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徐淑蘭
被 告 翁瑋業
王泳豐
洪嘉遠
蔡富全
陳建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翁瑋業、王泳豐、洪嘉遠、蔡富全、陳建中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被告王泳豐就原
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犯行(即本院112年度訴第123號、第621號判決附表四編號23),雖因檢察官
另案起訴而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然無礙本院認定被告王泳豐就該犯行與被告蔡富全、翁瑋業、陳建中等人為共同
正犯,有前述判決
可佐。是本院仍將被告王泳豐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