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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施獻忠
被 告 張清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