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宥程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零陸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被告鄭宥程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9068公克),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可稽。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906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67號鑑驗書1份在卷
可憑,確屬違禁物,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