨)(112偵1926卷第77-78頁)
⒎告訴人鍾宜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26卷第79-85頁)
⒏告訴人鍾宜蒨提供網路轉帳交易之手機截圖(金額:5萬元、5萬元)(112偵1926卷第83頁) 
111年7月4日下午4時55分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