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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俟申○○瀏覽後,加入LINE名稱為「李詩涵」、「陳語彤」、「尚盈客服」、「晨宏在線客服」為好友後,詐騙集團成員向申○○佯稱:以儲值帳戶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14日8時48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8時55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 證言(偵19162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申○○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162號卷第13至57頁、第63至65頁、第69至70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助理-陳怡婷」,傳訊息向丙○○佯稱其係「貝爾德短線操盤群組」助理,可下載「貝爾德」APP,加入「Baird資本拉抬交流57群」群組,並依指示操作投資飆股賺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下載APP並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4日11時2分許,匯款427,002元至辛○○台新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凱基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言(偵19430號卷第9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連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9430號卷第15至19頁、第27至41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助教-徐熙蕾」、「Baird貝爾德-客服(亞太區分部)」名義,傳訊息向卯○○佯稱:可加入「貝爾德」公司群組,並下載「貝爾德」App,依指示操作股票賺錢,致卯○○陷於錯誤,下載APP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3日11時7分許,匯款175,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言(偵705號卷第21至2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卯○○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偵705號卷第15至17頁、第27至6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俟子○○瀏覽後,與LINE名稱為「李詩涵」加為好友,「李詩涵」自稱「泰有投資助理」,傳訊息佯稱:可加入「晨宏」投資平台,會有老師告知股票訊息,依指示在該平台匯款買賣股票賺錢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2日9時33分許,匯款3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 ①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302號卷第11至12頁) ②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子○○提供之投資平台畫面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偵2302號卷第17至113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楊鴻光」,在「貝爾德F(台灣)亞太區短線操盤群」群組,傳訊息向辰○○佯稱:依指示操作保證獲利,若未獲利公司亦會補差價云云,之後再以LINE名稱「助教-肖聃」傳訊息向辰○○佯稱:可下載「貝爾德」APP投資買賣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下載貝爾德APP並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8日10時50分許,匯款469,99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言(偵3504號卷第33至37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辰○○提供之交易紀錄、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504號卷第40至41頁、第43至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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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佯稱「凱基銀行張思雨」名義發送投資簡訊予己○○,並附上通訊軟體LINE的連結,俟己○○瀏覽後與「張思雨」聯繫,「張思雨」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向己○○訛稱:可加入貝爾特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提供貝爾特投資連結網址,致己○○陷於錯誤,下載「貝爾特」APP,並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8日11時16分許,匯款49,990元(起訴書誤載為49,955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8日11時21分許,匯款44,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8日11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9月9日)11時29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⑤於111年9月8日11時41分許,匯款4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⑥於111年9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10,95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⑦於111年9月8日12時30分許,匯款3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言(偵3912號卷第13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資金流向表、告訴人己○○之銀行、郵局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912號卷第21至23頁、第31至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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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6日,佯以通訊軟體名稱「陳怡婷」,將丑○○加好友後,向丑○○訛稱:其係「Baird」公司助理,可加入LINE群組,下載「Baird」APP投資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點擊所提供之網址,下載「Baird」的APP,註冊會員,並依指示操作匯款。 | ①於111年9月13日12時39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12時40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2時50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14日12時52分許,匯款49,99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言(偵3915號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丑○○提供之網路轉帳資料(偵3915號卷第15至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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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15時12分許,發送投資簡訊予甲○○,並附上通訊軟體LINE的連結,甲○○加入後,詐欺集團成員佯以通訊軟體名稱「王語彤」、「陳秀雯」將甲○○加入「財富學術交流」群組、「BAIRD交流分享」群組,復以「楊鴻光」投資老師名義,傳訊息訛稱:依指示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下載APP並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12日14時12分許,匯款9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9,9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9時25分許,匯款99,9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9時33分許,匯款99,9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言(偵4046號卷第61至71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甲○○提供之轉帳、匯款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偵4046號卷第72至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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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傳送簡訊並附上代碼方式,誘使午○○瀏覽該簡訊,而將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助教-徐熙蕾」之人加為好友後,再以「助教-徐熙蕾」名義,以LINE傳訊息向午○○佯稱:可至貝爾德APP投資股票標的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將「助教-徐熙蕾」所提供之「Baird貝爾德-客服(亞太區分部)」為好友,並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3日9時40分許,匯款201,86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言(偵4191號卷第33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油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午○○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偵4191號卷第35至6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2日,傳送提供股票標的訊息賺錢之簡訊,誘使酉○○瀏覽簡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再以LINE名稱為「興欣」、「景順證券-周專員」之人,傳訊息向酉○○佯稱須匯款統一購買股票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8日9時25分許,匯款49,99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298號卷第9至12