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淑萍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陸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魏淑萍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粉末2包(毛重0.9公克、0.2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二)扣案之粉末2包(驗餘總淨重為0.61公克),經送
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437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55頁)在卷
可證,是該扣得之粉末 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係供包裹毒品之用,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亦應視同毒品。從而,
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前開扣案物品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
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法條之限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