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芫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0樓之0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營利姦猥褻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原名黃馨誼)涉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
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自112年1月4日至113年1月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
無訛。
㈡聲請意旨固主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等語。惟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供稱:其是晚班櫃台人員,
搜索時正和早班櫃台植紅梅交接班,瑪薩吉泰式養生館實際負責人是陳小欽,我來工作時是她面試的,扣案物品都是店家的,都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偵卷第22頁背面至、第25頁、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背面);同案被告植紅梅於偵查中亦供稱:負責人是陳小欽,扣案物品都是店家的,都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偵卷第100頁背面、第113頁至第113頁背面),難認本件有聲請意旨所指之前開
供述證據,此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自難就此
諭知沒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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