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28號、112年度偵字第3880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一
起訴書,因認被告陳家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
洗錢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43-24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
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如附件二併辦意旨書所載,然被告死亡
,本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相關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自亦非本院所能審究,爰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件二:移送併案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