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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4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忠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