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秋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㈠被告許秋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87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㈡被告另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
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撤回告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8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以及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亦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
鑑定後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
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經鑑定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商品,有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係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致有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3項作為聲請依據,並漏引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附予敘明。 ㈣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