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鍾文譯
被 告 陳孟宜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乙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