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黃耀慶
被 告 張慶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6號),其中恐嚇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起訴狀
所載原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宜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耀慶因被告被訴散布文字誹謗、妨害信用等罪部分,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不在移送民事庭之範圍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