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彥吾
被 告 謝坤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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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謝坤廷因過失致死案件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甚明。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坤廷因過失致死等
刑事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第一審)
辯論終結,於同年1月29日宣判在案。原告陳彥吾於113年2月15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
可憑,而且前揭刑事案件尚未提起上訴。因此,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
參照前揭規定,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基礎,亦應駁回。至於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是如果前揭刑事案件
嗣經上訴,亦得於第二審繫屬後再行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提起),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