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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緝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莊青豪 

被      告  廖英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英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青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