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黃煌成
林麗卿
被 告 陳薏樺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