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黃煌成
            林麗卿
被      告  陳薏樺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