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98號卷第13至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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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8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加巳○○為好友,巳○○與其連繫後,再將LINE名稱「陳雪媛」加為好友,「陳雪媛」傳訊息向巳○○佯稱:可加入「貝爾德Baird」、「貝爾德-客服37號」群組,依指示匯款儲值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3日10時18分許,匯款59,99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言(偵5080號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巳○○提供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郵政跨行申請書(偵5080號卷第15至53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6日,分別佯以「貝爾德投資銀行顧問」、「陳怡婷」、「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向癸○○佯稱:可加入「Baird資本拉抬交流群」,每天會報漲停板股票供其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所提供之網站註冊,並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8日11時許,匯款199,99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11時2分許,匯款199,999元(起訴書誤載為199,99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言(偵6609號卷第15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癸○○提供之匯款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609號卷第19至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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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徐熙蕾(貝爾德)」、「蔡亞麗(貝爾德)」、「王亞蘭(凱雷)」、「張華敏(凱雷)」加丁○○為好友,各邀請丁○○進入其等之投資群組,再由「蔡亞麗」所屬群組成員誆騙丁○○使用「貝爾德」APP、「張華敏」所屬群組成員誆騙丁○○使用「復華投信」APP匯款投資,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8日11時35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2日9時56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1時13分許,匯款499,999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言(鳳山分局警卷第227至2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丁○○提出之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鳳山分局警卷第231至2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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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在網路股票社團宣稱可以有老師帶投資股票勝率極高獲利驚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小馨」,向李嘉榮佯稱:可下載「貝爾德」APP,在「貝爾德」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嘉榮陷於錯誤,下載「貝爾德」APP,及加入「貝爾德」客服人員的LINE,並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8日9時20分許,匯款20,0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9時31分許,匯款29,99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9,9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9時3分許,匯款79,98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言(偵7209號卷第15至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戊○○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交易紀錄(偵7209號卷第17至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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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傳送自稱投資顧問公司助理之訊息,表示如有投資意願可以加LINE好友,庚○加入通訊軟體LINE自稱「李詩涵」、「Lydia」之人為好友後,對方向林健佯稱:可在「晨宏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投資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12日13時52分許,匯款3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2日13時54分許,匯款3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0時32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④於111年9月14日10時46分許,匯款5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⑤於111年9月14日10時51分許,匯款4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林健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033號卷第25至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健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台截圖、交易紀錄(偵8033號卷第33至34頁、第39至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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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21時許,傳送不實投資簡訊,誘騙林新得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繫後,再向林新得佯稱:可至「AA05財富增值計畫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新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13日8時51分許,匯款50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8時49分許,匯款20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5日8時56分許,匯款20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 ①被害人林新得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033號卷第63至6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壬○○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投資平台資料(偵8033號卷第65至121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10時許,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誘使乙○○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天祥」之人聯繫,「羅天祥」又指示乙○○與其助理「李詩涵」加為好友後,「李詩涵」以LINE傳訊息向乙○○佯稱:可至「晨宏投資平台」註冊,匯入款項即可代操股票,並提供「創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書,表示與該公司是合作公司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12日10時22分許,匯款70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3日14時44分許,匯款80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③於111年9月14日10時8分許,匯款200,000元至辛○○凱基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言(偵8344號卷第37至4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乙○○所提供之契約書、匯款申請書(偵8344號卷第21至22頁、第45至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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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在通訊軟體LINE「貝爾德」投資群組,以LINE暱稱「張思雨」傳訊息向劉依玫佯稱:可至「貝爾德」APP平台註冊帳號,儲值進行投資,如有獲利會進行出金云云,致劉依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於111年9月13日13時21分許,匯款38,20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劉依玫於警詢時之證言(偵9263號卷第17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偵9263號卷第31至4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前,傳送通訊軟體LINE加好友通知予寅○○,將寅○○加入投資理財群組,向寅○○佯稱:可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①於111年9月8日9時26分許,匯款49,830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②於111年9月14日10時9分許,匯款49,968元至辛○○台新銀行帳戶
|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言(偵9263號卷第21至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寅○○提供之交易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偵9263號卷第43至10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