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酩翔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SIM卡1枚),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
閱卷內之
證據資料無誤,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